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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 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更新时间:2018-01-08 15:11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地处将台乡京包铁路以西,四至范围:东至现状地税所边界;南至规划酒仙桥南路;西至规划驼房营路;北至规划学校用地(具体范围以规划意见及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公开协商、摇号确定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六条 补偿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三)承租公房的按《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本方案中,1个被征收人为1户。
第七条 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协议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房屋,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非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方式确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实测面积确定。
第八条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生效比例由区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本项目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生效比例及正式签约期限以区征收办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时点的评估价格存在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只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
第二章 补 偿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三)搬迁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
1.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不足5000元/月的,补足至5000元/月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为现房或者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中含期房的一次性发放自预签协议起至2018年9月1日并加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不足整月的补足整月。如不能如期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发放直到办理入住为止,不足整月的补足整月。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房屋符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条件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补偿
1.搬迁费: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2.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用:
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即插即热型厨宝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被征收人需向征收部门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
(一)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北花园(现房)、福临家园(期房)两处产权调换房源。
北花园结算单价为12928元/平方米,福临家园结算单价为14056.44元/平方米。
(二)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产权调换原则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不含)的,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30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含)小于70平方米(不含)的,(1)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82平方米,且最多选择一套福临家园安置房屋;(2)可选择3套一居室的北花园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82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含)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34平方米;
4.以上两个房源的房屋可以兼选;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房源顺序
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先签协议先选房。
第十五条 本项目房源数量有限,选房数量不足的,被征收人应按其他产权调换原则选房。在正式签约期结束后,征收部门有权对上述两处剩余房源进行调配。
第三章 补 助
第十六条 旧城区改建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旧城区改建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0元/户。
第十七条 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00元/户。
第十八条 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
被征收人签署无自建房或同意自行拆除自建房声明的,按照100000元/户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选房确认单确定的建筑面积确定)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第二十条 自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的基准价格30%的自行购房补助。
第二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及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可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二)特殊困难补助范围包括: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的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的人员;持有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人员。
(三)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特殊困难补助。残疾人员50000元/证;低保人员50000元/证;大病人员50000元/人(多种大病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章中的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和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章中的自行购房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预签生效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一次性享受50000元/户预签生效奖。
第二十四条 速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前30日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50000元/户速签协议奖励;30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日递减2000元奖励,减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团体签约奖
征收范围内每栋居民楼内的全部被征收人视为一个团体,由该团体中的每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由该单元的每层组成,每层由该层被征收人组成;平房区域内的全部被征收人视为一个团体,由该团体的被征收人组成。
在正式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根据被征收人所在团体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情况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情况,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楼房团体签约奖
如被征收人所在的层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层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层签约奖5万元/户;如被征收人所在的单元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则该单元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单元签约奖5万元/户;如被征收所在楼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则该楼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楼签约奖10万元/户。楼房团体签约奖由整层签约奖、整单元签约奖和整楼签约奖组成,满足奖励标准可兼得。
2.平房团体签约奖
如被征收人所在的团体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团体所有被征收人可得团体签约奖15万元/户。
第二十六条 签约比例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及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正式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总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享受签约比例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比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每高出一个百分点(百分点仅取整数部分,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被征收人可享受10000元/户的签约比例奖。
第二十七条 本章中的团体签约奖和签约比例奖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可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朝阳区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成立指挥部,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第一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地处将台乡京包铁路以西,四至范围:东至现状地税所边界;南至规划酒仙桥南路;西至规划驼房营路;北至规划学校用地(具体范围以规划意见及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经公开协商、摇号确定北京世诚嘉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第六条 补偿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按1个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三)承租公房的按《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在本方案中,1个被征收人为1户。
第七条 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协议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房屋,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经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同意,可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3倍确定,非成套房屋建筑面积可参照成套楼房建筑面积的认定方式确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实测面积确定。
第八条 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中心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生效比例由区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预签征收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与正式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自管公房或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本项目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生效比例及正式签约期限以区征收办公布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与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时点的评估价格存在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只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数量为补偿依据。
第二章 补 偿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三)搬迁补偿
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
1.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不足5000元/月的,补足至5000元/月发放。
2.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全部为现房或者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中含期房的一次性发放自预签协议起至2018年9月1日并加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不足整月的补足整月。如不能如期交房,按上述标准继续发放直到办理入住为止,不足整月的补足整月。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房屋符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条件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补偿
1.搬迁费: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2.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用:
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即插即热型厨宝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被征收人需向征收部门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费单据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产权调换
(一)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北花园(现房)、福临家园(期房)两处产权调换房源。
北花园结算单价为12928元/平方米,福临家园结算单价为14056.44元/平方米。
(二)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产权调换原则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不含)的,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30平方米;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含)小于70平方米(不含)的,(1)最多选择两套安置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82平方米,且最多选择一套福临家园安置房屋;(2)可选择3套一居室的北花园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82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含)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能超过234平方米;
4.以上两个房源的房屋可以兼选;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房源顺序
选房顺序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先签协议先选房。
第十五条 本项目房源数量有限,选房数量不足的,被征收人应按其他产权调换原则选房。在正式签约期结束后,征收部门有权对上述两处剩余房源进行调配。
第三章 补 助
第十六条 旧城区改建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旧城区改建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0元/户。
第十七条 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
征收部门按户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物业服务费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00元/户。
第十八条 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
被征收人签署无自建房或同意自行拆除自建房声明的,按照100000元/户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 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选房确认单确定的建筑面积确定)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第二十条 自行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时点的基准价格30%的自行购房补助。
第二十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及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可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二)特殊困难补助范围包括: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的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的人员;持有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人员。
(三)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特殊困难补助。残疾人员50000元/证;低保人员50000元/证;大病人员50000元/人(多种大病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二条 本章中的无自建房或自行拆除自建房补助和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本章中的自行购房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根据被征收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申请材料,经公示无异议的,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四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预签生效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家交房的,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一次性享受50000元/户预签生效奖。
第二十四条 速签协议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前30日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50000元/户速签协议奖励;30日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日递减2000元奖励,减完为止。
第二十五条 团体签约奖
征收范围内每栋居民楼内的全部被征收人视为一个团体,由该团体中的每个单元组成,每个单元由该单元的每层组成,每层由该层被征收人组成;平房区域内的全部被征收人视为一个团体,由该团体的被征收人组成。
在正式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根据被征收人所在团体的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情况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情况,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楼房团体签约奖
如被征收人所在的层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层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层签约奖5万元/户;如被征收人所在的单元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则该单元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单元签约奖5万元/户;如被征收所在楼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则该楼所有被征收人可得整楼签约奖10万元/户。楼房团体签约奖由整层签约奖、整单元签约奖和整楼签约奖组成,满足奖励标准可兼得。
2.平房团体签约奖
如被征收人所在的团体全部预签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该团体所有被征收人可得团体签约奖15万元/户。
第二十六条 签约比例奖
被征收人在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预签征收补偿协议及在正式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家交房的,按正式签约期限结束之日总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比例,享受签约比例奖。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比例比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每高出一个百分点(百分点仅取整数部分,小数点后不四舍五入),被征收人可享受10000元/户的签约比例奖。
第二十七条 本章中的团体签约奖和签约比例奖在正式签约期限届满后另行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可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确定产权调换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1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朝阳区亮马J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成立指挥部,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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