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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京尚拆迁律师曾结合最高院发布的案例为大家分析过关于强拆发生之后是应该走行政赔偿程序,还是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回到“征收补偿”程序的问题。
根据最高院的判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已经知道,强拆侵权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赔偿,不能仅依据征收行为发生时的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作罢。
但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法院会将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坏和房屋损失这两部分分开看待,判决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房屋损失的问题,这也就造成长期以来很多被拆迁人会有诉讼维权解决不了强拆纠纷,反而会额外增加被拆迁人的负担的感觉。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和大家讨论的问题就是,当遭遇强拆侵权时,屋内财产损失和房屋损失是不是分开计算、分别赔偿(补偿)的,并结合最高院的审判意见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
如果拆迁侵权发生后屋内财产损失和房屋损失分开计算、赔偿,而组织/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又回避强拆侵权责任,拒绝赔偿/补偿,那么此时被拆迁人就需要分别就两部分财产损失向侵权者主张损失赔偿,涉及到诉讼时,被拆迁人要分别通过司法裁判寻求救济,对被拆迁人来说会增加维权成本,对司法机关来说这也是司法资源的浪费,除了给行政机关拖延、狡辩的时间和空间之外,对各方都没有好处。
而对被拆迁人来说,强拆维权最大的难题往往就在于取证、举证,因为一旦强拆发生,就意味着房屋已经全部或在一定程度上遭到损坏(通常情况下是前者),因房屋倒塌造成的屋内财物损失很难再进行鉴定,如果将房屋损失和屋内财物损失分开计算,一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另一方面计算过于琐碎也不利于节省诉讼时间、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弊大于利。
由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将二者分开计算、分开赔偿,一方面会增加被拆迁人维权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被拆迁人实际取得赔偿/补偿,因此,将两者一并计算、一同判决、执行对被拆迁人来说更加有利。
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在审判一则强拆行政赔偿案件时给出了这样的审判意见:
首先,最高院就到底应该分开判还是一起判的问题直接给出了答案,明确在被征收房屋遭遇强拆的案件中,法院应将原来存在的征收补偿问题并入行政赔偿案件一并解决,直接统一进行实体审理并就赔偿问题作出判决;
其次,由于行政机关的强拆违法侵权行为导致了难以对房屋及其他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认的问题,为了保证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最高院提出审理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在全面充分地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后,根据被拆迁人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来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就房屋损失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判决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赔偿,且保证赔偿标准不低于判决发生时的征收补偿标准。
最后,最高院之所以会给出这样的审判意见,是因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宗旨应当是实质性化解纠纷。就如我们上文所言的,如果将房屋损失和其他人身、财产损失视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解决,则被拆迁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寻求行政赔偿后,还需要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主张房屋征收受偿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回避、拖延解决问题,或给出的补偿条件不合理,被拆迁人还要另行启动诉讼程序进行权利救济,无故增加更多诉累。
综上来说,关于这个问题被拆迁人可以明确的有两点:
第一点是直接将房屋损失并入行政赔偿案进行审理、判决和执行有利于被拆迁人权利的实现,同时可以节省维权成本,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有效解决纠纷并保障被拆迁人权利的实现;第二点是,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标准)时,必须全面、充分地考虑案件情况和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最终被拆迁人得到的赔偿不能低于判决时被强拆房屋依据征收补偿标准能取得的征收补偿。
总的来说,假如被拆迁人真的不幸遭遇强拆侵权,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是有利于被拆迁人诉求的实现的。如果被拆迁人对这方面还有具体的疑问,可以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京尚拆迁律师将竭诚为您解决维权难题,在合法范围内帮助您争取最高标准的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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