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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信访有用吗?
更新时间:2017-05-31 11:30阅读次数:
北京京尚事务所拆迁律师团先为大家开篇立论:信访有用,但不能滥用,它应该被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和谈判筹码,而不是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主要甚至唯一方式!
说到信访,老百姓自己都有一定了解。信访情节在大量的文学及影视作品中也都有过体现。
斩获多个知名奖项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以及前一段时间火遍全国、风靡各个年龄层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都出现了信访情节。在现实主义题材的影视作品及文学作品中我们也能发现,信访并不像条例中那样简单,也并不是想说就能说、说了就会有人听,被听到就能妥善解决问题。即使信访有门,在饱受冷眼、冷语之后,事情也往往得不到解决,自己会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还有可能被因《信访条例》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被推诿,严重的甚至会被以“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理由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该不该信访,该怎么信访才有用呢?
京尚拆迁律师团为你解惑!
 
1  明确信访的概念——信访确实是可行的维权手段之一。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另外,《条例》中对信访的渠道、方式和管辖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条例中多次强调打通官民沟通渠道、妥善及时处理信访人的诉求。
从《条例》中关于信访的定义来看,老百姓只要觉得有问题,就可以进行信访,并且信访通道大开绿灯,看似畅行无阻,简而言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信访的确是一条可行的路,也就是说,在遭遇拆迁补偿纠纷时,在维权过程中进行有效信访是专业拆迁律师鼓励的。
 
2  了解背后的障碍——信访必须有效,不能滥用。
怎样的信访才是有效的呢?这就要从信访背后的条条框框来看。
其实信访活动看似简单直接,实际上却有许多限制甚至“雷区”。
首先来看看限制。根据《条例》规定,信访人不得越级上访,不得重复上访,并且,法律明确了凡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都应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信访并非具有普遍法律强制力的法律程序,排除受理处理程序繁多,期限长,处理环节不透明,多环节存在“踢皮球”余地之外,处理结果无强制执行力也是其硬伤。
再来看看信访过程中的“雷区”。第一,信访过程中必须找准职责机关,盲目反映容易被拒,浪费争取拆迁补偿的黄金时间;第二,诉求必须合理有据,不能捏造、夸大事实,一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非但不能实现诉求,反而会让自己遭遇囹圄之困;第三,信访必须守秩序,走程序,逐级信访,不能越级,只有冷静理智地进行信访,才能有效地传达诉求,降低直接被拒、路被堵死的可能;第四,信访过程中应当索要书面告知、答复文件并妥善保管,这些书面材料在日后的复查、复议、诉讼过程中都能作为有效证据,如果信访人仅仅与受访部门进行口头交流,那么日后很可能发生无凭无证、死无对证的尴尬场面。
因此,从专业拆迁律师的角度来说,京尚律师建议当事人,把信访当做一种辅助手段而非赖以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律师的指导下有节奏、有效率、按部就班地进行,才能发挥其在维权过程中的价值。
 
3  别放弃主战场——信访失败,还能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信访条例》中仅规定了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时可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并未对起诉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案件处理实践经验出发,对于信访答复意见不满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并要求有关机关重新处理其请求的。
也就是说,通过这一途径和方式,可以将无强制力的信访结果变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判决/裁定结果,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将路铺的更宽一些。
 
综上,为了避免因为信访人不了解相关规定或情绪上不够冷静而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京尚拆迁律师团建议当事人,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信访事宜,在律师给出的综合维权方案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进行维权活动,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打通维权之路,编织维权之网,牢牢把握住成功维权的一切契机!



城中村改造
拆迁补偿纠纷,信访有用吗?
更新时间:2017-05-31 11:30阅读次数:
北京京尚事务所拆迁律师团先为大家开篇立论:信访有用,但不能滥用,它应该被作为一种有效的辅助手段和谈判筹码,而不是解决拆迁补偿问题的主要甚至唯一方式!
说到信访,老百姓自己都有一定了解。信访情节在大量的文学及影视作品中也都有过体现。
斩获多个知名奖项的电影《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以及前一段时间火遍全国、风靡各个年龄层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都出现了信访情节。在现实主义题材的影视作品及文学作品中我们也能发现,信访并不像条例中那样简单,也并不是想说就能说、说了就会有人听,被听到就能妥善解决问题。即使信访有门,在饱受冷眼、冷语之后,事情也往往得不到解决,自己会像个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还有可能被因《信访条例》中“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的规定被推诿,严重的甚至会被以“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理由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该不该信访,该怎么信访才有用呢?
京尚拆迁律师团为你解惑!
 
1  明确信访的概念——信访确实是可行的维权手段之一。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另外,《条例》中对信访的渠道、方式和管辖也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且条例中多次强调打通官民沟通渠道、妥善及时处理信访人的诉求。
从《条例》中关于信访的定义来看,老百姓只要觉得有问题,就可以进行信访,并且信访通道大开绿灯,看似畅行无阻,简而言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信访的确是一条可行的路,也就是说,在遭遇拆迁补偿纠纷时,在维权过程中进行有效信访是专业拆迁律师鼓励的。
 
2  了解背后的障碍——信访必须有效,不能滥用。
怎样的信访才是有效的呢?这就要从信访背后的条条框框来看。
其实信访活动看似简单直接,实际上却有许多限制甚至“雷区”。
首先来看看限制。根据《条例》规定,信访人不得越级上访,不得重复上访,并且,法律明确了凡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都应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信访并非具有普遍法律强制力的法律程序,排除受理处理程序繁多,期限长,处理环节不透明,多环节存在“踢皮球”余地之外,处理结果无强制执行力也是其硬伤。
再来看看信访过程中的“雷区”。第一,信访过程中必须找准职责机关,盲目反映容易被拒,浪费争取拆迁补偿的黄金时间;第二,诉求必须合理有据,不能捏造、夸大事实,一但被认定为诬告陷害,非但不能实现诉求,反而会让自己遭遇囹圄之困;第三,信访必须守秩序,走程序,逐级信访,不能越级,只有冷静理智地进行信访,才能有效地传达诉求,降低直接被拒、路被堵死的可能;第四,信访过程中应当索要书面告知、答复文件并妥善保管,这些书面材料在日后的复查、复议、诉讼过程中都能作为有效证据,如果信访人仅仅与受访部门进行口头交流,那么日后很可能发生无凭无证、死无对证的尴尬场面。
因此,从专业拆迁律师的角度来说,京尚律师建议当事人,把信访当做一种辅助手段而非赖以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律师的指导下有节奏、有效率、按部就班地进行,才能发挥其在维权过程中的价值。
 
3  别放弃主战场——信访失败,还能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信访条例》中仅规定了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时可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并未对起诉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从案件处理实践经验出发,对于信访答复意见不满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并要求有关机关重新处理其请求的。
也就是说,通过这一途径和方式,可以将无强制力的信访结果变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诉讼判决/裁定结果,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将路铺的更宽一些。
 
综上,为了避免因为信访人不了解相关规定或情绪上不够冷静而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京尚拆迁律师团建议当事人,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信访事宜,在律师给出的综合维权方案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逐步进行维权活动,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打通维权之路,编织维权之网,牢牢把握住成功维权的一切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