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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三补两不补”
更新时间:2017-05-31 11:26阅读次数:
[公房]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作为特殊体制遗留产物,其与私有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个人只有公房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进程的推进,现有的很多公房都面临着征收拆迁,而对这些公房的承租人(使用者、居住者)来说,因房屋所有权不在自己手中,拆迁补偿问题就成了心头之患。
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而我国法律中目前没有对公房拆迁补偿做统一规定,实际操作大多依据当地政策。
北京京尚律师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以北京为例,向大家简单介绍这种特殊体质遗留产物的拆迁补偿问题。
 
一 依据的政策规定
北京市公房的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来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对征收自管公房或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情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将公房拆迁的补偿问题简单总结为“三补两不补”,其中包括对公房所有人(单位或按照规定出资购买公房的所有人)及承租人的补偿,以及不予补偿的情形。
 
二 公房拆迁的“三补”
根据《通知》规定,自(公房)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供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此时承租人有两种选择:1、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2、不予购买。但该购买行为限定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
第一种情况承租人如选择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则承租人在购房后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此时的征收补偿问题类似于一般房屋征收,在此不做具体讨论。
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明确拒绝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公房(一般涉及工龄等具体情况),则该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承租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另行安排房屋安置的方式对承租人进行补偿。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第三种特殊情况,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没有就是否购房达成一致的(例如因价格或其他细节原因承租人欲购房但条件未能谈妥等),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两粉评估及补偿方案:
1)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房屋价值补偿总额;
2)按照重置成新价款确定补偿额。
其中第二部分补偿价款是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额,用第一部分补偿总额扣除第二部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额后,即是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的拆迁征收补偿款。该情形下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此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如应得补偿款与安置房购房价款之间存在差额的(一般是补偿少于购房价),由公房承租人自行承担。
如房屋征收部门与公房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 公房拆迁“两不补”
根据《通知》规定,公房拆迁补偿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格评估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公房承租人都有权得到征收补偿。其中有两类公房承租人将不能得到公房拆迁补偿:
第一种情况,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第二种情况,按照北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根据《通知》规定,除以上主要的“三补两不补”情形外,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就搬迁、临时安置、移机、特困补助、奖励费用等事项给予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一定补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北京市外,各个地区的都有各自的具体政策规定,细节及评估标准有所不同,但原则大体一致。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两不补”情形的承租人之外,公房承租人都有权获得公房拆迁补偿。
因公房拆迁比起一般的私有房拆迁情况更为负责,实际遭遇这类拆迁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及时取证,尽早维权。




旧城改造
公房拆迁“三补两不补”
更新时间:2017-05-31 11:26阅读次数:
[公房]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作为特殊体制遗留产物,其与私有住房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个人只有公房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进程的推进,现有的很多公房都面临着征收拆迁,而对这些公房的承租人(使用者、居住者)来说,因房屋所有权不在自己手中,拆迁补偿问题就成了心头之患。
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而我国法律中目前没有对公房拆迁补偿做统一规定,实际操作大多依据当地政策。
北京京尚律师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就以北京为例,向大家简单介绍这种特殊体质遗留产物的拆迁补偿问题。
 
一 依据的政策规定
北京市公房的拆迁安置补偿相关政策规定主要来源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对征收自管公房或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情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划分和规定。
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将公房拆迁的补偿问题简单总结为“三补两不补”,其中包括对公房所有人(单位或按照规定出资购买公房的所有人)及承租人的补偿,以及不予补偿的情形。
 
二 公房拆迁的“三补”
根据《通知》规定,自(公房)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供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此时承租人有两种选择:1、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2、不予购买。但该购买行为限定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
第一种情况承租人如选择购买所承租的公房的产权,则承租人在购房后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此时的征收补偿问题类似于一般房屋征收,在此不做具体讨论。
第二种情况,承租人明确拒绝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的公房(一般涉及工龄等具体情况),则该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与承租人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另行安排房屋安置的方式对承租人进行补偿。达成书面协议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第三种特殊情况,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没有就是否购房达成一致的(例如因价格或其他细节原因承租人欲购房但条件未能谈妥等),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作出两粉评估及补偿方案:
1)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房屋价值补偿总额;
2)按照重置成新价款确定补偿额。
其中第二部分补偿价款是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额,用第一部分补偿总额扣除第二部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额后,即是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公房承租人的拆迁征收补偿款。该情形下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分别于房屋所有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
此种情况下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安置补偿方式。如应得补偿款与安置房购房价款之间存在差额的(一般是补偿少于购房价),由公房承租人自行承担。
如房屋征收部门与公房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的,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 公房拆迁“两不补”
根据《通知》规定,公房拆迁补偿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格评估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公房承租人都有权得到征收补偿。其中有两类公房承租人将不能得到公房拆迁补偿:
第一种情况,经审核查明公房承租人已承租或者购买的其它公房已达标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第二种情况,按照北京市审核配租配售规定,公房承租人已承租廉租房或者公租房,或者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需腾退原承租公房的,对公房承租人不予补偿。
 
根据《通知》规定,除以上主要的“三补两不补”情形外,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就搬迁、临时安置、移机、特困补助、奖励费用等事项给予被征收人或承租人一定补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除北京市外,各个地区的都有各自的具体政策规定,细节及评估标准有所不同,但原则大体一致。也就是说,除了符合“两不补”情形的承租人之外,公房承租人都有权获得公房拆迁补偿。
因公房拆迁比起一般的私有房拆迁情况更为负责,实际遭遇这类拆迁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及时取证,尽早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