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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女子拒不搬迁被强制腾退:签了协议能说反悔就反悔吗?
更新时间:2018-12-07 13:46阅读次数:
强制执行(强拆)是我们提到拆迁时绕不开的一个核心话题。关于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的区分,京尚拆迁律师已经通过多篇文章为大家做过讲解,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公众号或头条号阅读。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弄不清自己遭遇的到底是违法强拆还是合法的强制执行,认为只要房子被拆了就是违法的,政府和法院这么做就是知法犯法,并进一步产生“法律无用”的误解。

但实际上有时候“强拆”的发生,恰恰是英文被拆迁人朋友忽视自己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打破强拆强执程序的启动。近日受到很多网友关注的“通州女子强制腾退案”就是非常典型的该类案例。

根据新闻报道,案涉被腾退人吴女士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拥有(与前夫王某共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处。2015年,该房屋被纳入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同年8月,拆迁公司与吴女士的前夫王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当年9月5日前完成搬迁。

2015年9月8日,王某与吴女士并两名子女达成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吴女士及子女同意配合搬迁。随后吴女士因对拆迁补偿条件等存在异议,拒不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搬迁,并因此被王某诉上法庭,最终判决要求吴女士依法履行《调解协议》约定,配合完成搬迁。

在吴女士母子女三人拒不配合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吴某实施强制腾退。据报道,腾退过程中吴女士与其子十分抵触,拒绝腾退,受到法院暂时控制;其女在腾退结束前携带匕首到执行现场(未见报道有具体过激举动),亦被法警控制。至北京晨报新闻报道时,案涉房屋腾退已完成。

关于这则新闻案例,京尚拆迁律师相信每一位读者都有自己从不同角度理解产生的看法。从拆迁维权律师角度出发,京尚拆迁律师对该案的几处未见详细报道的细节有适度质疑。
疑点一 拆迁方为何只与王某签订拆迁协议

根据报道已知内容,对房屋进行实际居住和控制(出租)的是吴女士和其子女,但并未说明房屋是否系吴女士与其前夫王某共同共有(即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已知的“王某与吴女士及子女就拆迁腾退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测房屋所有权人起码有两个(以上),即王某和吴女士。

关注京尚拆迁律师时间较长的朋友应该了解过,在房子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时,拆迁协议应由全部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或由部分所有权人在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证明的情况下代为签字。但根据报道内容,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的仅有王某,而王某与吴女士及子女达成相关调解协议是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其中深意令人忍不住探究。
疑点二 调解协议签订后还能反悔吗

根据报道可知,尽管签订拆迁协议时吴女士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且其当时是否知情也未可知,但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吴女士与王某就相关事项达成了案涉《调解协议书》。
我们未能见到该份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已有报道细节理解,该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否意味着吴女士对王某独自在拆迁协议上代其签字确认行为的追认,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一份调解协议上的签字,左右着两份不同协议的法律效力。若吴女士与子女是出于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同了协议约定内容,那么就意味着吴女士及其子女依法应当履行协议责任,除协议存在可能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外。

如协议的签订真的违背了吴女士及其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其他使协议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定事由,吴女士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协议无效,而不是在签订协议后又直接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

疑点三 吴女士为何未针对两份协议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根据新闻报道,王某曾就吴女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提起民事诉讼,并直接导致腾退强制执行的发生。报道中亦指出,吴女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原因是对拆迁补偿(或利益分配)不满。

如果吴女士是认为王某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存在问题,那么其可以针对已经追认但存在无效或效力待定法定事由的拆迁协议,或未经追认效力存在瑕疵的协议展开权利救济;如果王女士是认为其与王某的拆迁利益分配不公,可以就补偿分割问题,通过与王某进行协商的方式或进一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再则,在王某诉吴女士履行调解协议书一案中,如吴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也不应该直接以老赖的方式拒不执行判决结果,吴女士可以通过上诉途径主张自己对判决结果的异议。并在期间找到更有针对性的,能解决既存争议的办法,以合法有效方式为自己和子女争取应得的利益。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强制执行和违法强拆在结果上似乎并没有什么太多不同,但最简单的分辨方式是,合法的强制执行需对非被执行财产进行合理的保护和转移,如报道中提到的,执行人员将案涉房屋中的其他属于吴女士的财产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转移至指定安置地点;而违法强拆往往不会顾及被拆迁人的其他财产,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害更大。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强拆,被拆迁人要从强拆行为本身入手进行维权,主张赔偿和补偿;对于合法的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则要更多地注意征地拆迁程序,以及自己既往忽略了的关键维权点,而不要仅盯着房屋被执行这一单一事件。

“老赖”被强执,几家欢喜几家愁。或许吴女士的“老赖”行为真的事出有因,只是她未能像王先生一样找对主张自己权益的切入点,但她的行为和导致的结果却如我们所见,自损甚重。

由此我们也建议更多的被拆迁人朋友,尽可能将纠纷的“战场”建立在法律框架内,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被拆迁人能够平稳争取到的权益,一定比自己乱来一气能争取到的利益多得多。



