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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说协议没通过审计,约定的补偿不给了,你能接受吗?
更新时间:2019-06-24 13:41阅读次数:
拆迁方说拆迁协议“未通过审计”,所以没有在上面盖章,但被拆迁人的房子已经如约交付并被拆除了,那拆迁双方约定的补偿条件还作数吗?拆迁方应该如约向被拆迁人给付足额补偿吗?
 
原本家住通州区台湖镇某村的村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张先生的房屋因通州区文化旅游区项目建设被征占。10月16日,张先生与市土储中心通州分中心、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案涉搬迁补偿协议。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对达到拆除标准的地上物进行审计确认后,拆迁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向张先生给付全部补偿款;张先生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及权属相关材料的正式文件。双方另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等内容。
 
10月26日,在签署了交房验收单后,张先生如约将案涉被征占房屋交由拆迁方进行拆除。2014年1月,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半数补偿款,其余补偿款一直未给付。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拆迁方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拆迁方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款和违约金。法庭上拆迁方却辩称,双方根本没有签订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为张先生签了字的那份拆迁协议没有通过审计,没有拆迁方的盖章确认。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案涉拆迁补偿协议虽缺少拆迁方的签章,但被拆迁人已经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拆迁方也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该拆迁协议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拆迁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张先生足额支付剩余补偿款,如拆迁方逾期,则根据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拆迁协议审计不通过,后果应该让被拆迁人来承担吗?
 
对很多普通被拆迁人朋友来说,拆迁中的“审计”,是一项相当神秘的程序。拆迁方有时候会以需要经过审计为由,将被拆迁人签了字的拆迁协议拿走盖章。
 
大家应该都隐约知道,拆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手中应该留有一份经双方签章的协议原件,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协议权益能够实现;也是为了一旦拆迁方违反协议约定,被拆迁人有充分证据,能够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但很多被拆迁人反映,拆迁方拿走所有协议原件时,说好过几天就会交回自己手里,然而过了数月,直到房子都拆了,自己也没再见到拆迁协议。
 
协议没有交回自己手里,到底是因为审计没通过,还是什么其他原因?如果审计真的没通过,被拆迁人的房子却已经交给拆迁方拆除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其一,协议的审计,不应该成为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手中留协议原件的借口。拆迁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被拆迁人配合,然而法律也针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拆迁方不能以任何名义侵犯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审计为由带走所有协议原件拒不交还被拆迁人的,明显是拆迁方工作存在问题。
 
其二,拆迁审计是为了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监督拆迁安置资金足额发放,揭露拆迁中管理不善和损失浪费问题,而不是为了给被拆迁人出难题。如扬州市审计局在《浅谈拆迁安置补偿跟踪审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审计中发现问题...不得直接干涉施工单位及其被拆迁户”。
 
其三,审计未通过不能成为拆迁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借口。协议签了,房子拆了,拆迁方却说协议等有问题,拒绝按照约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此一来,法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成了拆迁方完成拆迁进度要求的“道具”,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明显是对法律规定背其道而行之。
 
手中留有协议原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只拆房不补偿是违法行为!
 
“协议要拿走盖章、拿走审计,这是政策,是流程”,“拆迁协议要存档,被拆迁人手里只要有复印件、有房票就够了”......拆迁方不能以这样的借口,拒绝给被拆迁人留协议原件。
 
实践中拆迁方将拆迁协议全部拿走,要求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但自己却要等到协议“通过审计”后,再向被拆迁人给付补偿款,甚至以未通过审计为由降低补偿标准,这样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先搬迁后补偿的作为,也是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基于实践中常见案件情况,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
 
首先,即使拆迁方未完成签章,但双方订立协议,并且被拆迁人已经履行搬迁合同义务的,法律是不支持拆迁方随意违约的;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协议原件是重要证据,在拆迁方未给付补偿,甚至没有将协议原件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下,请务必谨慎决定是否搬迁;
 
最后,即使有被拆迁人手中真的没有协议原件,也不代表维权就一定进入了死胡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还可以尝试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拆迁协议的形式获取证据。但最稳妥的当然还是被拆迁人自己手中就留有原件证据。
 
拆迁审计的存在,应当是为了督促拆迁方依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为了给国家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上一道保险。绝不是拆迁方用来哄骗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的道具。
 
如果拆迁协议签订了都可以随随便便不作数,那么拆迁方都直接按照被拆迁人的要求拟定协议,等房屋被拆除后再反悔,拆迁工作岂不是乱了套?因此,被拆迁人更多的要关注拆迁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以及自己手中能够留有协议原件作为证据。
 
拆迁维权的应对之策并没有定式,细节案情排列组合,能够延伸出很多种不同的情况,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分析,才能够更好地确认该如何应对。
 
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遇到自己认为权益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可以及时就具体情形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积极了解相关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自己该如何妥善应对,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能免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和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知识内容,可以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公众号和头条号;需要维权法律帮助的朋友也可以通过留言或致电的方式与京尚拆迁律师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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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说协议没通过审计,约定的补偿不给了,你能接受吗?
更新时间:2019-06-24 13:41阅读次数:
拆迁方说拆迁协议“未通过审计”,所以没有在上面盖章,但被拆迁人的房子已经如约交付并被拆除了,那拆迁双方约定的补偿条件还作数吗?拆迁方应该如约向被拆迁人给付足额补偿吗?
 
