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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时的几个重要时机!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6阅读次数:
心理学研究认为,当人们对一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事期望过高时,或者对失败的恐惧程度较高时,会产生自我妨碍倾向,进而影响个体着手解决该事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简单来说,就是越想要成功、越担心失败、越不确定结果,人就会越焦虑、越容易受到“拖延症”困扰。当人们被这种消极情绪困扰时,无限延期就成了多数人的选择,这一现象常常也会体现在亟需进行拆迁维权的被拆迁人身上。
被拆迁人越期望维权成功、越担心维权失败,就越难下定维权决心。再加上一般被拆迁人往往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对法律维权方式的信任,很多人都是拖到不能再拖才开始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拆迁是影响一家人生活安定的大事,拆迁维权的难度也是人尽皆知,慎重对待是有必要的,但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解决拆迁维权难题最有效的方式是依法维权,而启动法律程序维权通常是有时效限制的,被拆迁人在谨慎之余,一定要注意把握时间,不要把维权的黄金时间都白白消耗在犹豫和等待上。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总结几个拆迁维权的重要时点,正处在这些关键时点左近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把握时机。

时点一 补偿方案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小看自己在这个时间点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且不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即使政府没有采纳你的意见,你提出的异议起码也能够佐证你对补偿方案存疑,这在后续维权过程中也并非毫无作用。此外,只有被拆迁人关注并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意见权了,才能更早发现政府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相应的程序。

时点二 房地产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报告的确认,这些京尚拆迁律师都分别进行过较为细致的剖析讲解,在这里就不再浪费笔墨具体阐述了。在此仅特别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仔细研读评估报告,一来是为了确认报告所反映出的评估结果和评估程序有无错误甚至违法之处,合理拒绝签字确认,并为后续维权积累证据素材;二来是为了防止征收方“诱迁逼签”的后招,为自己对评估结果存疑提供佐证。
另外,针对评估报告,根据《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时点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又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拆迁人来说,从房屋征收决定入手展开维权是比较常见且比较理想的,但并不是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后被拆迁人何时想针对它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都可以,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要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出期限,很可能会被驳回复议/诉讼申请。
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拆迁维权之路一定会就此终结,但明智的被拆迁人一定不会愿意因为自己的原因给自己的维权之路制造更多阻碍。

时点四 补偿协议签订

关于补偿协议签订前后有多少陷阱,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在“与时俱进”地为大家进行盘点和讲解,在此就不再赘述了,仅再强调一点,自己不认可的协议被拆迁人尽量不要签字,万不得已签字的,也一定要尽量保存能证明自己并非出自真实意愿签字的证据。
协议的协商签订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点,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谈判协商能力将直接影响被拆迁人能够通过协议拿到多少补偿,以及被拆迁人能否在不得不将维权推进时间和精力成本更高的程序之前将争议解决,取得自己满意的补偿。

时点五 补偿决定作出

在协议的协商签订阶段,被拆迁人就应该做好谈判不成的准备,并及时在法定限期内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因为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不在协议上签字,征收就绝对进行不下去了。
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假如被拆迁人已经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那就意味着强拆已迫在眉睫,此时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再拖延了,尽快做好准备,依法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时点六 司法强拆启动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京尚拆迁律师昨天刚刚为大家详细讲解过司法强拆相关法律知识,想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通过查阅历史消息获取。当拆迁进行到这一步,被拆迁人就要通过在审查程序提出异议或向审批法院提起申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事实上,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它们都是被法定程序“填满”的,而每一项程序的启动和完成前后,被拆迁人基本都会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可以行使。这些也就是京尚拆迁律师所说的拆迁维权时点。
不管在拆迁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只要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响应或满足的,就近行使权利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有错的。当然,为了避免被拆迁人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时间处理经验导致维权黄金时间浪费,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求助专业拆迁律师来增加成功的把握。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千万注意不要进入迷信信访的误区,信访并不会起到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效果,被拆迁人如果一味将精力投入到信访当中从而错过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权的时效期间的,将很难补救。








