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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要求拆迁户至少选一套回迁房,法院:不合法,纠正!
更新时间:2019-11-18 23:22阅读次数:
房屋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打算,选择要货币补偿还是要回迁安置房。征收方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定的鼓励政策,引导被征收人按照自己的期望选择某种补偿方式,但是不能直接替被征收人做决定。
那么,如果有征收方直接规定被征收人必须选择某种补偿方式,法律是不是支持呢?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就结合一则相关案例,来为大家做分析解答。
房屋征收规定每户拆迁户至少要一套回迁房,法院:不合法,纠正!
山西省某县城进行拆迁改造,当事人吴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6月,当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首次向被征收人公布了本次征收的范围及补偿方案的内容;2013年8月,县政府又发布了一份《补充方案》,其中有一条重要的补充规定:签约户最少要回迁一套房。
吴先生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要钱还是要回迁房,是自己的选择权利,但现在《补充方案》要求签约户最少回迁一套房,无疑是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自由。
再则,《补偿方案》中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对被征收人一次性预先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剩余部分按实际期限回迁后找补。这就意味着,如果自己按照要求选择回迁房,自己的安置补偿也没法正常领取。
和征收方沟通无果,吴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确认这些“不公平”的规定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中涉及签约户最少要回迁一套房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责令县人民政府就本案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经过上诉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规定至少选一套安置房的做法,不合法在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这条规定,征收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要求被征收人必须选择哪种补偿方式,也不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而是必须由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要钱还是要房,又或者在要房的基础上将额外的部分折换成货币补偿,否则就是违反了该条规定。
本案中,虽然《补充方案》中并没有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安置房,但是仍旧限制了被征收人在“一套回迁房”价值范围内的补偿方式的选择自由,本质上和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某种补偿方式没有区别,仍旧是不合法的。
选择要钱好还是要房好?补偿总价有区别吗?
选择补偿方式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觉得很纠结:如果选钱,起码能早点看见补偿到账,可是钱可能很快就花完了,感觉不够“保值”;而安置房就不同了,房子起码可以保值,甚至还可能有升值空间,但是选安置房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回迁房什么时候能交房是个未知数。
实际上,只要征收项目合法有序地进行,并且拆迁协议内容完整、效力充分,本征收人就只需要考虑自己的需求就可以。不缺住处或者急需用钱的,可以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只有被征收房屋这一处房子的,可以选择安置房。
无论被征收人选择的是哪种补偿方式,补偿总价值都应当是相当的,不能和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及评估结果确定的评估价值有出入,不能让被征收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比征收之前下降。
该案的结果充分说明了,选择货币补偿还是安置房补偿,就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方不能替被征收人做决定。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限制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或者补偿数额不合理,又或者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那么,如果有征收方直接规定被征收人必须选择某种补偿方式,法律是不是支持呢?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就结合一则相关案例,来为大家做分析解答。
房屋征收规定每户拆迁户至少要一套回迁房,法院:不合法,纠正!
山西省某县城进行拆迁改造,当事人吴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2012年6月,当地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首次向被征收人公布了本次征收的范围及补偿方案的内容;2013年8月,县政府又发布了一份《补充方案》,其中有一条重要的补充规定:签约户最少要回迁一套房。
吴先生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要钱还是要回迁房,是自己的选择权利,但现在《补充方案》要求签约户最少回迁一套房,无疑是限制了自己的选择自由。
再则,《补偿方案》中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对被征收人一次性预先支付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助,剩余部分按实际期限回迁后找补。这就意味着,如果自己按照要求选择回迁房,自己的安置补偿也没法正常领取。
和征收方沟通无果,吴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确认这些“不公平”的规定条款无效。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诉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补偿方案》及《补充方案》中涉及签约户最少要回迁一套房等规定违反相关规定;责令县人民政府就本案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经过上诉审理,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规定至少选一套安置房的做法,不合法在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这条规定,征收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不能要求被征收人必须选择哪种补偿方式,也不能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而是必须由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要钱还是要房,又或者在要房的基础上将额外的部分折换成货币补偿,否则就是违反了该条规定。
本案中,虽然《补充方案》中并没有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安置房,但是仍旧限制了被征收人在“一套回迁房”价值范围内的补偿方式的选择自由,本质上和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某种补偿方式没有区别,仍旧是不合法的。
选择要钱好还是要房好?补偿总价有区别吗?
选择补偿方式时,很多被征收人都会觉得很纠结:如果选钱,起码能早点看见补偿到账,可是钱可能很快就花完了,感觉不够“保值”;而安置房就不同了,房子起码可以保值,甚至还可能有升值空间,但是选安置房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回迁房什么时候能交房是个未知数。
实际上,只要征收项目合法有序地进行,并且拆迁协议内容完整、效力充分,本征收人就只需要考虑自己的需求就可以。不缺住处或者急需用钱的,可以直接选择货币补偿;只有被征收房屋这一处房子的,可以选择安置房。
无论被征收人选择的是哪种补偿方式,补偿总价值都应当是相当的,不能和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及评估结果确定的评估价值有出入,不能让被征收人的生活居住水平比征收之前下降。
该案的结果充分说明了,选择货币补偿还是安置房补偿,就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征收方不能替被征收人做决定。实践中如果有征收方限制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或者补偿数额不合理,又或者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