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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如何自助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
更新时间:2017-11-27 16:44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征收决定的作出和公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审查房屋征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并非所有已经公告的征收决定都是合法的。

对被拆迁人来说,能否初步分辨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判断是否要及时展开维权自救的重要前提。

接下来京尚动迁律师通过本文向被拆迁人讲解,如何简单地通过“自助”方式初步判断面临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第一步 审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并无权力下放的规定,因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机关没有此项权力。

实践中有以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等类似机关名义进行签章的,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被拆迁人看到征收决定时,可以第一时间关注签章是否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签盖,据此初步判断征收决定作出主体是否适格,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步 审查征收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中对公共利益需要包含的法定事由进行了列举: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征收决定必须在满足以上一项或多项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要求的前提下作出,而不能出于对商业利益的追求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部分地区会出于对其他利益的追求目的,借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实施商业开发拆迁,被拆迁人在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主动考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必要时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以明确项目的实际性质。

第三步 审查征收决定前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查论证程序,如四规划一计划的论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公布、修改,因旧城改建项目征收房屋的,如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还需经过听证程序;此外还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此后必须在征收决定作出钱确保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部分材料被动迁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正常情况下有关责任机关需依申请向被拆迁人公开。但因实践过程中此类专业性较强的操作常会遇到公权力的阻碍,被拆迁人如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完成,并由此初步审查征收决定前置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第四步 审查公告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应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必须满足及时性、显著性、完整性等基本要求,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第一时间知悉公告事项,并告知被拆迁人其享有的救济权利和可选择的救济途径。

由于公告发布、被拆迁人知悉公告事宜后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复议为60日内,诉讼为6个月内),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公告发布的标注时间与真正发布的时间是否存在差异,以确保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开展开维权。

事实上,在拆迁维权实践过程中,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很多时候关乎着整个维权大局,对被拆迁人来说,把握针对征收决定的救济时机是将纠纷解决在初期阶段的不错选择,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关注征收决定。

但在整个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还有着种种复杂的程序,很多时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被拆迁人如果感到维权艰难,不妨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代理维权,在律师的专业帮助下实现提高征收补偿、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权目的。
 


城市拆迁
被拆迁人如何自助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
更新时间:2017-11-27 16:44阅读次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中,征收决定的作出和公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审查房屋征收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并非所有已经公告的征收决定都是合法的。

对被拆迁人来说,能否初步分辨征收决定是否合理合法,是判断是否要及时展开维权自救的重要前提。

接下来京尚动迁律师通过本文向被拆迁人讲解,如何简单地通过“自助”方式初步判断面临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第一步 审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且并无权力下放的规定,因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任何机关没有此项权力。

实践中有以乡、镇人民政府或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等类似机关名义进行签章的,属于典型的违法征收。被拆迁人看到征收决定时,可以第一时间关注签章是否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签盖,据此初步判断征收决定作出主体是否适格,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步 审查征收项目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中对公共利益需要包含的法定事由进行了列举: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征收决定必须在满足以上一项或多项规定的公共利益的要求的前提下作出,而不能出于对商业利益的追求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部分地区会出于对其他利益的追求目的,借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名义实施商业开发拆迁,被拆迁人在看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主动考察征收项目是否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必要时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以明确项目的实际性质。

第三步 审查征收决定前置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一系列审查论证程序,如四规划一计划的论证;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论证、公布、修改,因旧城改建项目征收房屋的,如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还需经过听证程序;此外还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此后必须在征收决定作出钱确保征收补偿款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这部分材料被动迁人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正常情况下有关责任机关需依申请向被拆迁人公开。但因实践过程中此类专业性较强的操作常会遇到公权力的阻碍,被拆迁人如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也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完成,并由此初步审查征收决定前置程序是否完整、合法。

第四步 审查公告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根据《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被拆迁人应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必须满足及时性、显著性、完整性等基本要求,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在第一时间知悉公告事项,并告知被拆迁人其享有的救济权利和可选择的救济途径。

由于公告发布、被拆迁人知悉公告事宜后能够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复议为60日内,诉讼为6个月内),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公告发布的标注时间与真正发布的时间是否存在差异,以确保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开展开维权。

事实上,在拆迁维权实践过程中,对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很多时候关乎着整个维权大局,对被拆迁人来说,把握针对征收决定的救济时机是将纠纷解决在初期阶段的不错选择,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积极关注征收决定。

但在整个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还有着种种复杂的程序,很多时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被拆迁人如果感到维权艰难,不妨咨询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为自己代理维权,在律师的专业帮助下实现提高征收补偿、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