城市拆迁
拆迁维权时的几个重要时机!
更新时间:2018-04-18 16:26阅读次数:
心理学研究认为,当人们对一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的事期望过高时,或者对失败的恐惧程度较高时,会产生自我妨碍倾向,进而影响个体着手解决该事件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简单来说,就是越想要成功、越担心失败、越不确定结果,人就会越焦虑、越容易受到“拖延症”困扰。当人们被这种消极情绪困扰时,无限延期就成了多数人的选择,这一现象常常也会体现在亟需进行拆迁维权的被拆迁人身上。
被拆迁人越期望维权成功、越担心维权失败,就越难下定维权决心。再加上一般被拆迁人往往缺乏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对法律维权方式的信任,很多人都是拖到不能再拖才开始尝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拆迁是影响一家人生活安定的大事,拆迁维权的难度也是人尽皆知,慎重对待是有必要的,但京尚拆迁律师今天想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解决拆迁维权难题最有效的方式是依法维权,而启动法律程序维权通常是有时效限制的,被拆迁人在谨慎之余,一定要注意把握时间,不要把维权的黄金时间都白白消耗在犹豫和等待上。
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总结几个拆迁维权的重要时点,正处在这些关键时点左近的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把握时机。

时点一 补偿方案公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小看自己在这个时间点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且不论“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即使政府没有采纳你的意见,你提出的异议起码也能够佐证你对补偿方案存疑,这在后续维权过程中也并非毫无作用。此外,只有被拆迁人关注并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和意见权了,才能更早发现政府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相应的程序。

时点二 房地产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报告的确认,这些京尚拆迁律师都分别进行过较为细致的剖析讲解,在这里就不再浪费笔墨具体阐述了。在此仅特别提醒被拆迁人一定要仔细研读评估报告,一来是为了确认报告所反映出的评估结果和评估程序有无错误甚至违法之处,合理拒绝签字确认,并为后续维权积累证据素材;二来是为了防止征收方“诱迁逼签”的后招,为自己对评估结果存疑提供佐证。
另外,针对评估报告,根据《条例》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时点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又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被拆迁人来说,从房屋征收决定入手展开维权是比较常见且比较理想的,但并不是征收决定公告发出后被拆迁人何时想针对它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都可以,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要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出期限,很可能会被驳回复议/诉讼申请。
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拆迁维权之路一定会就此终结,但明智的被拆迁人一定不会愿意因为自己的原因给自己的维权之路制造更多阻碍。

时点四 补偿协议签订

关于补偿协议签订前后有多少陷阱,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在“与时俱进”地为大家进行盘点和讲解,在此就不再赘述了,仅再强调一点,自己不认可的协议被拆迁人尽量不要签字,万不得已签字的,也一定要尽量保存能证明自己并非出自真实意愿签字的证据。
协议的协商签订其实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点,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谈判协商能力将直接影响被拆迁人能够通过协议拿到多少补偿,以及被拆迁人能否在不得不将维权推进时间和精力成本更高的程序之前将争议解决,取得自己满意的补偿。

时点五 补偿决定作出

在协议的协商签订阶段,被拆迁人就应该做好谈判不成的准备,并及时在法定限期内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因为并不是只要被拆迁人不在协议上签字,征收就绝对进行不下去了。
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假如被拆迁人已经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那就意味着强拆已迫在眉睫,此时被拆迁人一定不要再拖延了,尽快做好准备,依法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时点六 司法强拆启动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强拆”。京尚拆迁律师昨天刚刚为大家详细讲解过司法强拆相关法律知识,想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通过查阅历史消息获取。当拆迁进行到这一步,被拆迁人就要通过在审查程序提出异议或向审批法院提起申诉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了。
 
事实上,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它们都是被法定程序“填满”的,而每一项程序的启动和完成前后,被拆迁人基本都会有相应的救济权利可以行使。这些也就是京尚拆迁律师所说的拆迁维权时点。
不管在拆迁过程中的哪一个阶段,只要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响应或满足的,就近行使权利通常情况下是不会有错的。当然,为了避免被拆迁人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时间处理经验导致维权黄金时间浪费,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求助专业拆迁律师来增加成功的把握。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千万注意不要进入迷信信访的误区,信访并不会起到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效果,被拆迁人如果一味将精力投入到信访当中从而错过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维权的时效期间的,将很难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