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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老房一经拆迁成违建?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8-06-19 13:44阅读次数:
最近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在介绍“拆违式拆迁”的维权法律知识,有不少被拆迁人看到后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其中有位被拆迁人的遭遇非常有典型性,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这个案例,详细说说当历史原因形成的“违建”遭遇拆迁时,被拆迁人该从哪些角度入手进行维权。

这位被拆迁人的遭遇其他的读者可能也遇到过。据被拆迁人介绍,自己家的房子自建成已经有大几十年了,爷爷那辈儿开始就住在这房子里。近两年房子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可是双方谈不拢补偿价格,就一直没签协议也没搬。

前不久拆迁方忽然来人说这位被拆迁人的房子是违建,给了一份《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告诉被拆迁人,五天之内不拆除就要进行强拆。紧接着还没等被拆迁人把事情打听清楚,就火速来了一批人把房子拆了个乱七八糟。

被拆迁人又气愤又困惑。老房子盖起来的时候村里都是同意了的,一家三代住了几十年都没人说有什么问题,怎么一拆迁就成了违建?而且前脚说违建后脚就强拆,这样真的是合法的吗?

这位被拆迁人遭遇的情况,很明显是拆违式强拆与因历史、法规政策变动原因形成的违建这两个问题的杂糅。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说说,被拆迁人该如何解决这样的“例题”。

被拆迁人首先必须要明确到底什么是违建,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所谓的违建,主要是指:未经申请或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或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建筑物;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临时建筑物;以及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其认定依据通常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就意味着违建通常情况下是“无证”的,是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也就是说,当行政主管部门向被拆迁人作出违建认定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此,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一个细节问题:违建认定和处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拆迁人在规定还未出台实施前就建成的房子,不能简单地按照其规定被认定为违建。

此处划重点:被拆迁人可以入手的第一个角度就是,房子是否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前就建成存在并投入使用的,行政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房屋为违建时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接下来,除了房屋建成时间与法律法规出台时间之间存差的问题之外,被拆迁人还可以关注认定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主体资格问题。如果认定被拆迁人房屋为违建并作出处理行为的是街道办、村委会,那么显然就算其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建认定和处理,那么他们也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由上延伸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关注违建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要求,是否向被拆迁人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催告义务,强拆的执行是不是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否履行了告知被拆迁人其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对以上三点的把握,对强拆(拆违)维权的成败会起着关键性的影响作用,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起码要做好这几点相应的取证工作,并据此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方式展开维权工作。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拆违式强拆都能通过套“模板”的形式简单解决,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就详细情况与拆迁律师进行沟通,在律师的分析指导下进行维权,避免错过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重要时机,也避免因为用错方式影响维权的效果和效率。



城市拆迁
几十年老房一经拆迁成违建?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8-06-19 13:44阅读次数:
最近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在介绍“拆违式拆迁”的维权法律知识,有不少被拆迁人看到后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相关问题。其中有位被拆迁人的遭遇非常有典型性,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这个案例,详细说说当历史原因形成的“违建”遭遇拆迁时,被拆迁人该从哪些角度入手进行维权。

这位被拆迁人的遭遇其他的读者可能也遇到过。据被拆迁人介绍,自己家的房子自建成已经有大几十年了,爷爷那辈儿开始就住在这房子里。近两年房子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内,可是双方谈不拢补偿价格,就一直没签协议也没搬。

前不久拆迁方忽然来人说这位被拆迁人的房子是违建,给了一份《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告诉被拆迁人,五天之内不拆除就要进行强拆。紧接着还没等被拆迁人把事情打听清楚,就火速来了一批人把房子拆了个乱七八糟。

被拆迁人又气愤又困惑。老房子盖起来的时候村里都是同意了的,一家三代住了几十年都没人说有什么问题,怎么一拆迁就成了违建?而且前脚说违建后脚就强拆,这样真的是合法的吗?

这位被拆迁人遭遇的情况,很明显是拆违式强拆与因历史、法规政策变动原因形成的违建这两个问题的杂糅。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来说说,被拆迁人该如何解决这样的“例题”。

被拆迁人首先必须要明确到底什么是违建,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所谓的违建,主要是指:未经申请或未获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或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的建筑物;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临时建筑物;以及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其认定依据通常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就意味着违建通常情况下是“无证”的,是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也就是说,当行政主管部门向被拆迁人作出违建认定通知书或者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时,必须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此,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一个细节问题:违建认定和处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才开始实施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拆迁人在规定还未出台实施前就建成的房子,不能简单地按照其规定被认定为违建。

此处划重点:被拆迁人可以入手的第一个角度就是,房子是否是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实施前就建成存在并投入使用的,行政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房屋为违建时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接下来,除了房屋建成时间与法律法规出台时间之间存差的问题之外,被拆迁人还可以关注认定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主体资格问题。如果认定被拆迁人房屋为违建并作出处理行为的是街道办、村委会,那么显然就算其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建认定和处理,那么他们也不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由上延伸的,被拆迁人还可以关注违建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要求,是否向被拆迁人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和催告义务,强拆的执行是不是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是否履行了告知被拆迁人其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的义务。

通常情况下,被拆迁人对以上三点的把握,对强拆(拆违)维权的成败会起着关键性的影响作用,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起码要做好这几点相应的取证工作,并据此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方式展开维权工作。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拆违式强拆都能通过套“模板”的形式简单解决,具体情况还是要具体分析。如果有被拆迁人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就详细情况与拆迁律师进行沟通,在律师的分析指导下进行维权,避免错过启动相应法律程序的重要时机,也避免因为用错方式影响维权的效果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