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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拉横幅示威维权可取吗?
更新时间:2018-07-31 13:44阅读次数:
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很多被拆迁人凭着这一观念认为,一旦出现拆迁侵权危机,就只有去政府门前拉横幅示威,让当官的看到自己的冤屈,才能让他们重视违法拆迁问题,并为被拆迁人解决困扰。

一方面认为中央和各地方给出的举报、信访途径没有作用,另一方面又认为去政府门前“一哭二闹”才能引起重视、促使政府还自己一个公道,这两者之间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
这样的矛盾就催生了一类错误维权导致的悲剧,如被拆迁人因违反《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聚众围堵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等遭到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更为严重的,如被拆迁人的某些不理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被拆迁人曾因为家人邻居等去政府门前维权不成反被抓等此类情节,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很多被拆迁人认为,这完全是政府仗势欺人滥用权力的表现。
诚然,实践中确实存在拆迁方找借口肆意抓人、关人,并以此为要挟威逼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的案例,但也确实有被拆迁人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做出了触犯法律法规的错误行为,因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况。

如《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而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盲信“人多力量大”的信条,组织几十甚至上百名被拆迁人一起围聚到政府行政机关门前喊口号,试图引起更多关注,迫使政府正视自己的诉求。
但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或者是忽视了,进行集会示威需要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并获得许可,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且在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需遵守治安管理法规,不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也就是说,很多被拆迁人认为自己拉横幅请愿并不算是违法违规,并没有做出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的事,这种想法是过于天真的。有时看似和拆迁方站在一起的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拆迁方此时抓住被拆迁人的这个弱点,用“自由”、“案底”等要挟被拆迁人签字搬迁,被拆迁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就会陷入更深的被动,甚至丧失重要的维权筹码。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想告诉被拆迁人的是,诸如拉横幅示威等的行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并不是完全没有帮助作用,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违规违法的方式进行这些活动,或一味依赖这种形式,很可能不但实现不了维权目的,反而如我们上文所说的,让自己身陷囹圄。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不要盲目地组织大量亲朋邻居去“请愿”,而是要根据《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理智地组织进行维权活动。

有条件的被拆迁人尽量在遇到拆迁侵权问题时,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进行沟通咨询,共同探讨确认维权方向,在律师的帮助指导下通过合法的信访途径、举报途径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并结合律师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用合法的方式向拆迁方施压,创造平等、良好的谈判环境,在合法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最高权益。
当然,如果有被拆迁人并没有达到接受行政处罚的情节,但仍旧被拆迁方抓住把柄,遭到行政拘留、罚款等,不服触发决定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进行权利救济。

不管是哪种情况,不管事态发展到哪一步,被拆迁人都有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合法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余地。京尚拆迁律师万望被拆迁人无论遭到怎样的刁难,都不要轻易突破合法的基本原则,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给拆迁方留下趁虚而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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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拉横幅示威维权可取吗?
更新时间:2018-07-31 13:44阅读次数:
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很多被拆迁人凭着这一观念认为,一旦出现拆迁侵权危机,就只有去政府门前拉横幅示威,让当官的看到自己的冤屈,才能让他们重视违法拆迁问题,并为被拆迁人解决困扰。

一方面认为中央和各地方给出的举报、信访途径没有作用,另一方面又认为去政府门前“一哭二闹”才能引起重视、促使政府还自己一个公道,这两者之间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
这样的矛盾就催生了一类错误维权导致的悲剧,如被拆迁人因违反《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相关规定,聚众围堵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扰乱公共秩序等遭到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更为严重的,如被拆迁人的某些不理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少被拆迁人曾因为家人邻居等去政府门前维权不成反被抓等此类情节,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很多被拆迁人认为,这完全是政府仗势欺人滥用权力的表现。
诚然,实践中确实存在拆迁方找借口肆意抓人、关人,并以此为要挟威逼被拆迁人签字搬迁的案例,但也确实有被拆迁人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做出了触犯法律法规的错误行为,因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情况。

如《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而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盲信“人多力量大”的信条,组织几十甚至上百名被拆迁人一起围聚到政府行政机关门前喊口号,试图引起更多关注,迫使政府正视自己的诉求。
但很多被拆迁人不知道,或者是忽视了,进行集会示威需要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向主管机关(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并获得许可,并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且在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需遵守治安管理法规,不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也就是说,很多被拆迁人认为自己拉横幅请愿并不算是违法违规,并没有做出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的事,这种想法是过于天真的。有时看似和拆迁方站在一起的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等处罚决定,确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如果拆迁方此时抓住被拆迁人的这个弱点,用“自由”、“案底”等要挟被拆迁人签字搬迁,被拆迁人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就会陷入更深的被动,甚至丧失重要的维权筹码。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想告诉被拆迁人的是,诸如拉横幅示威等的行为在拆迁维权过程中并不是完全没有帮助作用,但是如果被拆迁人采用违规违法的方式进行这些活动,或一味依赖这种形式,很可能不但实现不了维权目的,反而如我们上文所说的,让自己身陷囹圄。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不要盲目地组织大量亲朋邻居去“请愿”,而是要根据《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的相关规定,在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理智地组织进行维权活动。

有条件的被拆迁人尽量在遇到拆迁侵权问题时,第一时间联系专业拆迁律师进行沟通咨询,共同探讨确认维权方向,在律师的帮助指导下通过合法的信访途径、举报途径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具体情况,并结合律师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用合法的方式向拆迁方施压,创造平等、良好的谈判环境,在合法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最高权益。
当然,如果有被拆迁人并没有达到接受行政处罚的情节,但仍旧被拆迁方抓住把柄,遭到行政拘留、罚款等,不服触发决定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进行权利救济。

不管是哪种情况,不管事态发展到哪一步,被拆迁人都有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合法方式进行权利救济的余地。京尚拆迁律师万望被拆迁人无论遭到怎样的刁难,都不要轻易突破合法的基本原则,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缺乏法律意识,给拆迁方留下趁虚而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