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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辖权有异议时,房屋可以被强拆吗?
更新时间:2018-11-29 14:49阅读次数:
当A、B两行政机关对某一被拆迁人的土地房屋行政管理权限有管辖争议时,已经A行政机关许可用地建设的房屋,能否直接被B行政机关以非法用地为由强拆强收?
很多被拆迁人凭着朴素的正义感和价值观一定会认为这是典型的“朝令夕改”和侵犯老百姓财产权利的行为。但大家可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够依据的法律又是什么。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在这类管辖权发生交叉或者争议的案件中,被拆迁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

这类案件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即中国国土资源报曾刊登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师国土局与乌尔禾土管局土地管辖争议,强拆王德惠房屋诉讼案。

在该案中,被拆迁人王女士所用土地与所建房屋均是从乌尔禾区土地管理局处获得行政审批许可,但将其用地建房及房屋转让行为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却是七师国土局。

自1992年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起,至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启动前,因七师国土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王女士共计三百余平的房屋被作为违建先后被强拆。

王女士维权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七师国土局对王女士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处罚内容,仅撤销了处罚决定中对王女士进行的“没收(房屋转让)成交现金”的部分处罚内容。

经王女士的不懈维权,最终再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案涉行政判决,并撤销七师国土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七师国土局对王女士进行行政赔偿。
案审过程中,再审法院推翻一、二审法院审理意见,最终判决撤销案涉错误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的关键点在于,再审法院对七师国土局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认定作了充分审查。

在该案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当时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已被修改)的相关规定,以及当时由于历史原因等签订的相关协议和相关文件,案涉争议土地确实在七师国土局的管辖范围内。

但根据“谁发证谁管辖”的原则,王女士是从乌尔禾土管局取得的临时用地证,已就案涉土地使用与乌尔禾土管局行政行政管理关系,至七师国土局向王女士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行为时,前行政管理行为仍在存续。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王女士出于对乌尔禾土管局的信任,依据其许可和发证行政行为对案涉土地进行使用并无不当。

根据当时施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1996年已废止),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2014年已废止)第十条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因而,七师国土局虽对案涉土地有管辖权,但就案涉土地的行政管理问题,其与乌尔禾土管局仍存续的行政管理行为出现了较差争议,其应当与乌尔禾土管局进行协商管理,或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而不能直接在已存在行政管理行为的状态上再叠加存在冲突的行政管理行为。其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作出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实践中对于其他有类似侵权困扰的被拆迁人来说也是一样。

根据现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当被拆迁人遇到自己有证、有许可,却不被另一行政机关认可的情况时,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确认对你作出新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管辖权,行政管辖权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争议。

如确实存在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针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有理有据地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说到底,被拆迁人不应为行政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存在的争议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机关在针对该类存在管辖权争议的土地做出管理行为时,也应当抱着更加审慎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被拆迁人正面临此类侵权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或直接联系律师到所咨询;有其他拆迁维权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的,也欢迎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

城市拆迁
行政管辖权有异议时,房屋可以被强拆吗?
更新时间:2018-11-29 14:49阅读次数:
当A、B两行政机关对某一被拆迁人的土地房屋行政管理权限有管辖争议时,已经A行政机关许可用地建设的房屋,能否直接被B行政机关以非法用地为由强拆强收?
很多被拆迁人凭着朴素的正义感和价值观一定会认为这是典型的“朝令夕改”和侵犯老百姓财产权利的行为。但大家可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能够依据的法律又是什么。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在这类管辖权发生交叉或者争议的案件中,被拆迁人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房屋财产权利。

这类案件中,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即中国国土资源报曾刊登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师国土局与乌尔禾土管局土地管辖争议,强拆王德惠房屋诉讼案。

在该案中,被拆迁人王女士所用土地与所建房屋均是从乌尔禾区土地管理局处获得行政审批许可,但将其用地建房及房屋转让行为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却是七师国土局。

自1992年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起,至200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启动前,因七师国土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王女士共计三百余平的房屋被作为违建先后被强拆。

王女士维权过程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七师国土局对王女士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处罚内容,仅撤销了处罚决定中对王女士进行的“没收(房屋转让)成交现金”的部分处罚内容。

经王女士的不懈维权,最终再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二审法院作出的案涉行政判决,并撤销七师国土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判决七师国土局对王女士进行行政赔偿。
案审过程中,再审法院推翻一、二审法院审理意见,最终判决撤销案涉错误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赔偿的关键点在于,再审法院对七师国土局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管辖权认定作了充分审查。

在该案中,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当时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现已被修改)的相关规定,以及当时由于历史原因等签订的相关协议和相关文件,案涉争议土地确实在七师国土局的管辖范围内。

但根据“谁发证谁管辖”的原则,王女士是从乌尔禾土管局取得的临时用地证,已就案涉土地使用与乌尔禾土管局行政行政管理关系,至七师国土局向王女士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行为时,前行政管理行为仍在存续。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王女士出于对乌尔禾土管局的信任,依据其许可和发证行政行为对案涉土地进行使用并无不当。

根据当时施行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1996年已废止),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2014年已废止)第十条相关规定,“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土地违法案件,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因而,七师国土局虽对案涉土地有管辖权,但就案涉土地的行政管理问题,其与乌尔禾土管局仍存续的行政管理行为出现了较差争议,其应当与乌尔禾土管局进行协商管理,或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而不能直接在已存在行政管理行为的状态上再叠加存在冲突的行政管理行为。其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作出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实践中对于其他有类似侵权困扰的被拆迁人来说也是一样。

根据现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当被拆迁人遇到自己有证、有许可,却不被另一行政机关认可的情况时,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确认对你作出新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管辖权,行政管辖权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争议。

如确实存在违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针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督促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有理有据地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说到底,被拆迁人不应为行政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在对外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存在的争议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机关在针对该类存在管辖权争议的土地做出管理行为时,也应当抱着更加审慎的态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有被拆迁人正面临此类侵权问题需要帮助的,可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或直接联系律师到所咨询;有其他拆迁维权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的,也欢迎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