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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无证,拆违程序就可以不合法了吗?
更新时间:2019-04-04 14:03阅读次数:
以拆违促拆迁,这是当下最常见的逼迁形式之一。在前几日的文章中京尚拆迁律师曾提到过,违建的认定拆除起码要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强制拆除等几项关键程序。

但京尚拆迁律师近期代理的许多征地拆迁案件中都出现了这样一类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的房子确实存在无证或少证的情况,但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直接跨过以上几项程序,给房子判了“死刑”并实施了强拆。

难道房子是“违建”,征收方就可以无视法律程序规定,直接对房子实施强拆并不予补偿吗?当被拆迁人遇到这类情况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

一 要认定房子是否属于违建,需要经过充分审查

京尚拆迁律师在为大家讲解无证房的合法性认定相关法律知识时曾提到,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政策变动原因、行政管理不到位原因等,实践中确实存在相当一批“无证房”,但这些无证房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违建”,拆迁时也不应当一刀切式地被剥夺接受补偿的权利。

因而行政机关在认定和处理违建时,需要依法经过充分审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尊重被拆迁人的听证救济权利,以避免因事实认定不清,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不少案例就是征收方一味武断实施强拆,紧接着被拆迁人就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确认了相关行政决定违法。最终造成强拆的依据都已被依法撤销,但强拆事实已经发生的畸形后果。

二 就算房子是“违建”,行政机关也要保护程序正义

违建查处的目的不应当仅仅是拆违,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矫正和适度处罚。因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明确,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也就是说,对违建的最终处理方式,要视违建的具体情形而定;而对违建实际情形的认定,有赖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的充分尊重。如果行政机关仅依据房屋无证这一点就径行对房屋实施强拆,忽略了程序正义,实际上也是忽略了对案件的实体审查。

房子究竟是不是违建、是何种程度上的违建、依法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理,这些实体问题的解决,都建立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实现的基础上。

三 遇到程序违法的拆违,被拆迁人要积极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房子本身就无证或房子本身就是违建,征收方就能无视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违了吗?当然不是这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被拆迁人的房子真的无证或存在疑似违建的问题,行政机关也需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对房屋情况进行充分审查,才能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确认房屋是否属于必须强拆的情形。当事人的房屋可能属于违建的事实,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理由。面对征收方违反程序规定拆违,被拆迁人应当积极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实践中如今存在很多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违建”,但这并不能构成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压低拆迁补偿而一刀切式地违法实施强拆的理由。随着各地征收拆迁工作的大规模铺展,如何充分保障这部分“违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相关部门和被拆迁人自己都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遇到了这类情况,要及时与专业拆迁律师联系,听取专业律师的指导建议。不要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明不白地被埋在强拆的废墟之下。





城市拆迁
房子无证,拆违程序就可以不合法了吗?
更新时间:2019-04-04 14:03阅读次数:
以拆违促拆迁,这是当下最常见的逼迁形式之一。在前几日的文章中京尚拆迁律师曾提到过,违建的认定拆除起码要经过立案调查、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催告、强制拆除等几项关键程序。

但京尚拆迁律师近期代理的许多征地拆迁案件中都出现了这样一类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的房子确实存在无证或少证的情况,但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的过程中明显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直接跨过以上几项程序,给房子判了“死刑”并实施了强拆。

难道房子是“违建”,征收方就可以无视法律程序规定,直接对房子实施强拆并不予补偿吗?当被拆迁人遇到这类情况时,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析这个问题。

一 要认定房子是否属于违建,需要经过充分审查

京尚拆迁律师在为大家讲解无证房的合法性认定相关法律知识时曾提到,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政策变动原因、行政管理不到位原因等,实践中确实存在相当一批“无证房”,但这些无证房并不一定是严格意义上的“违建”,拆迁时也不应当一刀切式地被剥夺接受补偿的权利。

因而行政机关在认定和处理违建时,需要依法经过充分审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尊重被拆迁人的听证救济权利,以避免因事实认定不清,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作出错误的行政行为。

实践中有不少案例就是征收方一味武断实施强拆,紧接着被拆迁人就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确认了相关行政决定违法。最终造成强拆的依据都已被依法撤销,但强拆事实已经发生的畸形后果。

二 就算房子是“违建”,行政机关也要保护程序正义

违建查处的目的不应当仅仅是拆违,而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矫正和适度处罚。因而《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中明确,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也就是说,对违建的最终处理方式,要视违建的具体情形而定;而对违建实际情形的认定,有赖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的充分尊重。如果行政机关仅依据房屋无证这一点就径行对房屋实施强拆,忽略了程序正义,实际上也是忽略了对案件的实体审查。

房子究竟是不是违建、是何种程度上的违建、依法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理,这些实体问题的解决,都建立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实现的基础上。

三 遇到程序违法的拆违,被拆迁人要积极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房子本身就无证或房子本身就是违建,征收方就能无视法定程序直接强制拆违了吗?当然不是这样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也就是说,即使被拆迁人的房子真的无证或存在疑似违建的问题,行政机关也需要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对房屋情况进行充分审查,才能在保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确认房屋是否属于必须强拆的情形。当事人的房屋可能属于违建的事实,不能成为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理由。面对征收方违反程序规定拆违,被拆迁人应当积极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实践中如今存在很多由于不同原因造成的“违建”,但这并不能构成征收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压低拆迁补偿而一刀切式地违法实施强拆的理由。随着各地征收拆迁工作的大规模铺展,如何充分保障这部分“违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相关部门和被拆迁人自己都需要审慎对待的问题。

如果有被拆迁人朋友遇到了这类情况,要及时与专业拆迁律师联系,听取专业律师的指导建议。不要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明不白地被埋在强拆的废墟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