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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尚拆迁律师曾多次向大家提到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一个关于拆迁评估的原则性规定,即《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有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很多被拆迁人在面临房屋征收时会按照周边市场房价对自己的房子进行估值,但按照这一标准估得价格往往会远高于拆迁方给出的补偿价格。
两者之间会产生如此大的差异,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方面体现在房屋面积估算上。被拆迁人按照房屋市场交易的规则来估算,往往计算的是房产证上的登记面积,即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两部分;而拆迁方为了压低补偿价格,则会在评估时授意评估机构工作人员仅仅评估登记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而不会将公摊面积也计算在内。此时为什么个人估算结果和评估公司给出的评估结果中关于建筑面积值会存在差异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二方面则体现在单价计算上。被拆迁人在进行房屋价值估算时通常会按照市场单价中偏高的标准来估算,得出的房屋价值补偿总价当然会较高;而相反的,拆迁方在评估房屋价值时通常会按照最低标准来计算。
结合以上两方面的原因,面积评估结果已经存在差异,再乘以存在较大差异的单价,得出的价值评估结果自然差值巨大。
事实上,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来估算房屋价值并不算离谱,如果被征收房屋的地理位置较好,房屋较新,那么按照市场交易习惯,考虑在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原则,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安置条件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不会按照被拆迁人的期待给予补偿安置,甚至会为了压低补偿价格、逃避安置补偿责任而使出各种逼迁强拆手段,这也是拆迁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被拆迁户人数众多,各户与拆迁方进行谈判拉扯的方式、力度不尽相同,最后同一片区同等房屋的实际受偿安置条件也常常会存在较大差异,使拆迁工作在正常进行之余产生了诸多不稳定因素。
那么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存在疑问或对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不满时该如何理智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在此,京尚拆迁律师为大家提供一个笼统的指导意见及一个常规性的维权指导方案。
笼统的意见其实大家都能想到,那就是在察觉自己正常接受补偿安置的权利被侵害时马上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并委托可靠谱的拆迁律师帮助自己展开维权。对此,我们在本文中不再展开讨论。
如果大家仍旧存在疑虑的,可以参考以下方式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首先,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指出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价过进行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接着,被拆迁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最后,如果在以上程序结束之后,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条件仍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有维权需要并决心维权的被拆迁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会发生很多突发状况,如房屋征收部门可能会突然向被拆迁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之类,妄图以看似合法的方式行违法强拆之实,很多自行维权的被拆迁人会被打乱维权的脚步,甚至因此丧失维权信心,落入拆迁方的圈套。
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在对拆迁维权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的前提下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进行维权,绝对是更为稳妥可靠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