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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安置房,现实版的《等待戈多》
更新时间:2018-05-10 10:12阅读次数:
在爱尔兰现代主义剧作家塞缪尔·贝克特的悲喜剧《等待戈多》里,两个老流浪汉在两天(两幕)中重复着一些看似无意义的言语和动作和遭遇,等待着孩子口中每天都是“今晚不来了,明天晚上准来”,但直到落幕都没有出现过的“戈多”。这场“荒诞的等待”不只出现在剧幕里,也在现实中频频上演。

2016年,扬子晚报讯,盐城市某镇两个村46户拆迁户联名投诉,称自家房屋于2013年因道路改造被拆迁,次年11月,拆迁户按照约定价格交付了百分之八十的房屋预付款。等到已超过约定的交房日期半年多后交余款时,这些村民却被镇政府告知,他们要在原定价格基础上每平米多交500元房款才能拿到房子。对此,政府给出的解释是“建筑成本上涨”,但被安置在同一个小区的同镇其他村村民却可以按照当初协议约定的价格直接购房。当初其他村村民协议购房价格就比自己低,村民们咬牙接受了“地质不同补偿不同”的理由,但如今又一次的区别对待让村民们终于忍无可忍。面对村民和媒体的追问,政府迟迟不予正面回应,维权之路还是遥遥无期,何时才能“回家”,成了村民们心底的痛。

2017年,有媒体报道,河南郑州一2008年开始动迁的项目,在动迁之初承诺5年交付安置房,实现拆迁户回迁,然而近10年过去了,很多动迁老人已抱着“回家”的愿望离世了,回迁还是迟迟没有动静。面对被拆迁人的投诉质询,地方政府网络留言板上给出了“开发企业实力不足,资金紧张,导致项目工程进度屡次拖延”的解释。对于那些已经在回家的期盼中去世了的老人们来说,这场等待早已没有了终点。

2018年4月,有来自邢台的被拆迁人投诉至河北省网络问政综合服务平台,称村民在外漂泊苦等7年,等来的却是因质量、户型等问题无法如约交付的房屋。经查,回迁房与约定户型存在面积差,双方难以就补差价格达成一致,且房屋内确实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回迁房是否等于劣质房、安置房是否低商品房一等的话题再一次搬上台面。争议何时才能妥善解决,村民们何时才能搬进近在眼前却又像远在天边的新居,结果还未可知。

拆了我的房让我没了安身之处,就该替我解决一家老小安居的问题——这是被拆迁人最单纯的愿望,也该是政府在进行房屋土地征收时必须做好的基本工作。但在实践中,一个简单的,甚至白纸黑字约定好了的“回迁”,却让被拆迁人面临这么多周折,吃尽了苦头。
难道选择安置房(回迁)的被拆迁人就只能任由拆迁方摆布吗?被拆迁人该如何在回迁安置问题中把握自己的主动权,尽量回避可能承受的权益损害呢?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提供几条重要的回迁维权思路。

做好预防工作,严把签约关。正如我们上文分享的案例所说的,协议上白纸黑字约好了回迁的时间,但却还是会因为种种原因遭到延期;协议中明明说定了购房价格,交房时政府却毁约要求加价......

这些已经约定好的部分都有可能被无视,更何况假如协议上什么都没写,被拆迁人的权利恐怕就更要被拆迁方随意拿捏了。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协议一定不厌精不厌细,不管你是不是一看到黑压压一片文字就头疼,一定要逐条研读拆迁协议的内容,有疑问的,该修改就修改,该添加就添加。

包括回迁房位置、面积、户型、交房时间、补贴置换价格、延期违约责任等等等等,都要有所明确。被拆迁人不要因为“政府哪会听我一个小老百姓的去改格式协议”的固有思维,而放弃这项一定要做好的维权预备工作。

细心做好验房工作,严把质量关。回迁房/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在细节上的异同我们在此先不做讨论。仅就房屋质量来说,回迁安置房并没有低普通商品房一等,都要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因此,建房相应的审批、验收手续,一个都不能少。被拆迁人在验收房屋时,不仅要用眼睛去看房子内外有没有肉眼可见的质量问题,还要明确房子该有的证件、手续、验收合格证明等是否齐全完备,有问题的一定要及时提出、及时解决,不要留下安全隐患和维权隐患。
 
最后,对于已经遭遇延期不交房、交房不合格的被拆迁人,可以围绕拆迁协议启动相应的法律维权程序。与政府签订征收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拆迁协议的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早期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管是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是在对方履约不能的情况下通过调换其他安置房的方式或主张货币补偿的方式取得相应的赔偿,都是被拆迁人可以挽回损失的有效方法。
 
