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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帮你维权!
更新时间:2017-03-31 21:18阅读次数:
现今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懂得自己不仅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更是享受权利的主体。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的原江律师说,在法律中,公民在履行各项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多种权利。在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也同样享有多项权利,其中包括:土地所有权、预征土地知情权、被征地农民的调查结果确认权、申请预征听证权、参与征收报批权、征地批准结果知情权、土地补偿知情权、调查结果核准权、补偿方案听证权、拒绝补偿登记权、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补偿标准争议权、拒绝履行政令权、恢复耕种权、违法举报权、社保安置权等。当其中任何一种权利受到侵犯时,都应积极争取并合法维权。
陕西省土地征收维权成功案例:
(一)案情
2013年5月11日,仝女士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陕西省X X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万家广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落实情况。同年5月26日,X X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仝女士不服,于2013年7月2日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 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随后,仝女士以X X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中仝女士委托了当地一家律所的律师来代理她的案子,但是由于该律师并非专业从事征地补偿事务方面的律师,缺乏相关的经验,导致一审败诉。让仝女士非常失望,她决定上诉,但因为有了上一次的教训,所以她决定聘请一名专门负责此类事务的律师,通过上网查询,她了解到北京原江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律师团的口碑非常好,因此决定聘请原律师作为自己的上诉代理人,原律师在听取仝女士的阐述,阅读完案卷资料后,为仝女士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方案。
(二)维权之路
【第一步】 原江律师第一时间赶到咸阳市,收集并了解一审案卷资料,认真阅读一审的庭审笔录,充分了解案情,并与仝女士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案件的细节进行全年的把握,对于二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预演,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二步】 原江律师根据收集掌握到的证据以及材料,书写了上诉状,为维护仝女士的合法权益,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第三步】 原江律师在二审中对于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说明,并充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于被上诉人的答辩和质疑,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通过原江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维护了仝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 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确认X X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违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我们可以看见政府有对公民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有相关知情权。当公民的合法权利被非法侵害时,无论对方是谁,一定要勇敢反抗,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面临的问题确实严重,无法凭借一己之力解决,也不可气馁,更不可走极端之路。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更是专业的,请相信法律,也请相信我们,您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维权小知识】
1、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与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陕西省土地征收维权成功案例:
(一)案情
2013年5月11日,仝女士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陕西省X X市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万家广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落实情况。同年5月26日,X X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仝女士不服,于2013年7月2日向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 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随后,仝女士以X X市人民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中仝女士委托了当地一家律所的律师来代理她的案子,但是由于该律师并非专业从事征地补偿事务方面的律师,缺乏相关的经验,导致一审败诉。让仝女士非常失望,她决定上诉,但因为有了上一次的教训,所以她决定聘请一名专门负责此类事务的律师,通过上网查询,她了解到北京原江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律师团的口碑非常好,因此决定聘请原律师作为自己的上诉代理人,原律师在听取仝女士的阐述,阅读完案卷资料后,为仝女士制定了相应的维权方案。
(二)维权之路
【第一步】 原江律师第一时间赶到咸阳市,收集并了解一审案卷资料,认真阅读一审的庭审笔录,充分了解案情,并与仝女士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对案件的细节进行全年的把握,对于二审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预演,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二步】 原江律师根据收集掌握到的证据以及材料,书写了上诉状,为维护仝女士的合法权益,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第三步】 原江律师在二审中对于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说明,并充分说明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对案情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于被上诉人的答辩和质疑,也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通过原江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维护了仝女士的合法权益。
(三)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X 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
二、确认X X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违法;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我们可以看见政府有对公民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有相关知情权。当公民的合法权利被非法侵害时,无论对方是谁,一定要勇敢反抗,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面临的问题确实严重,无法凭借一己之力解决,也不可气馁,更不可走极端之路。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京尚征地拆迁律师团更是专业的,请相信法律,也请相信我们,您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
【维权小知识】
1、国土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为了真正使被征地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实施征地的国土行政部门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即被征地农民享有要求公告与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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