城市拆迁
通州女子拒不搬迁被强制腾退:签了协议能说反悔就反悔吗?
更新时间:2018-12-07 13:46阅读次数:
强制执行(强拆)是我们提到拆迁时绕不开的一个核心话题。关于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的区分,京尚拆迁律师已经通过多篇文章为大家做过讲解,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公众号或头条号阅读。

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朋友弄不清自己遭遇的到底是违法强拆还是合法的强制执行,认为只要房子被拆了就是违法的,政府和法院这么做就是知法犯法,并进一步产生“法律无用”的误解。

但实际上有时候“强拆”的发生,恰恰是英文被拆迁人朋友忽视自己享有的法律救济权利,未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打破强拆强执程序的启动。近日受到很多网友关注的“通州女子强制腾退案”就是非常典型的该类案例。

根据新闻报道,案涉被腾退人吴女士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拥有(与前夫王某共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处。2015年,该房屋被纳入某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同年8月,拆迁公司与吴女士的前夫王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约定当年9月5日前完成搬迁。

2015年9月8日,王某与吴女士并两名子女达成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吴女士及子女同意配合搬迁。随后吴女士因对拆迁补偿条件等存在异议,拒不按照调解协议约定搬迁,并因此被王某诉上法庭,最终判决要求吴女士依法履行《调解协议》约定,配合完成搬迁。

在吴女士母子女三人拒不配合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吴某实施强制腾退。据报道,腾退过程中吴女士与其子十分抵触,拒绝腾退,受到法院暂时控制;其女在腾退结束前携带匕首到执行现场(未见报道有具体过激举动),亦被法警控制。至北京晨报新闻报道时,案涉房屋腾退已完成。

关于这则新闻案例,京尚拆迁律师相信每一位读者都有自己从不同角度理解产生的看法。从拆迁维权律师角度出发,京尚拆迁律师对该案的几处未见详细报道的细节有适度质疑。
疑点一 拆迁方为何只与王某签订拆迁协议

根据报道已知内容,对房屋进行实际居住和控制(出租)的是吴女士和其子女,但并未说明房屋是否系吴女士与其前夫王某共同共有(即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根据已知的“王某与吴女士及子女就拆迁腾退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我们可以推测房屋所有权人起码有两个(以上),即王某和吴女士。

关注京尚拆迁律师时间较长的朋友应该了解过,在房子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时,拆迁协议应由全部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或由部分所有权人在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代理证明的情况下代为签字。但根据报道内容,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的仅有王某,而王某与吴女士及子女达成相关调解协议是在签订拆迁协议后,其中深意令人忍不住探究。
疑点二 调解协议签订后还能反悔吗

根据报道可知,尽管签订拆迁协议时吴女士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且其当时是否知情也未可知,但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吴女士与王某就相关事项达成了案涉《调解协议书》。
我们未能见到该份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但根据已有报道细节理解,该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否意味着吴女士对王某独自在拆迁协议上代其签字确认行为的追认,对于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一份调解协议上的签字,左右着两份不同协议的法律效力。若吴女士与子女是出于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同了协议约定内容,那么就意味着吴女士及其子女依法应当履行协议责任,除协议存在可能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外。

如协议的签订真的违背了吴女士及其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存在其他使协议无效或效力待定的法定事由,吴女士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协议无效,而不是在签订协议后又直接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

疑点三 吴女士为何未针对两份协议启动法律维权程序

根据新闻报道,王某曾就吴女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提起民事诉讼,并直接导致腾退强制执行的发生。报道中亦指出,吴女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原因是对拆迁补偿(或利益分配)不满。

如果吴女士是认为王某与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存在问题,那么其可以针对已经追认但存在无效或效力待定法定事由的拆迁协议,或未经追认效力存在瑕疵的协议展开权利救济;如果王女士是认为其与王某的拆迁利益分配不公,可以就补偿分割问题,通过与王某进行协商的方式或进一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再则,在王某诉吴女士履行调解协议书一案中,如吴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也不应该直接以老赖的方式拒不执行判决结果,吴女士可以通过上诉途径主张自己对判决结果的异议。并在期间找到更有针对性的,能解决既存争议的办法,以合法有效方式为自己和子女争取应得的利益。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强制执行和违法强拆在结果上似乎并没有什么太多不同,但最简单的分辨方式是,合法的强制执行需对非被执行财产进行合理的保护和转移,如报道中提到的,执行人员将案涉房屋中的其他属于吴女士的财产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转移至指定安置地点;而违法强拆往往不会顾及被拆迁人的其他财产,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害更大。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于违法强拆,被拆迁人要从强拆行为本身入手进行维权,主张赔偿和补偿;对于合法的强制执行,被拆迁人则要更多地注意征地拆迁程序,以及自己既往忽略了的关键维权点,而不要仅盯着房屋被执行这一单一事件。

“老赖”被强执,几家欢喜几家愁。或许吴女士的“老赖”行为真的事出有因,只是她未能像王先生一样找对主张自己权益的切入点,但她的行为和导致的结果却如我们所见,自损甚重。

由此我们也建议更多的被拆迁人朋友,尽可能将纠纷的“战场”建立在法律框架内,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被拆迁人能够平稳争取到的权益,一定比自己乱来一气能争取到的利益多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