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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拆迁有如一场兵荒马乱的战争,一场搬迁,满目疮痍,多少欢笑泪水在轰鸣的机械间逐渐被掩埋。然而即使“战争”结束了,也不代表被拆迁人就能过上安定的生活。
尽管我们现在都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相关法律规定,征收拆迁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但在实际生活中,还遗留着许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前就已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以及已实施拆迁但补偿安置回迁工作还未落实的项目。
更有甚者,在《条例》出台后,仍有部分不法征收拆迁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通过各种威逼利诱的方式,在被征收拆迁人未取得补偿时就已经动工拆除其房屋,其中不乏在补偿方式上选择/被选择了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拆迁人。
这些被征收/拆迁人在房屋被拆后大多选择了忍气吞声,寄希望于征收拆迁方说话算数,早日将应给予的各项搬迁过渡补偿费用结清,早日让自己住上回迁房,但这份希望却常常落空。
针对回迁遇阻能否维权、如何维权的问题,北京京尚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在此给予被侵权人几条可供参考的思路。
第一条思路 启动诉讼程序
不管是在《条例》出台前适用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已拆迁的项目,还是《条例》出台后才由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启动的项目,在补偿安置协议上注明回迁日期却未能如期回迁的被征收拆迁人都可以通过启动诉讼程序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利,向法院起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对方(在过去的拆迁项目中多为开发商,《条例》出台后多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其他维权措施多管齐下,为取得维权成功扎实走好每一步。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依照本条例(笔者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第二条思路
合理信访,与政府部门积极协商
京尚律师在此前曾普及过拆迁补偿纠纷中的信访相关知识,其实说白了信访就是通过一条法定的途径与政府部门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本文所讨论的回迁遇阻问题,一般属于群发性事件,权利受到侵害的往往不只一户两户被征收拆迁人。这时被拆迁人就应该团结起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寻求与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的机会。
实践中,如果回迁安置房真的因种种原因无法如期交付,政府往往提出其他解决方案与被征收拆迁人进行协商。
对被征收拆迁人来说,这个协商的过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就房屋面积、套数、差价问题提出新的协商条件,在合法范围内为自己和家人争取更多的补偿,实现维权目的,并得到应有的赔偿。
第三条思路 把握好一个原则
通过以上途径,被征收拆迁人可以积极地开始维权。但作为专业拆迁律师,京尚律师还要提醒被征收拆迁人,回迁遇阻的问题在拆迁纠纷案件中属于难度更大、情形更加复杂的案件,不同情况下应该选择的维权方式不同。
涉及回迁失败、交房逾期问题,往往距离拆迁项目启动已经过去了很多年,政策变迁、主管人员换届、开发商破产等现实存在的问题也成为了维权过程中的不可抗力。被征收拆迁人此时如果认准协议原本约定的回迁安置房为维权目的,往往很难实现。
被拆迁人的思路应该灵活些,把握好“以争取合理补偿及赔偿为目的”这个原则。必要时委托专业征收拆迁律师介入,更加系统、全面、有效地了解回迁遇阻的具体状况,通过专业法律手段寻找维权突破口,以更快更有效的方式为被征收拆迁人争取到更多补偿。
同时,因拆迁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深谙拆迁纠纷维权过程中的各种“猫腻”,专业能力强,谙熟相关法律法规及各时期政策,并且掌握了扎实的辩论和谈判技巧,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在与开发商、政府的谈判过程中,都能更有效地抓住辩论和谈判的关键点,能够尽量为被征收拆迁人争取最多的补偿,并加快获得补偿安置的进程。
只有政府意识到对被征收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迫在眉睫时,才能更有行动力地介入并进行调节,真正地帮助被征收拆迁人解决回迁安置遇阻的问题。
总的来说,回迁安置遇阻是一个亟待解决、刻不容缓的问题,时间拖得越久,维权的难度就越大。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过渡期、回迁期等期限的条款,发生逾期情况一定要及时、积极进行维权,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操作,为争取更多拆迁补偿做出最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