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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啦!拆迁户应当关注这些变动
更新时间:2019-05-06 09:29阅读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在实施近11年后,《条例》迎来了首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于4月15日公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相信正面临征收的被征收人并不陌生。在征地拆迁中,因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身份不对等,可能造成被征收人信息闭塞,被征收人想了解征收是否合法,就需要获取相关政府征收信息。
因此,此次《条例》的修订对被征收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修订后的《条例》给被征收人带来了哪些好处呢?
1、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信息属主动公开范畴
修订后的《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各行政机关不仅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还要主动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社会救助等方面信息。且第二十二条规定,要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可以看出,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应由政府主动公开。而且新《条例》扩大了政府主动公开信息范围,并要求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对被征收人来说,征收信息的公开,能让被征收人为自己的补偿安置协商、谈判赢得筹码,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的地位过渡。
2、降低了时间成本,申请内容不明确7个工作日内须告知申请人
在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时,可能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而修订前的《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但并未对作出答复的时间作出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各位被征收人要注意这一点,可能你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而此次修订的《条例》就要求行政机关要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这就大大降低了被征收人的时间成本。
3、明确了不公开具体情形
由于修订前的《条例》对政府信息“不公开为例外”的情形没有细化,导致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以各种理由不公开政府信息。
在此背景下,新修订的《条例》将不公开的信息界定在了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可以不予公开。
政府的信息公开都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但这不应成为掩盖公众知情权的“盖子”。当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修订后的《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即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这就满足公众知情权,更方便大家监督政府权利和行为。
在征地拆迁中,当你因补偿问题迟迟不愿签署协议,当你的房子遇到违法征收,无法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解决时,就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权提高补偿。而在采取这两种手段维权之前,还有必不可少的一步,那就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争取征收补偿的首要一步
征收中征收部门是否办理了相应的征收手续?如果没有征收手续就不应该征收。因此,启动信息公开程序,向政府申请公开征收材料,以信息公开检查征收合法性,是律师为被征收人争取补偿的首要一步。很多案件的突破口都是在申请信息公开后找到的,这能为下一步的维权指明方向。
政府信息公开在征地拆迁中至关重要,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启动信息公开来调取证据,从而掌握征收信息,最大限度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并利用信息公开争取最大征收补偿利益。
如果被征收人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有疑问,或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