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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有哪些内容必不可少?
更新时间:2018-06-22 11:13阅读次数:
京尚拆迁律师此前介绍过不少关于拆迁协议的陷阱,也一直在提醒被拆迁人谨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有很多被拆迁人表示,自己就算知道了什么样的拆迁协议不能签,也还是不确定究竟什么样的拆迁协议才是安全的、能签的。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一份可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哪些必不可少的内容。
一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面积等信息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忽略对这部分内容的确认,最终签订的拆迁协议上记载的被拆迁房屋建筑位置、面积等信息存在错误或空白,面积数与补偿数存在出入,产生“阴阳合同”,影响被拆迁人顺利取得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先注意被拆迁房屋(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是否有误,以避免拆迁面积与拆迁补偿对不上号的情况出现。
二 补偿方式和支付(交付)期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被拆迁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因此,在拆迁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协商约定的补偿方式是什么,如果是货币补偿,则要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支付的时间;如果是产权调换,则要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信息以及交付期限。
三 补偿总额及分项明细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或在选择产权置换之余仍有部分货币补偿的,拆迁协议中一定要载明货币补偿的具体数额,以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搬迁奖励费、住房困难补助费、新生儿补助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具体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和双方协商的内容确定。
四 安置房(土地)的位置、面积等
实践中有些拆迁补偿协议中对安置房的具体信息描述非常“简洁”,很多只是写一个小区项目名称及大概的户型(如90平一套、130平一套,等),对置换房的地理位置、产权性质等缄口不提。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特别注意这一部分内容,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地理位置、户型面积、产权性质等具体信息,避免在交房时产生争议。
另外,实践中期房性质的房产在正式建成后常会在面积、公摊等方面与预期存在一定差异。当差异在允许范围内时,被拆迁人要确定协议中有关于对差别面积多退少补的具体补差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约定内容。
五 搬迁期限、过渡期安置补偿方式及期限
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不仅仅是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还有被拆迁人搬迁交房的义务。因此协议中要明确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被拆迁人须在该约定期限前完成搬迁,在此之前拆迁方无权任意拆毁房屋。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后、取得安置房之前的过渡期内,拆迁方有义务对被拆迁人进行过渡期安置。安置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过渡安置房屋供被拆迁人居住,也可以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期租房补贴。对于过渡期的期限、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安置标准也需在拆迁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六 违约责任
实践中有许多的拆迁协议会对这部分内容一笔带过或干脆不进行约定,只写明一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拆迁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为了防止拆迁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被拆迁人一定要主张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对超出过渡期后仍未交付安置房、安置房与约定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清楚,督促拆迁方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义务。
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这部分内容与拆迁双方的实际协商约定有关,不再具体讨论。京尚拆迁律师仅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两点,一是拆迁方所有的口头承诺都要落实到纸面上;二是如果双方后续有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存在较大区别的,一定要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
关于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签章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细节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已经解析过很多次,在此就不再展开讨论了,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前要自己多加注意。
当然,由于各个地方、各个项目的拆迁协议起草人不同,具体的内容、表述等有时会存在较大差异,并不是简单套模板理解就可以的。如果有被拆迁人对实际看到的拆迁协议还有不解之处,不敢确定是否可以签订的,可以再具体留言或致电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说说,一份可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哪些必不可少的内容。
一 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面积等信息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会忽略对这部分内容的确认,最终签订的拆迁协议上记载的被拆迁房屋建筑位置、面积等信息存在错误或空白,面积数与补偿数存在出入,产生“阴阳合同”,影响被拆迁人顺利取得补偿。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前先注意被拆迁房屋(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等是否有误,以避免拆迁面积与拆迁补偿对不上号的情况出现。
二 补偿方式和支付(交付)期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被拆迁人有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
因此,在拆迁协议中必须明确双方协商约定的补偿方式是什么,如果是货币补偿,则要明确支付的方式和支付的时间;如果是产权调换,则要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信息以及交付期限。
三 补偿总额及分项明细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方式,或在选择产权置换之余仍有部分货币补偿的,拆迁协议中一定要载明货币补偿的具体数额,以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搬迁奖励费、住房困难补助费、新生儿补助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具体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和双方协商的内容确定。
四 安置房(土地)的位置、面积等
实践中有些拆迁补偿协议中对安置房的具体信息描述非常“简洁”,很多只是写一个小区项目名称及大概的户型(如90平一套、130平一套,等),对置换房的地理位置、产权性质等缄口不提。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特别注意这一部分内容,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地理位置、户型面积、产权性质等具体信息,避免在交房时产生争议。
另外,实践中期房性质的房产在正式建成后常会在面积、公摊等方面与预期存在一定差异。当差异在允许范围内时,被拆迁人要确定协议中有关于对差别面积多退少补的具体补差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约定内容。
五 搬迁期限、过渡期安置补偿方式及期限
拆迁协议中约定的不仅仅是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义务,还有被拆迁人搬迁交房的义务。因此协议中要明确被拆迁人完成搬迁的期限,被拆迁人须在该约定期限前完成搬迁,在此之前拆迁方无权任意拆毁房屋。
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后、取得安置房之前的过渡期内,拆迁方有义务对被拆迁人进行过渡期安置。安置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过渡安置房屋供被拆迁人居住,也可以是给予被拆迁人一定的过渡期租房补贴。对于过渡期的期限、补偿安置方式和补偿安置标准也需在拆迁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六 违约责任
实践中有许多的拆迁协议会对这部分内容一笔带过或干脆不进行约定,只写明一句“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拆迁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对被拆迁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为了防止拆迁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被拆迁人一定要主张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尤其是对超出过渡期后仍未交付安置房、安置房与约定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清楚,督促拆迁方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义务。
七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这部分内容与拆迁双方的实际协商约定有关,不再具体讨论。京尚拆迁律师仅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两点,一是拆迁方所有的口头承诺都要落实到纸面上;二是如果双方后续有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存在较大区别的,一定要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的约定为准。
关于拆迁协议的签订主体、签章和争议解决方式等细节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已经解析过很多次,在此就不再展开讨论了,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前要自己多加注意。
当然,由于各个地方、各个项目的拆迁协议起草人不同,具体的内容、表述等有时会存在较大差异,并不是简单套模板理解就可以的。如果有被拆迁人对实际看到的拆迁协议还有不解之处,不敢确定是否可以签订的,可以再具体留言或致电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