原本家住通州区台湖镇某村的村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张先生的房屋因通州区文化旅游区项目建设被征占。10月16日,张先生与市土储中心通州分中心、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案涉搬迁补偿协议。
 
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对达到拆除标准的地上物进行审计确认后,拆迁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向张先生给付全部补偿款;张先生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完成搬迁,交付房屋及权属相关材料的正式文件。双方另在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条款等内容。
 
10月26日,在签署了交房验收单后,张先生如约将案涉被征占房屋交由拆迁方进行拆除。2014年1月,通州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先生支付了半数补偿款,其余补偿款一直未给付。
 
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拆迁方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拆迁方支付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款和违约金。法庭上拆迁方却辩称,双方根本没有签订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为张先生签了字的那份拆迁协议没有通过审计,没有拆迁方的盖章确认。
 
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案涉拆迁补偿协议虽缺少拆迁方的签章,但被拆迁人已经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拆迁方也拆除了张先生的房屋,该拆迁协议成立。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先生的诉讼请求,由拆迁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张先生足额支付剩余补偿款,如拆迁方逾期,则根据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拆迁协议审计不通过,后果应该让被拆迁人来承担吗?
 
对很多普通被拆迁人朋友来说,拆迁中的“审计”,是一项相当神秘的程序。拆迁方有时候会以需要经过审计为由,将被拆迁人签了字的拆迁协议拿走盖章。
 
大家应该都隐约知道,拆迁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手中应该留有一份经双方签章的协议原件,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协议权益能够实现;也是为了一旦拆迁方违反协议约定,被拆迁人有充分证据,能够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但很多被拆迁人反映,拆迁方拿走所有协议原件时,说好过几天就会交回自己手里,然而过了数月,直到房子都拆了,自己也没再见到拆迁协议。
 
协议没有交回自己手里,到底是因为审计没通过,还是什么其他原因?如果审计真的没通过,被拆迁人的房子却已经交给拆迁方拆除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
 
其一,协议的审计,不应该成为拆迁方不给被拆迁人手中留协议原件的借口。拆迁工作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被拆迁人配合,然而法律也针对被拆迁人的权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拆迁方不能以任何名义侵犯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审计为由带走所有协议原件拒不交还被拆迁人的,明显是拆迁方工作存在问题。
 
其二,拆迁审计是为了促进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监督拆迁安置资金足额发放,揭露拆迁中管理不善和损失浪费问题,而不是为了给被拆迁人出难题。如扬州市审计局在《浅谈拆迁安置补偿跟踪审计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审计中发现问题...不得直接干涉施工单位及其被拆迁户”。
 
其三,审计未通过不能成为拆迁方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借口。协议签了,房子拆了,拆迁方却说协议等有问题,拒绝按照约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此一来,法定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成了拆迁方完成拆迁进度要求的“道具”,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这明显是对法律规定背其道而行之。
 
手中留有协议原件是被拆迁人的权利,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规定的要求,只拆房不补偿是违法行为!
 
“协议要拿走盖章、拿走审计,这是政策,是流程”,“拆迁协议要存档,被拆迁人手里只要有复印件、有房票就够了”......拆迁方不能以这样的借口,拒绝给被拆迁人留协议原件。
 
实践中拆迁方将拆迁协议全部拿走,要求被拆迁人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但自己却要等到协议“通过审计”后,再向被拆迁人给付补偿款,甚至以未通过审计为由降低补偿标准,这样明显不平等的条款,显然是不合理的;先搬迁后补偿的作为,也是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基于实践中常见案件情况,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
 
首先,即使拆迁方未完成签章,但双方订立协议,并且被拆迁人已经履行搬迁合同义务的,法律是不支持拆迁方随意违约的;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协议原件是重要证据,在拆迁方未给付补偿,甚至没有将协议原件交给被拆迁人的情况下,请务必谨慎决定是否搬迁;
 
最后,即使有被拆迁人手中真的没有协议原件,也不代表维权就一定进入了死胡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还可以尝试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拆迁协议的形式获取证据。但最稳妥的当然还是被拆迁人自己手中就留有原件证据。
 
拆迁审计的存在,应当是为了督促拆迁方依法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为了给国家和被拆迁人的利益上一道保险。绝不是拆迁方用来哄骗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的道具。
 
如果拆迁协议签订了都可以随随便便不作数,那么拆迁方都直接按照被拆迁人的要求拟定协议,等房屋被拆除后再反悔,拆迁工作岂不是乱了套?因此,被拆迁人更多的要关注拆迁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以及自己手中能够留有协议原件作为证据。
 
拆迁维权的应对之策并没有定式,细节案情排列组合,能够延伸出很多种不同的情况,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分析,才能够更好地确认该如何应对。
 
如果被拆迁人在拆迁时,遇到自己认为权益可能受到威胁的情况,可以及时就具体情形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积极了解相关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自己该如何妥善应对,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能免于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和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知识内容,可以关注京尚拆迁律师的公众号和头条号;需要维权法律帮助的朋友也可以通过留言或致电的方式与京尚拆迁律师联系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