 
人生漫漫,来日可期不可预,谁都不知道约定好的回迁日期会不会被无限推迟,谁都不知道自己会不会不幸收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安置房。被拆迁人能做的就是时刻保持警惕,尽量把握住可控的部分,做好维权准备工作,不让自己陷入要应对无准备之仗的窘境。
如果有被拆迁人有关于回迁安置方面的法律困惑或维权难题,欢迎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城市拆迁
被拆迁人与安置房,现实版的《等待戈多》
更新时间:2018-05-10 10:12阅读次数:
在爱尔兰现代主义剧作家塞缪尔·贝克特的悲喜剧《等待戈多》里,两个老流浪汉在两天(两幕)中重复着一些看似无意义的言语和动作和遭遇,等待着孩子口中每天都是“今晚不来了,明天晚上准来”,但直到落幕都没有出现过的“戈多”。这场“荒诞的等待”不只出现在剧幕里,也在现实中频频上演。

2016年,扬子晚报讯,盐城市某镇两个村46户拆迁户联名投诉,称自家房屋于2013年因道路改造被拆迁,次年11月,拆迁户按照约定价格交付了百分之八十的房屋预付款。等到已超过约定的交房日期半年多后交余款时,这些村民却被镇政府告知,他们要在原定价格基础上每平米多交500元房款才能拿到房子。对此,政府给出的解释是“建筑成本上涨”,但被安置在同一个小区的同镇其他村村民却可以按照当初协议约定的价格直接购房。当初其他村村民协议购房价格就比自己低,村民们咬牙接受了“地质不同补偿不同”的理由,但如今又一次的区别对待让村民们终于忍无可忍。面对村民和媒体的追问,政府迟迟不予正面回应,维权之路还是遥遥无期,何时才能“回家”,成了村民们心底的痛。

2017年,有媒体报道,河南郑州一2008年开始动迁的项目,在动迁之初承诺5年交付安置房,实现拆迁户回迁,然而近10年过去了,很多动迁老人已抱着“回家”的愿望离世了,回迁还是迟迟没有动静。面对被拆迁人的投诉质询,地方政府网络留言板上给出了“开发企业实力不足,资金紧张,导致项目工程进度屡次拖延”的解释。对于那些已经在回家的期盼中去世了的老人们来说,这场等待早已没有了终点。

2018年4月,有来自邢台的被拆迁人投诉至河北省网络问政综合服务平台,称村民在外漂泊苦等7年,等来的却是因质量、户型等问题无法如约交付的房屋。经查,回迁房与约定户型存在面积差,双方难以就补差价格达成一致,且房屋内确实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回迁房是否等于劣质房、安置房是否低商品房一等的话题再一次搬上台面。争议何时才能妥善解决,村民们何时才能搬进近在眼前却又像远在天边的新居,结果还未可知。

拆了我的房让我没了安身之处,就该替我解决一家老小安居的问题——这是被拆迁人最单纯的愿望,也该是政府在进行房屋土地征收时必须做好的基本工作。但在实践中,一个简单的,甚至白纸黑字约定好了的“回迁”,却让被拆迁人面临这么多周折,吃尽了苦头。
难道选择安置房(回迁)的被拆迁人就只能任由拆迁方摆布吗?被拆迁人该如何在回迁安置问题中把握自己的主动权,尽量回避可能承受的权益损害呢?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提供几条重要的回迁维权思路。

做好预防工作,严把签约关。正如我们上文分享的案例所说的,协议上白纸黑字约好了回迁的时间,但却还是会因为种种原因遭到延期;协议中明明说定了购房价格,交房时政府却毁约要求加价......

这些已经约定好的部分都有可能被无视,更何况假如协议上什么都没写,被拆迁人的权利恐怕就更要被拆迁方随意拿捏了。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拆迁协议一定不厌精不厌细,不管你是不是一看到黑压压一片文字就头疼,一定要逐条研读拆迁协议的内容,有疑问的,该修改就修改,该添加就添加。

包括回迁房位置、面积、户型、交房时间、补贴置换价格、延期违约责任等等等等,都要有所明确。被拆迁人不要因为“政府哪会听我一个小老百姓的去改格式协议”的固有思维,而放弃这项一定要做好的维权预备工作。

细心做好验房工作,严把质量关。回迁房/安置房和普通商品房在细节上的异同我们在此先不做讨论。仅就房屋质量来说,回迁安置房并没有低普通商品房一等,都要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因此,建房相应的审批、验收手续,一个都不能少。被拆迁人在验收房屋时,不仅要用眼睛去看房子内外有没有肉眼可见的质量问题,还要明确房子该有的证件、手续、验收合格证明等是否齐全完备,有问题的一定要及时提出、及时解决,不要留下安全隐患和维权隐患。
 
最后,对于已经遭遇延期不交房、交房不合格的被拆迁人,可以围绕拆迁协议启动相应的法律维权程序。与政府签订征收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拆迁协议的问题提起行政诉讼;早期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不管是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还是在对方履约不能的情况下通过调换其他安置房的方式或主张货币补偿的方式取得相应的赔偿,都是被拆迁人可以挽回损失的有效方法。
 
 
人生漫漫,来日可期不可预,谁都不知道约定好的回迁日期会不会被无限推迟,谁都不知道自己会不会不幸收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安置房。被拆迁人能做的就是时刻保持警惕,尽量把握住可控的部分,做好维权准备工作,不让自己陷入要应对无准备之仗的窘境。
如果有被拆迁人有关于回迁安置方面的法律困惑或维权难题,欢迎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