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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按照十年前的补偿标准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吗?
更新时间:2017-09-04 11:14阅读次数:

征地纠纷案件中,争议点往往出现在补偿条件上,征收方出于各种原因想要压低征收补偿标准,而对农民来说,失地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也不得不提起十二分的注意。

最近有农民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自己村儿里的地要被征收,村里张贴了经过县政府批准同意的补偿公告,但是补偿标准是根据十年前的规定给出的,由此得出的补偿金数额在十年后的现在看起来实在是太过寒酸,如果接受了这样的补偿条件,众多被征地农民以后的生计都成问题。但是这个标准是经过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村民们能不能拒绝这样的补偿条件,要求对方按照新的补偿标准重新给出补偿方案?

其实,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这类的案例并不少见,京尚拆迁律师相信,除了这几位咨询的农民朋友,一定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内心有这样的疑惑。也会有一部分被征收人看不出补偿公告中的“猫腻”,只是觉得补偿过低,但是还是在征收方和村里的催促下咬牙接受了这样明显不合理的补偿,交出了土地。

针对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今天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按照滞后数年甚至十数年的补偿标准绝对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按照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标准确定补偿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征收集体土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适用期限会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整体标准必须与征地实施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相适应,对此,各地也会就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期限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和政策,但像本文开头这个案例一样,采用滞后十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明显不符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和要求,也不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因此,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标准依据严重滞后的,有权拒绝接受,要求按照新的、符合当前经济水平的标准确定补偿金额(条件),征收方拒绝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有更多关于征地拆迁法律问题的疑惑,可以在下方留言,或直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京尚拆迁律师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做更具体的法律分析,提供更多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

 


农村拆迁
政府按照十年前的补偿标准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吗?
更新时间:2017-09-04 11:14阅读次数:

征地纠纷案件中,争议点往往出现在补偿条件上,征收方出于各种原因想要压低征收补偿标准,而对农民来说,失地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也不得不提起十二分的注意。

最近有农民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自己村儿里的地要被征收,村里张贴了经过县政府批准同意的补偿公告,但是补偿标准是根据十年前的规定给出的,由此得出的补偿金数额在十年后的现在看起来实在是太过寒酸,如果接受了这样的补偿条件,众多被征地农民以后的生计都成问题。但是这个标准是经过县政府批准同意的,村民们能不能拒绝这样的补偿条件,要求对方按照新的补偿标准重新给出补偿方案?

其实,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这类的案例并不少见,京尚拆迁律师相信,除了这几位咨询的农民朋友,一定还有很多被征收人内心有这样的疑惑。也会有一部分被征收人看不出补偿公告中的“猫腻”,只是觉得补偿过低,但是还是在征收方和村里的催促下咬牙接受了这样明显不合理的补偿,交出了土地。

针对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今天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按照滞后数年甚至十数年的补偿标准绝对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这样的补偿标准,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按照符合实际情况的新的标准确定补偿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征收集体土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适用期限会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整体标准必须与征地实施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情况相适应,对此,各地也会就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期限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和政策,但像本文开头这个案例一样,采用滞后十年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明显不符合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和要求,也不符合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因此,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或补偿标准依据严重滞后的,有权拒绝接受,要求按照新的、符合当前经济水平的标准确定补偿金额(条件),征收方拒绝的,被征地农民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大家有更多关于征地拆迁法律问题的疑惑,可以在下方留言,或直接致电京尚拆迁律师,京尚拆迁律师会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为您做更具体的法律分析,提供更多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