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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遇到拆迁是按照住宅性质还是商业性质补偿?
更新时间:2017-09-11 16:00阅读次数:
京尚拆迁律师答:这个问题核心是拆迁中,非住宅的认定形式。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况:
1、原始设计房屋为非居住房屋或房屋依法销售时,是非居住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是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可以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并根据其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参照当地非住宅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1、原始设计房屋为非居住房屋或房屋依法销售时,是非居住房屋,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是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可以依据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并根据其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参照当地非住宅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