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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挖掘机头顶作业强拆:如何堵住拆迁方推责后路
更新时间:2018-09-14 14:41阅读次数:
经常在网上冲浪的朋友们可能都听说过“开挖掘机炒菜”的段子,然而把挖掘机开到五层楼顶上进行拆迁作业,没有见过的网友应该还是会觉得很神奇的——前提当然是这挖掘机不是开到自家楼顶上。
近日凤凰网就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陕西省商洛市某县的一栋五层住宅楼17年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然而因拆迁双方无法就房屋性质、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数额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住宅楼的一层二层尚有几户拆迁户至今还未搬迁。据新闻报道,在一层二层仍有住户的情况下,挖掘机就直接开上了楼顶进行拆迁作业......
头顶上是正在轰鸣作业中的重机械,这操作听起来难免让人有些心惊肉跳,担心几户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之余,京尚拆迁律师也想借这一新闻向大家强调与强拆、偷拆、误拆等有关的一些维权思路,希望对有需要的被拆迁人能有所启发。
首先是强拆取证的问题。
关于强拆取证的方式方和和技巧,京尚拆迁律师强调过很多次,仍有不少被拆迁人留有疑虑。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从以下角度出发去思考这个问题:
其一,根据最高院的判例和行政诉讼法主体法定原则,在被拆迁人履行了初步证明责任后,可以在被诉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确属其他主体所为的情况下推定强拆责任主体,实际上是弱化了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被拆迁人应当抓住这一优势,不要被“取证难”吓倒,消极回避依法维权;
其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拆迁权责主体非常明确,被拆迁人需要提供的初步证据通常情况下是政府征收主管部门或街道指挥部等派出机关发出的一些公告、通知等,双方交涉过程中留下的录音、短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以及强拆过程中的视像资料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辅助证据,另外,通过媒体视角保留视像证据也是可以考虑的途径;
其三,不管警察是否有出警,强拆过程中的报警记录都很重要。被拆迁人在电话报警时一定要说清强拆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并对报警通话进行录音。不管警方是否出警,在被拆迁人后续确认强拆主体和追求赔偿责任时这份报警记录都能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其次是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
强拆维权案件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难题最常出现的情况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被诉行政机关主张强拆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另有其人,自己并不知情;二是被诉行政机关辩称强拆行为实际上是拆迁公司(强拆实施者)在操作失误等情况下发生的误拆。
被拆迁人要想抓住责任主体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维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街道办、拆迁办等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被设立并独立实施行政行为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街道办、拆迁办等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被追责对象;
其三,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就房屋遭遇强拆案情进行报警的案件应当及时出警,保护被拆迁人的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权利,及时对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侵权强拆行为进行查处。当被拆迁人无法直接抓住强拆责任主体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获取相关的证据,确认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推脱相关的法定义务时,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针对公安机关提起的复议、诉讼程序获取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证据。
最后是维权途径的问题。
拆迁维权最忌“口头维权”,筹划的再好也都只是纸上谈兵,被拆迁人只有真正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去追究强拆者的责任,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维权,实际获得应有的补偿。当被拆迁人收集了相应的证据、确定了强拆责任主体后,就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当强拆者为基于和政府行政机关建立的合约关系而接受委托进行强拆作业的拆迁公司时,情况更为复杂。政府往往会主张责任主体是拆迁公司,属于被拆迁人和拆迁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此时如何越过“挡枪”的拆迁公司抓住其背后的真正黑手,就成了拆迁维权博弈的重点。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实践中并不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也并非受托实施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强拆行为的情况发生,此时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损害超过一定标准的,也可能涉及刑事问题。
说到底,强拆侵权本身就是“欺软怕硬”的行为,被拆迁人只有挺起腰杆勇敢地通过检举、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才有可能从拆迁方手中夺回被侵占的权益。
近日凤凰网就报道了这样一则新闻。陕西省商洛市某县的一栋五层住宅楼17年被纳入了拆迁范围,然而因拆迁双方无法就房屋性质、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数额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住宅楼的一层二层尚有几户拆迁户至今还未搬迁。据新闻报道,在一层二层仍有住户的情况下,挖掘机就直接开上了楼顶进行拆迁作业......
头顶上是正在轰鸣作业中的重机械,这操作听起来难免让人有些心惊肉跳,担心几户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之余,京尚拆迁律师也想借这一新闻向大家强调与强拆、偷拆、误拆等有关的一些维权思路,希望对有需要的被拆迁人能有所启发。
首先是强拆取证的问题。
关于强拆取证的方式方和和技巧,京尚拆迁律师强调过很多次,仍有不少被拆迁人留有疑虑。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从以下角度出发去思考这个问题:
其一,根据最高院的判例和行政诉讼法主体法定原则,在被拆迁人履行了初步证明责任后,可以在被诉行政机关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确属其他主体所为的情况下推定强拆责任主体,实际上是弱化了被拆迁人的举证责任,被拆迁人应当抓住这一优势,不要被“取证难”吓倒,消极回避依法维权;
其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拆迁权责主体非常明确,被拆迁人需要提供的初步证据通常情况下是政府征收主管部门或街道指挥部等派出机关发出的一些公告、通知等,双方交涉过程中留下的录音、短信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以及强拆过程中的视像资料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辅助证据,另外,通过媒体视角保留视像证据也是可以考虑的途径;
其三,不管警察是否有出警,强拆过程中的报警记录都很重要。被拆迁人在电话报警时一定要说清强拆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关键信息,并对报警通话进行录音。不管警方是否出警,在被拆迁人后续确认强拆主体和追求赔偿责任时这份报警记录都能起到重要的辅助作用。
其次是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
强拆维权案件中关于责任主体的认定难题最常出现的情况主要有这样几种,一是被诉行政机关主张强拆行为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另有其人,自己并不知情;二是被诉行政机关辩称强拆行为实际上是拆迁公司(强拆实施者)在操作失误等情况下发生的误拆。
被拆迁人要想抓住责任主体并有针对性地进行维权,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街道办、拆迁办等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被设立并独立实施行政行为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街道办、拆迁办等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被追责对象;
其三,根据《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拆迁人就房屋遭遇强拆案情进行报警的案件应当及时出警,保护被拆迁人的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权利,及时对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的侵权强拆行为进行查处。当被拆迁人无法直接抓住强拆责任主体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获取相关的证据,确认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推脱相关的法定义务时,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针对公安机关提起的复议、诉讼程序获取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证据。
最后是维权途径的问题。
拆迁维权最忌“口头维权”,筹划的再好也都只是纸上谈兵,被拆迁人只有真正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去追究强拆者的责任,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维权,实际获得应有的补偿。当被拆迁人收集了相应的证据、确定了强拆责任主体后,就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当强拆者为基于和政府行政机关建立的合约关系而接受委托进行强拆作业的拆迁公司时,情况更为复杂。政府往往会主张责任主体是拆迁公司,属于被拆迁人和拆迁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此时如何越过“挡枪”的拆迁公司抓住其背后的真正黑手,就成了拆迁维权博弈的重点。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实践中并不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也并非受托实施行政行为的其他组织自行组织实施强拆行为的情况发生,此时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损害超过一定标准的,也可能涉及刑事问题。
说到底,强拆侵权本身就是“欺软怕硬”的行为,被拆迁人只有挺起腰杆勇敢地通过检举、复议、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才有可能从拆迁方手中夺回被侵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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