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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房子被责令限期拆除,还有救吗?
更新时间:2017-09-25 11:17阅读次数:

有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补偿安置条件还没谈妥,对方忽然撤了谈判桌,紧接着就是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告知书,直接说被拆迁人的房子是违建,限期x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强制拆除。亲手把自己半辈子的血汗推毁,想必大多数人都下不了手。

诚然,可能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子的确是违建,但,是必须拆除的违建还是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或其他处罚方式进行补正的违建都未可知,更何况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子本就正当合法,被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建,难免有点借故强拆的嫌疑。

那么被拆迁人接到这样的限期拆除通知时,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呢?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说的就是这个话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的,一定是已经被依法认定为违建的建筑,但认定违建也有必须遵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行政机关简简单单一句话就能认定的。(违建的认定程序京尚拆迁律师已经为大家介绍过,大家可以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公众号或头条号翻阅,在这里就不过多赘述了。)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另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之规定,无论是催告书还是强制执行决定书,都要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也就是说,即使被拆迁人的房子真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必须尊重被拆迁人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采取法律方式进行维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律师总结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上面的一系列法条,京尚拆迁律师在此做个总结: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此类文书)的,可以向行政机关主张自己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机关不予采纳的,被拆迁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被拆迁人来说,并不是接到通知就只有自行拆除或被强制拆除这两条殊途同归的路,但一味消极等待结局肯定不会太好,重要的还是抓住维权的法定期限,机会是把握在被拆迁人自己的手上的。

当然,有很多被拆迁人会说,民怎么与官斗?老百姓的话他们根本不会听,也不会给老百姓行使权力的机会。

在此京尚拆迁律师想告诉大家,成功的机遇只会垂青有智慧、有勇气、有准备的人,也许被拆迁人自己的力量很柔弱,也没有经验,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可靠的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维权。只要被拆迁人不放弃,积极配合代理律师做好取证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把握机会主动出击,成功维权就不是不可能的事。




城市拆迁
被拆迁人的房子被责令限期拆除,还有救吗?
更新时间:2017-09-25 11:17阅读次数:

有很多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补偿安置条件还没谈妥,对方忽然撤了谈判桌,紧接着就是一纸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告知书,直接说被拆迁人的房子是违建,限期x日内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强制拆除。亲手把自己半辈子的血汗推毁,想必大多数人都下不了手。

诚然,可能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子的确是违建,但,是必须拆除的违建还是可以通过改正措施或其他处罚方式进行补正的违建都未可知,更何况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子本就正当合法,被简单粗暴地认定为违建,难免有点借故强拆的嫌疑。

那么被拆迁人接到这样的限期拆除通知时,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呢?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说的就是这个话题。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拆除的,一定是已经被依法认定为违建的建筑,但认定违建也有必须遵守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不是拆迁方或者行政机关简简单单一句话就能认定的。(违建的认定程序京尚拆迁律师已经为大家介绍过,大家可以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公众号或头条号翻阅,在这里就不过多赘述了。)

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另结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之规定,无论是催告书还是强制执行决定书,都要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也就是说,即使被拆迁人的房子真的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也必须尊重被拆迁人陈述、申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既不自行拆除,又不采取法律方式进行维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够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律师总结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上面的一系列法条,京尚拆迁律师在此做个总结:被拆迁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此类文书)的,可以向行政机关主张自己的陈述、申辩权利,行政机关不予采纳的,被拆迁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被拆迁人来说,并不是接到通知就只有自行拆除或被强制拆除这两条殊途同归的路,但一味消极等待结局肯定不会太好,重要的还是抓住维权的法定期限,机会是把握在被拆迁人自己的手上的。

当然,有很多被拆迁人会说,民怎么与官斗?老百姓的话他们根本不会听,也不会给老百姓行使权力的机会。

在此京尚拆迁律师想告诉大家,成功的机遇只会垂青有智慧、有勇气、有准备的人,也许被拆迁人自己的力量很柔弱,也没有经验,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可靠的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维权。只要被拆迁人不放弃,积极配合代理律师做好取证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把握机会主动出击,成功维权就不是不可能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