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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有权接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吗?
更新时间:2017-12-05 11:50阅读次数:

两限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及刚刚推出不久的共有产权房,这些都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而提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公共租赁房(公租房)是大众最为了解和常见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由于公租房的产权实际上归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只是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价格出租给符合申请标准的承租人,因此当公租房遭遇征收拆迁时,承租人的身份和权利就显得尤为特殊。

那么公房承租人能否在房屋征收动迁过程中获得征收补偿安置、能得到多少补偿呢?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做一个解答。

从历史角度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之前,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时主要依据的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其中对公租房拆迁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大量的公租房因承租人购买变为私有,紧接着《条例》出台,取代了之前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中删减了关于公租房征收方面的具体规定。

但公租房征收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此后关于公租房征收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地方法规政策中。我们以北京和上海两地为例来进行解析。

 

先来说上海。新《条例》公布实施后,上海也出台了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其中在【征收决定】和【补偿】两章节中,明确将【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人】并列列出,明确公房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同等享有大部分权利,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异议,参加听证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对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也做了具体解释:“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根据该《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公租房征收补偿应合理分配给公房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其中承租人获得的补偿应为实际补偿的八成,并附相应补贴。

如果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的,应由被征收人(产权人)负责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安置,租赁关系不变,被征收人(产权人)得到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补偿过程与公房承租人没有太大直接联系,公房承租人住房仍由被征收人(产权人)解决。

也就是说,根据上海市施行的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房承租人能够获得8成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及相应的价格补贴,或保证基本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接下来我们来看北京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内自主选择是否要购买所承租的房屋。

如果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选择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则该公租房因买卖行为归于承租人所有,此后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接受补偿安置;如果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拒绝购买所承租公房的,由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确定以货币补偿或另行安置的方式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达成书面协议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补偿。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另外,《通知》中还规定,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明确,公房承租权作为一种保障性的权利,并不是当然永久归于承租人所有的。在承租人符合承租条件及征收补偿条件的前提下,尽管公租房产权不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也仍旧能够得到相应的合理安置和补偿。

根据上海和北京对公租房征收问题作出的规定,京尚拆迁律师可以向大家明确的是,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动迁过程中也有权接受补偿安置,并有权就房屋征收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和表达异议,在这方面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是同等的。而在接受补偿安置时,公房承租人依法也应当取得相当一部分的补偿,或得到应有的住房安置保障。

因此,如果有公房承租人正面临房屋征收拆迁,但对方却以你“只是承租人,不是所有权人”为由压榨你的权利,缩减克扣你应得的补偿的,一定要及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不要将自己的合法权益拱手让人。

 


城市拆迁
公房承租人有权接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吗?
更新时间:2017-12-05 11:50阅读次数:

两限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以及刚刚推出不久的共有产权房,这些都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难问题而提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公共租赁房(公租房)是大众最为了解和常见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由于公租房的产权实际上归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只是以低于市场价的租金价格出租给符合申请标准的承租人,因此当公租房遭遇征收拆迁时,承租人的身份和权利就显得尤为特殊。

那么公房承租人能否在房屋征收动迁过程中获得征收补偿安置、能得到多少补偿呢?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做一个解答。

从历史角度来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之前,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时主要依据的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其中对公租房拆迁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随着时代的变迁,大量的公租房因承租人购买变为私有,紧接着《条例》出台,取代了之前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中删减了关于公租房征收方面的具体规定。

但公租房征收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此后关于公租房征收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地方法规政策中。我们以北京和上海两地为例来进行解析。

 

先来说上海。新《条例》公布实施后,上海也出台了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其中在【征收决定】和【补偿】两章节中,明确将【公房承租人】和【被征收人】并列列出,明确公房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同等享有大部分权利,包括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提出异议,参加听证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而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中对公房承租人的含义也做了具体解释:“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根据该《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细则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的,公租房征收补偿应合理分配给公房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其中承租人获得的补偿应为实际补偿的八成,并附相应补贴。

如果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的,应由被征收人(产权人)负责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安置,租赁关系不变,被征收人(产权人)得到的补偿金额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补偿过程与公房承租人没有太大直接联系,公房承租人住房仍由被征收人(产权人)解决。

也就是说,根据上海市施行的该《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房承租人能够获得8成以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及相应的价格补贴,或保证基本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接下来我们来看北京的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的相关规定,公房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内自主选择是否要购买所承租的房屋。

如果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选择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则该公租房因买卖行为归于承租人所有,此后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接受补偿安置;如果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拒绝购买所承租公房的,由公房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一致,确定以货币补偿或另行安置的方式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达成书面协议后,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补偿。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重置成新价款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公房承租人未达成协议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另外,《通知》中还规定,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按照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户籍空挂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房屋名下,实际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恶意分户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空挂户或者恶意分出户不予补偿

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明确,公房承租权作为一种保障性的权利,并不是当然永久归于承租人所有的。在承租人符合承租条件及征收补偿条件的前提下,尽管公租房产权不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也仍旧能够得到相应的合理安置和补偿。

根据上海和北京对公租房征收问题作出的规定,京尚拆迁律师可以向大家明确的是,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动迁过程中也有权接受补偿安置,并有权就房屋征收相关事宜提出意见和表达异议,在这方面公房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是同等的。而在接受补偿安置时,公房承租人依法也应当取得相当一部分的补偿,或得到应有的住房安置保障。

因此,如果有公房承租人正面临房屋征收拆迁,但对方却以你“只是承租人,不是所有权人”为由压榨你的权利,缩减克扣你应得的补偿的,一定要及时求助专业拆迁律师,不要将自己的合法权益拱手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