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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该如何通过复议途径维权
更新时间:2018-10-09 11:34阅读次数:
“行政复议申请”是我们在提到拆迁维权时经常会提及的一种法律维权途径,也是被拆迁人在认为地方政府征收拆迁行为违法或侵犯个人权利时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围绕拆迁维权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以及被拆迁人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这两个核心问题为大家进行简单解述。
一 哪些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申请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另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的不服的,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异议并阻延强制执行(司法强拆)的发生。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以北京市为例进行说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区县国土房管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京尚拆迁律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由于地方相关规定的失效,通常适用行政复议程序,也可以直接理解为通过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二 被拆迁人该如何通过复议维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大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因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被拆迁人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则被拆迁人应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复议;如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的,则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补偿决定的作出,此时应当按照被拆迁人知晓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定申请期限。

当被拆迁人提交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申请相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被拆迁人如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况,可以直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进行权利救济。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提醒被拆迁人的是,通俗理解下,一旦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就无法再返回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情况下无异于损失了一个重要的维权机会。被拆迁人要抓紧行政复议法定期限,重视程序在维权过程中的影响力,学会通过复议程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

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借助复议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拆迁人拉长维权战线,结合其他维权策略,可以有效促成被拆迁人与政府征收部门之间的谈判,更快、更好地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权诉求。


城市拆迁
被拆迁人该如何通过复议途径维权
更新时间:2018-10-09 11:34阅读次数:
“行政复议申请”是我们在提到拆迁维权时经常会提及的一种法律维权途径,也是被拆迁人在认为地方政府征收拆迁行为违法或侵犯个人权利时重要的权利救济手段。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围绕拆迁维权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以及被拆迁人该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这两个核心问题为大家进行简单解述。
一 哪些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公民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在征地拆迁维权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申请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另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的不服的,也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异议并阻延强制执行(司法强拆)的发生。

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我们以北京市为例进行说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区县国土房管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京尚拆迁律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由于地方相关规定的失效,通常适用行政复议程序,也可以直接理解为通过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二 被拆迁人该如何通过复议维权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主要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三大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行政相对人知晓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因之日起60日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被拆迁人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则被拆迁人应在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针对该补偿决定申请复议;如行政机关未依法送达的,则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确认补偿决定的作出,此时应当按照被拆迁人知晓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定申请期限。

当被拆迁人提交书面或口头复议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申请相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被拆迁人如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况,可以直接就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针对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进一步进行权利救济。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想提醒被拆迁人的是,通俗理解下,一旦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就无法再返回行政复议程序,在一定情况下无异于损失了一个重要的维权机会。被拆迁人要抓紧行政复议法定期限,重视程序在维权过程中的影响力,学会通过复议程序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有利条件。

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借助复议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拆迁人拉长维权战线,结合其他维权策略,可以有效促成被拆迁人与政府征收部门之间的谈判,更快、更好地帮助被拆迁人实现维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