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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给出的期限内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按照既定的补偿方案作出的有关补偿事项的行政决定。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被征收人不明,或征收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的,可以由政府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给予补偿完成征收。
有很多被征收人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征收补偿决定书》算不算政府强征强收?收到这份《决定书》是不是就只能接受对方单方面给出的补偿条件,交出房子?
京尚拆迁律师在这里告诉大家,并不是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之后被征收人就只能被动接受了。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后的法律效果,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做个讲解。
自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开始,被征收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也是被征收人在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进行权利救济的合法途径。
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之后,征收人开始享有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决定的权利。其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补偿征收决定生效时,其所有权应当发生了转移。
当然,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方式在学界其实尚存争议。对被征收人来说,要首先关注的还是《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后通过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途径避免房子被强制执行,只要房子还没被拆,被征收人就还掌握着谈判的重要筹码。
总而言之,如果房屋征收双方无法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期限内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并签订搬迁协议,为了征收进度能顺利推进,政府会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的,也仍有救济的办法。
也许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作为相对弱势方的被征收人常常会见到人性的黑暗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本身是黑暗的。只要被征收人能够坚定信心,信任并积极配合代理律师,成功维权并不是什么不可实现的事情,京尚拆迁律师时刻准备着为您的维权之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