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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征地信息要依法公开!
更新时间:2018-09-12 14:45阅读次数:
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做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步能够帮助被征收人获取到最完整、最直观的征地拆迁项目相关信息,为被征收人判断拆迁项目的合法性问题构筑基础。
被征收人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所启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都是围绕着拆迁方做出的相关行为以及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渠道获取的相关材料证据进行的。故而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向被征收人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信息公开申请可以说是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且如果被征收人能够顺利通过这一途径全面获取到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将对维权有极大助益。
难题在于,实践中,不仅被征收人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会遇到地方某些行政机关的种种刁难,即使是律师出马,他们也会千方百计地踢皮球推脱,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增设障碍。

但实际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征地相关的诸多文件和信息都是相关部门依法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出于不可言明的原因拒绝对以上应公开的征地拆迁相关信息进行依法公开,明显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树立的。

针对实践中高发的这类违反法治精神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即整合后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早有发文强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4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通知》中强调,要切实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全面及时地公开征地信息。

对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一书四方案、 和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宝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征地批后实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规定主动公开。

对于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规定申请公开。

同时,对于征地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要求,在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中也有一些细节性规定仍在沿用。

在此基础上,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按照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再一次强调了征地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意见》要求,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对于征收土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依法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应当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对于信息公开时效问题,《意见》也做了强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限期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通过《信息公开条例》和以上两份文件,被征收人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重要的、正式的、可实现的维权手段,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是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被征收人应当珍惜并善加利用,通过这些途径及早获取征地拆迁相关有用信息,为后续的维权部署打好基础。

如果被征收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感到申请无门,不知道该向谁获取哪些信息,又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遭到有关部门的刁难、被踢皮球或碰到软钉子,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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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征地信息要依法公开!
更新时间:2018-09-12 14:45阅读次数:
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做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步能够帮助被征收人获取到最完整、最直观的征地拆迁项目相关信息,为被征收人判断拆迁项目的合法性问题构筑基础。
被征收人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所启动的一系列法律程序,都是围绕着拆迁方做出的相关行为以及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渠道获取的相关材料证据进行的。故而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向被征收人强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信息公开申请可以说是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且如果被征收人能够顺利通过这一途径全面获取到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将对维权有极大助益。
难题在于,实践中,不仅被征收人自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会遇到地方某些行政机关的种种刁难,即使是律师出马,他们也会千方百计地踢皮球推脱,为被征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增设障碍。

但实际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征地相关的诸多文件和信息都是相关部门依法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部分地方行政机关出于不可言明的原因拒绝对以上应公开的征地拆迁相关信息进行依法公开,明显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树立的。

针对实践中高发的这类违反法治精神的情况,国土资源部(即整合后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早有发文强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于2014年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通知》中强调,要切实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全面及时地公开征地信息。

对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一书四方案、 和征地告知书及履行征地宝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征地批后实施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市、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规定主动公开。

对于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规定申请公开。

同时,对于征地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要求,在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中也有一些细节性规定仍在沿用。

在此基础上,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按照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印发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再一次强调了征地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意见》要求,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对于征收土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依法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应当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对于信息公开时效问题,《意见》也做了强调,要求相关行政机关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法定限期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同时《意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说的是,通过《信息公开条例》和以上两份文件,被征收人应当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重要的、正式的、可实现的维权手段,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是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被征收人应当珍惜并善加利用,通过这些途径及早获取征地拆迁相关有用信息,为后续的维权部署打好基础。

如果被征收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感到申请无门,不知道该向谁获取哪些信息,又或者在申请过程中遭到有关部门的刁难、被踢皮球或碰到软钉子,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