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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更新时间:2017-12-05 16:39阅读次数: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公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向阳及衙门口集体经济组织东边界,南至丰沙铁路,西至首钢厂区,北至人民渠及莲石东路(具体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公房产权单位确定的公房承租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或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文件的以入户调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确定。
私自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张贴《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以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衙门口安置房小区,预计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产权调换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购买价格
“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政策性补助面积+优惠价购房面积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本项目基准价格。
(2)被征收人可优先使用政策性补助面积和优惠价购房面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中:
政策性补助面积为45建筑平方米。优惠价购房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计算,签约期限内优惠价购房面积购买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签约期限届满后优惠价购房面积购买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
(3)当“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本项目最小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时,允许被征收人购买本项目最小户型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签约期限内购买价格为本项目基准价格,签约期限届满后购买价格为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
4、选房顺序
本着 “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基准价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4280元/月
二居室套型5620元/月
三居室套型6420元/月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外迁补助费50万元。
(五)其他补助费
1、低保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0000元/证。
2、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0000元/证。
3、重大疾病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0000元/人。
4、移机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5、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800元/建筑平方米。
6、私自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低保补助费、残疾补助费、重大疾病补助费,由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届满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
六、签约期限及奖励
本项目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8日,共48天。
1、提前搬迁奖励费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10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2、整体搬迁奖励费
签约期限届满时,当搬迁率达到90%(含)以上,给予已搬迁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
奖励费标准以搬迁率达到90%奖励10万元为基数,按搬迁率百分点整数计算(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算)。搬迁率90%至95%之间,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1万元,即达到95%时奖励15万元;搬迁率超过95%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2万元,即达到100%时奖励25万元。
搬迁率=已搬迁公房户数÷公房总户数×100%
本项目公房户数按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场公布的整体搬迁示意图为准。
3、赠送两年物业服务费奖励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免收自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起为期两年物业服务费的奖励。
七、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规定执行。对于特殊情况,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八、款项支付及搬迁期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则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由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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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公房征收补偿方案
更新时间:2017-12-05 16:39阅读次数:
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保障衙门口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公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受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承担本项目公房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东至向阳及衙门口集体经济组织东边界,南至丰沙铁路,西至首钢厂区,北至人民渠及莲石东路(具体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公房产权单位确定的公房承租人。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改售房合同或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文件的以入户调查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确定。
私自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张贴《房屋征收暂停办理事项公告》以后,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衙门口安置房小区,预计交付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产权调换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及购买价格
“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政策性补助面积+优惠价购房面积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购买价格为本项目基准价格。
(2)被征收人可优先使用政策性补助面积和优惠价购房面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其中:
政策性补助面积为45建筑平方米。优惠价购房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计算,签约期限内优惠价购房面积购买价格为4500元/平方米,签约期限届满后优惠价购房面积购买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
(3)当“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本项目最小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时,允许被征收人购买本项目最小户型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可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签约期限内购买价格为本项目基准价格,签约期限届满后购买价格为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
4、选房顺序
本着 “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本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基准价格=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4280元/月
二居室套型5620元/月
三居室套型6420元/月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给予外迁补助费50万元。
(五)其他补助费
1、低保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0000元/证。
2、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0000元/证。
3、重大疾病补助费:补助标准为50000元/人。
4、移机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标准的两倍给予补助:
(1)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2)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3)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4)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5、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所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800元/建筑平方米。
6、私自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低保补助费、残疾补助费、重大疾病补助费,由被征收人在本项目签约期限届满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
六、签约期限及奖励
本项目签约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月28日,共48天。
1、提前搬迁奖励费
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10万元。
签约期限届满后不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2、整体搬迁奖励费
签约期限届满时,当搬迁率达到90%(含)以上,给予已搬迁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费。标准如下:
奖励费标准以搬迁率达到90%奖励10万元为基数,按搬迁率百分点整数计算(不足一个百分点不计算)。搬迁率90%至95%之间,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1万元,即达到95%时奖励15万元;搬迁率超过95%后,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费增加2万元,即达到100%时奖励25万元。
搬迁率=已搬迁公房户数÷公房总户数×100%
本项目公房户数按照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场公布的整体搬迁示意图为准。
3、赠送两年物业服务费奖励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免收自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起为期两年物业服务费的奖励。
七、住房保障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规定执行。对于特殊情况,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八、款项支付及搬迁期限
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款项,被征收人则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用,并将房屋交付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由房屋征收部门交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方式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