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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欲信访维权?小心别犯这几宗罪
更新时间:2017-12-15 13:36阅读次数: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可知,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且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京尚拆迁律师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以及更多希望通过信访(上访)来维权的当事人解释,信访途径并非完全无用,但通常情况下只能作为维权的辅助手段,只依赖信访,很可能会耽误维权的重要时机,错过诉讼时效;而如果信访人缺乏对信访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很可能会因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反而使自己遭遇牢狱之灾。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通过一些信访过程中发生的案例,来具体为大家列出上访中被拆迁人容易触犯的最为典型的“五宗罪”。希望各位被拆迁人能够引以为戒,理性上访。

议案说法

案例一 寻衅滋事罪

任某某自17年9月开始,因为子建房问题、修路问题和医疗费报销等问题,多次到镇政府、县委和县信访接待中心反映情况,信访过程中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于是便拉扯衣服、抱腿等举动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行动自由。10月24日,任某某更是在信访大厅投掷杯子,打砸办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和传真机,并摔碎大厅摆放的花卉,使信访接待大厅陷入混乱,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

2017年12月8日上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因任某某在信访过程中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国家财产,干扰信访接待中心正常办公,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但鉴于任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任某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也许对信访人来说,自己认为合理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甚至遇到软钉子、踢皮球,是十分恼人的事情,但如果信访接待人员真的存在违法违规接待处理信访事宜的,信访人自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纠正其错误行为,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和工作人员拉扯,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的,最终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案例二 敲诈勒索罪

2011年时,李某曾因开放商违规建房影响其父在县城内的某淘房子的采光为由,通过多方调解,获得了开发商和当地规划局共同给付的58万元补偿款。2014年,李某想要将该套房子重建,但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县规划局拒批。之后,李某多次到县规划局、信访局、纪委等部门信访,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的情况下,又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外国大使馆等区域非法上访逾50次,后经调解又得到了30万元的补助款。2015年,李某再次以家中财物被盗未破案为由到北京上访,并向县规划局索取4.5万元钱款。

2017年11月3日,湖北嘉鱼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最终判定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34.5元违法所得,返还给受害单位。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如果一出问题,就越级上访、违法上访,那不是在信访,而是在用自己的身家自由做赌注来要挟被信访部门。信访一定要理性,不能只盯着补偿、赔偿款看,忘记了自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政府机关部门不是吃素的,信访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虎口拔毛。

案例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0年1月15日至20日期间,张某某伙同张某学、马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其亲属张某某在上方时突发脑溢血死亡为由,两次聚众到北京某街闹事,以此向市政府及乡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乡政府满足其不正当要求,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经多次调解工作均未改正。

2010年5月13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判决,张某某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聚众上访是许多被拆迁人会选择的方式,在普通老百姓眼里“人多力量大”,人多有气势可以给自己壮胆,也能够给信访受理机关造成一定压力,这样自己的信访诉求就容易得到满足。但实际上,如果被拆迁人“聚众闹事”,到最后被坑的不会是信访受理机关,而是信访人自己。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盲目拉帮结伙地去讨说法,反倒把自己送上了法庭,送进了监牢。

案例四 诬告陷害罪

李某某未达到陷害李某高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李某高指使他人殴打其父并致其死亡,并采取非正常信访的方式,试图通过信访施压的方式使李某高受刑事追究,最终被查明诬告事实,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并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为了达成自己的某些目的,故意隐瞒或捏造试试,将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引导到自己希望的方向上去。而在信访过程中,也会有很多信访人为了实现信访诉求,或为了引起重视,虚构违法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这是极度不负责任也极不理智的行为,是不可能对被拆迁人实现维权目的起到正面作用的。

案例五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014年3月,谢某、黄某为了恢复其烟花炮竹厂的生产活动,非法组织当地从事烟花炮竹行业的人员超过200人到市区人民广场集会、拉横幅示威,经民警劝告未果,聚众上路游行,导致交通堵塞1个小时,影响恶劣。

2014年6月20日,谢某、黄某均被岑溪市法院依法以非法集会、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拆迁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该避免一切“聚众”请愿类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访活动,避免因为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刑法。

在拆迁维权类案件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往往是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大家往往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只凭着单纯和血性,想办法到各处“讨说法”。但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会因为心中的不忿,或者因为法律意识薄弱,反倒自己跳入违法犯罪的深坑。

京尚拆迁律师衷心提醒被拆迁人,即使是看似简单的信访,其背后也有许多门道,被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最好是能够事先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确保自己不会因信访活动引来更多的麻烦。





