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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用地的,都要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先经依法征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然后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是否合法有效,“征地批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有权作出征地批文的行政主体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存在很多越权审批的违法征地批文,京尚拆迁律师也接触和分享过很多这方面的案例。除了行政主体权限的问题,其实关于征地批文还有一个常常会被忽视的重要细节——征地批文的作出时间。
最近也有当事人咨询这方面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借此机会讲讲征地批文的“保质期”。
最近一位咨询关于征地批文有效期的当事人刘先生所在的村子正面临征地,村委会贴出了一份征地公告,经上级政府批准,政府最近准备对该村土地进行征收,公告的最后附上了征地批准文件,但是文件的落款日期是3年前的。
虽然不懂这样是不是合法,但刘先生和村民们都很疑惑:已经过去了三年那么长的时间,这份征地批文是不是还有效呢?政府能用3年前的征地批文来征收征用村里的土地吗?
事实上,刘先生和该村的村民非常机智敏锐,迅速发现了征地批文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一般情况下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只有2年,超过这个期限,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京尚拆迁律师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关于严禁闲置土地的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专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规定,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此外,一些地方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这类问题出台的相关规定。
如广西南宁2013年颁布的《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法》第8条就指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与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有用地单位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类似的规定还体现在《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中,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专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四人民政府两年内卫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由于这一系列的规定并非出自《土地管理法》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除了专业拆迁律师之外可能有很多人因为找不到出处,只看《土地管理法》及《条例》中没有相关规定,就忽视了这方面的问题。
但实际上,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确实只有两年,政府用三年前甚至超过十年的征地审批文件来征地的,当然是无效的。
无论是征地批准文件,还是其他相关的征地文件,都有其有效期的限制存在。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具体问题有所怀疑,但是不知道确切答案的,可以通过公众号留言或致电的方式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律师会给您最专业可靠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