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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安置费应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17-09-07 14:53阅读次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因国家征收土地产生损失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农作物等因征地被拆迁损坏给予所有权人的补偿。

前者往往是补偿额中占比最大的部分,主要矛盾往往在乡镇/村委会是否有权截留,失地农民能够取得多少比例的补偿方面;后者数额较小但相对来说比较清晰,产生纠纷往往比较少。

而很多农民朋友最弄不清的往往是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这是因为,安置补助费是几部分补偿项目中对失地农民最直接的生活补助,但常常并不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土地安置补助费实际上是国家在征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由此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用。因为征地会导致一部分过去主要从事农耕工作的人口发生转移,这部分失地农民在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之后需要寻找新的谋生途径,所以被征地单位/集体/农民需要这部分安置补助费用来作为重新就业、取得新的生活来源的“启动资金”。同时,对于无法重新就业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也是他们失地后的生活补助。

因此,土地安置补助费,或者说土地安置补助,实际上的作用是使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安排,不会因失地丧失全部的生活来源。这部分补助以金钱的方式计算产生,但以不同的形式作用于被征地农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一般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安置单位统一发放。

简单来说,谁负责安置这部分失地农民,这部分安置补助费用就交给谁,但该部分费用的用途和去向只能是对这部分失地农民进行安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直接去向)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用应当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负责安排安置这部分人员的单位安排使用。

第三种,被征地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直接发放给需安置农民本人,但该失地农民不能在此基础上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再次对自己进行安置;如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的,也可以将该部分安置补助费用用于支付该备案制人员的保险费用。

如果有被征地农民发现自己到手的征地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这部分的,也并不代表这部分补偿就被谁“黑”掉了,也有可能是被用于对其进行就业安置或缴付保险了。也就是说,土地安置补助费不一定是以货币的方式给付给被征地农民,你拿到的不一定是钱

但不论这部分费用怎样用在被征地农民的身上,其个人都应该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并且,该部分费用只能用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因此,被征地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一定要提起万分注意,不要忽视与征收方或村委会之间进行的任何一次谈话或签字,因为这些交流过程中的某些内容很可能就决定了你接受安置补助的方式,以及其他与征地补偿密切相关的问题。


农村拆迁
农村征地,安置费应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17-09-07 14:53阅读次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因国家征收土地产生损失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林木、农作物等因征地被拆迁损坏给予所有权人的补偿。

前者往往是补偿额中占比最大的部分,主要矛盾往往在乡镇/村委会是否有权截留,失地农民能够取得多少比例的补偿方面;后者数额较小但相对来说比较清晰,产生纠纷往往比较少。

而很多农民朋友最弄不清的往往是安置补助费这部分。这是因为,安置补助费是几部分补偿项目中对失地农民最直接的生活补助,但常常并不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

土地安置补助费实际上是国家在征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由此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补助费用。因为征地会导致一部分过去主要从事农耕工作的人口发生转移,这部分失地农民在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之后需要寻找新的谋生途径,所以被征地单位/集体/农民需要这部分安置补助费用来作为重新就业、取得新的生活来源的“启动资金”。同时,对于无法重新就业的人员,安置补助费也是他们失地后的生活补助。

因此,土地安置补助费,或者说土地安置补助,实际上的作用是使失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征用后能够得到妥善的安置安排,不会因失地丧失全部的生活来源。这部分补助以金钱的方式计算产生,但以不同的形式作用于被征地农民。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补助费应当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一般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安置单位统一发放。

简单来说,谁负责安置这部分失地农民,这部分安置补助费用就交给谁,但该部分费用的用途和去向只能是对这部分失地农民进行安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直接去向)主要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用应当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负责安排安置这部分人员的单位安排使用。

第三种,被征地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直接发放给需安置农民本人,但该失地农民不能在此基础上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再次对自己进行安置;如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的,也可以将该部分安置补助费用用于支付该备案制人员的保险费用。

如果有被征地农民发现自己到手的征地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这部分的,也并不代表这部分补偿就被谁“黑”掉了,也有可能是被用于对其进行就业安置或缴付保险了。也就是说,土地安置补助费不一定是以货币的方式给付给被征地农民,你拿到的不一定是钱

但不论这部分费用怎样用在被征地农民的身上,其个人都应该有知情权和决定权,并且,该部分费用只能用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因此,被征地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一定要提起万分注意,不要忽视与征收方或村委会之间进行的任何一次谈话或签字,因为这些交流过程中的某些内容很可能就决定了你接受安置补助的方式,以及其他与征地补偿密切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