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A座20层
咨询电话:4009990618
Email: jingshanglawyer@163.com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用比较通俗的话来说,就是确认哪些人对土地享有各项权利。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土地确权可以有效保障农民朋友的个人权益,方便农民朋友们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流转,避免出现邻里纠纷,同时也是为此后可能出现的征地补偿争议上一道保险。
由于其中牵扯到的程序、认定原则和认定依据繁多复杂,因此,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几个常见的土地确权问题做简单回答。
问题1:
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怎么办?
在确权过程中,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依据对农户承包地四至范围的实际测量面积,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超出承包面积的部分不得强制收回。
问题2:
部分承包土地已被依法占用(征用)的
怎么算?
对承包地部分被依法占用(征用),且承包户已得到相应补偿的,在确权过程中将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
问题3:
无法复垦的土地怎么算?
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地块,无法复垦的承包地,在确权过程中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部分也要进行确权,避免发生新的纠纷。
问题4:
因公益用地被占用的承包地怎么算?
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分两种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1)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将从承包地面积中减除,不再计入;
2)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问题5:
农村二轮承包后
村里又调整过土地的怎么算?
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问题6:
未批先建改变承包地用途的怎么算?
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建设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问题7:
子女分户的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因子女结婚要求分户的,由承包双方出具书面分割协议,对协议分户后分割的承包面积,予以分户确权登记。
问题8:
分地时户口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但又迁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问题9:
转租和外包的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问题10:
承包人死亡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人死亡,家庭其他成员还存在且并未分户的,家庭承包户并未实际消亡,按照原承包土地进行确权;因承包人死亡,导致家庭承包户实际消亡的,原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因承包人死亡造成家庭承包户实际消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死亡承包人与其他家庭人员分户、单独立户的;②死亡人员的其他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原家庭承包户只剩死亡承包人的;死亡承包人属孤寡户的。
以上问题是农民朋友们在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时常见的疑问,因土地确权问题的复杂性,实际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篇幅所限并未全部列明。如果农民朋友们在确权登记问题上还有其他具体疑问的,也可以留言或电话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具体咨询。
在此,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农民朋友:土地确权是势在必行的,要想确认并保障自己的土地权利,一定要积极配合并参与到土地确权中去,确保自己能够拿到确权证书,方便日后安心经营土地。但同时农民朋友们也要提起十二万分的注意,在确认签字前一定要对土地的四至范围、面积、使用权限进行仔细的核对,发现有错漏、存疑之处的,一定要立即提出,避免确权登记完成后才发现登记土地与实际情况不同。
- 上一篇: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 公 告
- 下一篇:不服信访结果,可以起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