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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多宅,拆迁时是“强拆”还是“补偿”?
更新时间:2017-09-21 10:25阅读次数:

随着农村拆迁项目越来越多,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因为种种原因,家里是一户多宅,政府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还要求立即拆除。这是真的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我国的土地确权政策也规定了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确权发证。

但京尚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要求,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一户多宅”的问题,明确了法律政策允许某些情况下存在“一户多宅”。

所以说,如果直接将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当做违建直接强拆不予补偿,对很多被拆迁农民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有借机侵犯被拆迁农民财产权利的嫌疑。

那么到底都有哪些“一户多宅”是法律政策允许的、应当在拆迁时给予补偿的呢?京尚拆迁律师下面就为大家做个简单的总结:

一、虽是一户多宅,但是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出规定

这种情形解释起来其实很简单,一户农民有A和B两块宅基地,但是AB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当然要按照正常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作为违建合法强拆。

二、因历史政策原因或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问题造成一户多宅

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意见,宅基地确权问题必须考虑历史政策的原因,而在政策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以及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确权和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实施强拆,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

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拆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规定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 因合法继承、交易或赠予导致的一户多宅

有很多“一户多宅”情形产生的原因是老一辈去世,农户正常继承老人留下的农房;或某些农户去异地定居后将其宅基地留给留在农村的亲人;或者因为子女成家但分户之前没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于是从同村农户手中购买宅基地等等。

这些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情况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违规,确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但是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存在这些问题的农民朋友,尽管这些“一户多宅”的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不予确权或强拆,但是有条件的还是应该尽快进行分户确权,避免政策变动,或在拆迁时发生更多麻烦。

说到一户多宅的问题,其实现实中的产生原因很复杂,有些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实是违法的,但有些却是应当得到确权认可的。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如果拆迁方直接以一户多宅为由要求强拆不予补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留个心眼,及时向代理律师反映,积极应对,避免错失应得的拆迁补偿


农村拆迁
一户多宅,拆迁时是“强拆”还是“补偿”?
更新时间:2017-09-21 10:25阅读次数:

随着农村拆迁项目越来越多,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因为种种原因,家里是一户多宅,政府说这是违建,没有补偿,还要求立即拆除。这是真的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而我国的土地确权政策也规定了要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确权发证。

但京尚拆迁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要求,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处理“一户多宅”的问题,明确了法律政策允许某些情况下存在“一户多宅”。

所以说,如果直接将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当做违建直接强拆不予补偿,对很多被拆迁农民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有借机侵犯被拆迁农民财产权利的嫌疑。

那么到底都有哪些“一户多宅”是法律政策允许的、应当在拆迁时给予补偿的呢?京尚拆迁律师下面就为大家做个简单的总结:

一、虽是一户多宅,但是宅基地总面积没有超出规定

这种情形解释起来其实很简单,一户农民有A和B两块宅基地,但是AB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当然要按照正常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能作为违建合法强拆。

二、因历史政策原因或宅基地管理部门工作问题造成一户多宅

根据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意见,宅基地确权问题必须考虑历史政策的原因,而在政策不断推陈出新的过程中,以及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确权和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违建实施强拆,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

例如《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拆迁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规定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 因合法继承、交易或赠予导致的一户多宅

有很多“一户多宅”情形产生的原因是老一辈去世,农户正常继承老人留下的农房;或某些农户去异地定居后将其宅基地留给留在农村的亲人;或者因为子女成家但分户之前没能申请到新的宅基地,于是从同村农户手中购买宅基地等等。

这些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宅基地造成“一户多宅”情况的,不能直接认定为违法违规,确权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但是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存在这些问题的农民朋友,尽管这些“一户多宅”的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建不予确权或强拆,但是有条件的还是应该尽快进行分户确权,避免政策变动,或在拆迁时发生更多麻烦。

说到一户多宅的问题,其实现实中的产生原因很复杂,有些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确实是违法的,但有些却是应当得到确权认可的。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如果拆迁方直接以一户多宅为由要求强拆不予补偿的,被拆迁人一定要留个心眼,及时向代理律师反映,积极应对,避免错失应得的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