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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建也要讲程序,行政机关这样做是违法的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18-09-27 14:12阅读次数:
“xx也要讲究‘基本法’”是很久以前开始流行的一句调侃用的“网络语言”,基本法原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用在这里比喻做任何事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或准则。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的是,强拆“违建”也是要讲究一定的“基本法”的。
令人深思的是,实践证明,很多地方行政机关为了简化程序、实现某些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结果,往往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和处理“违建”,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财产和救济权利。
对于违建的认定和法定程序流程,京尚拆迁律师已在往期推送中做过具体介绍,本文中暂且不再赘述。今天京尚拆迁律师想要着重向被拆迁人强调的,是整个违建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但对被拆迁人维权至关重要的一个细节性程序环节——催告程序。
在讲解催告程序前,京尚拆迁律师想要先简单说明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实践中也是被拆迁人可以参考的一条维权思路:“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究竟属于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有这样的表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却明确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已失效)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表述为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所述,实践中被拆迁人在收到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综合根据具体案情,针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问题启动救济程序进行维权。
在此基础上,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从程序角度切入,简要分析我们上文提到的“催告程序”。
实践中经历过拆迁变拆违的被拆迁人大多都见过一份叫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文书,而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往往就紧随着这份文书的到来发生。
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申述申辩权利,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作出后,依法对违建进行强制执行(强拆)前,还应经过催告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两个重要阶段。简而言之,只有一份《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就实施强拆是违法的!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程序利益,这两个程序环节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在于,它为实现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行使救济权利搭建出充分的空间。看似不起眼的《催告书》,实际上是被拆迁人在违建强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能否实现的重要分水岭,不容忽视。
实践中如果有被拆迁人的房子被“拆违式强拆”,但从接到通知到房屋被强拆期间从未见过类似的催告文书的、从未知晓自己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很可能就是遇到了无催告的拆违。
这种情况下,不管被拆迁人的房子是否确实为违建,不管行政机关在违建认定环节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问题,起码在强制执行环节,一定是缺失了必要的催告程序的,属于程序违法。基于此,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如京尚拆迁律师在本文开篇所讲的,除催告程序外,从违建的认定到处理,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实体和程序正义。不管被拆迁人的房子是否确实属于违建,都要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程序利益。
而对于房子被目的性地认定为“违建”,且被作为“违建”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抓住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点并予以精准打击,是被拆迁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重要方式。
令人深思的是,实践证明,很多地方行政机关为了简化程序、实现某些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结果,往往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和处理“违建”,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财产和救济权利。
对于违建的认定和法定程序流程,京尚拆迁律师已在往期推送中做过具体介绍,本文中暂且不再赘述。今天京尚拆迁律师想要着重向被拆迁人强调的,是整个违建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但对被拆迁人维权至关重要的一个细节性程序环节——催告程序。
在讲解催告程序前,京尚拆迁律师想要先简单说明一个具有争议的问题,实践中也是被拆迁人可以参考的一条维权思路:“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究竟属于行政强制还是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有这样的表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法制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中却明确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已失效)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同时,《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颁布实施)中也将“责令限期拆除”表述为行政强制措施。综上所述,实践中被拆迁人在收到关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可以综合根据具体案情,针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性质问题启动救济程序进行维权。
在此基础上,接下来京尚拆迁律师就从程序角度切入,简要分析我们上文提到的“催告程序”。
实践中经历过拆迁变拆违的被拆迁人大多都见过一份叫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文书,而行政机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往往就紧随着这份文书的到来发生。
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申述申辩权利,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作出后,依法对违建进行强制执行(强拆)前,还应经过催告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两个重要阶段。简而言之,只有一份《限期拆除非法建设通知书》就实施强拆是违法的!
为保障被拆迁人的程序利益,这两个程序环节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因在于,它为实现被拆迁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行使救济权利搭建出充分的空间。看似不起眼的《催告书》,实际上是被拆迁人在违建强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能否实现的重要分水岭,不容忽视。
实践中如果有被拆迁人的房子被“拆违式强拆”,但从接到通知到房屋被强拆期间从未见过类似的催告文书的、从未知晓自己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很可能就是遇到了无催告的拆违。
这种情况下,不管被拆迁人的房子是否确实为违建,不管行政机关在违建认定环节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违法问题,起码在强制执行环节,一定是缺失了必要的催告程序的,属于程序违法。基于此,被拆迁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如京尚拆迁律师在本文开篇所讲的,除催告程序外,从违建的认定到处理,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实体和程序正义。不管被拆迁人的房子是否确实属于违建,都要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程序利益。
而对于房子被目的性地认定为“违建”,且被作为“违建”强拆的被拆迁人来说,抓住行政机关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点并予以精准打击,是被拆迁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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