城市拆迁
被拆迁人欲信访维权?小心别犯这几宗罪
更新时间:2017-12-15 13:36阅读次数: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可知,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且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京尚拆迁律师多次向广大被拆迁人,以及更多希望通过信访(上访)来维权的当事人解释,信访途径并非完全无用,但通常情况下只能作为维权的辅助手段,只依赖信访,很可能会耽误维权的重要时机,错过诉讼时效;而如果信访人缺乏对信访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很可能会因为一些不理智的举动,反而使自己遭遇牢狱之灾。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通过一些信访过程中发生的案例,来具体为大家列出上访中被拆迁人容易触犯的最为典型的“五宗罪”。希望各位被拆迁人能够引以为戒,理性上访。

议案说法

案例一 寻衅滋事罪

任某某自17年9月开始,因为子建房问题、修路问题和医疗费报销等问题,多次到镇政府、县委和县信访接待中心反映情况,信访过程中因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于是便拉扯衣服、抱腿等举动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和行动自由。10月24日,任某某更是在信访大厅投掷杯子,打砸办公电脑、显示器、打印机和传真机,并摔碎大厅摆放的花卉,使信访接待大厅陷入混乱,长时间无法正常工作。

2017年12月8日上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因任某某在信访过程中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任意损毁国家财产,干扰信访接待中心正常办公,情节严重,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但鉴于任某某认罪态度良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任某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也许对信访人来说,自己认为合理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甚至遇到软钉子、踢皮球,是十分恼人的事情,但如果信访接待人员真的存在违法违规接待处理信访事宜的,信访人自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纠正其错误行为,为了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和工作人员拉扯,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的,最终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案例二 敲诈勒索罪

2011年时,李某曾因开放商违规建房影响其父在县城内的某淘房子的采光为由,通过多方调解,获得了开发商和当地规划局共同给付的58万元补偿款。2014年,李某想要将该套房子重建,但由于不符合相关规定被县规划局拒批。之后,李某多次到县规划局、信访局、纪委等部门信访,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案的情况下,又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外国大使馆等区域非法上访逾50次,后经调解又得到了30万元的补助款。2015年,李某再次以家中财物被盗未破案为由到北京上访,并向县规划局索取4.5万元钱款。

2017年11月3日,湖北嘉鱼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最终判定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34.5元违法所得,返还给受害单位。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如果一出问题,就越级上访、违法上访,那不是在信访,而是在用自己的身家自由做赌注来要挟被信访部门。信访一定要理性,不能只盯着补偿、赔偿款看,忘记了自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政府机关部门不是吃素的,信访人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去虎口拔毛。

案例三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0年1月15日至20日期间,张某某伙同张某学、马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其亲属张某某在上方时突发脑溢血死亡为由,两次聚众到北京某街闹事,以此向市政府及乡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乡政府满足其不正当要求,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经多次调解工作均未改正。

2010年5月13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判决,张某某烦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聚众上访是许多被拆迁人会选择的方式,在普通老百姓眼里“人多力量大”,人多有气势可以给自己壮胆,也能够给信访受理机关造成一定压力,这样自己的信访诉求就容易得到满足。但实际上,如果被拆迁人“聚众闹事”,到最后被坑的不会是信访受理机关,而是信访人自己。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盲目拉帮结伙地去讨说法,反倒把自己送上了法庭,送进了监牢。

案例四 诬告陷害罪

李某某未达到陷害李某高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诬告李某高指使他人殴打其父并致其死亡,并采取非正常信访的方式,试图通过信访施压的方式使李某高受刑事追究,最终被查明诬告事实,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并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李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在办案过程中,律师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为了达成自己的某些目的,故意隐瞒或捏造试试,将律师对案情的了解引导到自己希望的方向上去。而在信访过程中,也会有很多信访人为了实现信访诉求,或为了引起重视,虚构违法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这是极度不负责任也极不理智的行为,是不可能对被拆迁人实现维权目的起到正面作用的。

案例五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2014年3月,谢某、黄某为了恢复其烟花炮竹厂的生产活动,非法组织当地从事烟花炮竹行业的人员超过200人到市区人民广场集会、拉横幅示威,经民警劝告未果,聚众上路游行,导致交通堵塞1个小时,影响恶劣。

2014年6月20日,谢某、黄某均被岑溪市法院依法以非法集会、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拆迁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该避免一切“聚众”请愿类的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访活动,避免因为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触犯刑法。

在拆迁维权类案件中,权益受到侵害的往往是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大家往往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只凭着单纯和血性,想办法到各处“讨说法”。但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人会因为心中的不忿,或者因为法律意识薄弱,反倒自己跳入违法犯罪的深坑。

京尚拆迁律师衷心提醒被拆迁人,即使是看似简单的信访,其背后也有许多门道,被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最好是能够事先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确保自己不会因信访活动引来更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