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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 公 告
更新时间:2017-07-25 14:55阅读次数:

漯政土〔2017〕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漯河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1日以豫政土〔2017〕84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召陵区后谢乡谢庄村、牛赵村、方庄村、孙店村、吕仓村、席郭村、邓店村、西坡李村、白坡村、前谢村和源汇区空冢郭镇赵岗村。征收召陵区谢乡谢庄村土地3.8097公顷、牛赵村土地4.95公顷、方庄村土地2.1277公顷、孙店村土地2.2268公顷、吕仓村土地0.8440公顷、席郭村土地0.1557公顷、邓店村土地0.6727公顷、西坡李村土地0.8826公顷、白坡村土地1.8167公顷、前谢村土地0.3216公顷,征收源汇区空冢郭镇赵岗村土地5.6501公顷,总面积23.4576公顷公顷(其中耕地21.864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执行,计7.92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6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5日


农村拆迁
漯河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 公 告
更新时间:2017-07-25 14:55阅读次数:

漯政土〔2017〕4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漯河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漯河市2016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11日以豫政土〔2017〕84号文件批复,其批准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分别位于召陵区后谢乡谢庄村、牛赵村、方庄村、孙店村、吕仓村、席郭村、邓店村、西坡李村、白坡村、前谢村和源汇区空冢郭镇赵岗村。征收召陵区谢乡谢庄村土地3.8097公顷、牛赵村土地4.95公顷、方庄村土地2.1277公顷、孙店村土地2.2268公顷、吕仓村土地0.8440公顷、席郭村土地0.1557公顷、邓店村土地0.6727公顷、西坡李村土地0.8826公顷、白坡村土地1.8167公顷、前谢村土地0.3216公顷,征收源汇区空冢郭镇赵岗村土地5.6501公顷,总面积23.4576公顷公顷(其中耕地21.8642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按《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漯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漯政〔2013〕8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据实计算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按一季产值进行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按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件执行,计7.92万元/公顷。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村(组)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16日

登记地点:漯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源汇分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其登记内容以当地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