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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卖地要担“刑责”,村官们还敢乱卖村里的土地吗?
更新时间:2017-10-25 11:46阅读次数:
 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需先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归为国有。

有许多失地农民曾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过,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农民朋友可能也亲身经历过这样的情况:没有看到征地公告,也没有任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仅仅是村民组长或者其他“村官儿”作为中间人召开了村民会议或私下联系某几户村民进行协商之后,就让大家签了土地转让协议,将集体土地“卖”给了某些政府单位或者企业甚至个人。

其中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将土地出卖给机关单位(负责人)用于进行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最为常见,也最具有“看似合法实际违法”的迷惑性,很多农民朋友无法确定征地行为到底是否合法,有时候就连作为中间人的村干部都以为征地项目是合法的。

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角度来说,土地被征没有经过正当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拿到的补偿往往很难达到合理合法的标准,个人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从中间人“村官儿”的角度来看,很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以为自己是在配合进行合法征地(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是试图钻法律空子),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最终都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敲个警钟:土地犯罪万万要不得!

法律相关规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见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前款犯罪的单位犯罪情形也做了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除此之外,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以及“村官儿”们,不管是个人私自转让、倒卖土地,还是村集体单位犯罪,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都是要承担相应的刑责的,即使数目或金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无法定罪的,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不管是村集体,还是村干部个人,又或者是农民朋友个人,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私自处置集体土地;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尤其是作为村集体领头羊的村干部(们),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不确定某些土地征收项目(行为)是否合法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或一时大意,以为自己是在配合政府工作,为村民谋福利,最后却触犯刑法,成为参与土地犯罪的“罪人”。


农村拆迁
非法卖地要担“刑责”,村官们还敢乱卖村里的土地吗?
更新时间:2017-10-25 11:46阅读次数:
 大家都知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需先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归为国有。

有许多失地农民曾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过,同时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农民朋友可能也亲身经历过这样的情况:没有看到征地公告,也没有任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仅仅是村民组长或者其他“村官儿”作为中间人召开了村民会议或私下联系某几户村民进行协商之后,就让大家签了土地转让协议,将集体土地“卖”给了某些政府单位或者企业甚至个人。

其中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将土地出卖给机关单位(负责人)用于进行某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最为常见,也最具有“看似合法实际违法”的迷惑性,很多农民朋友无法确定征地行为到底是否合法,有时候就连作为中间人的村干部都以为征地项目是合法的。

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角度来说,土地被征没有经过正当合法的土地征收程序,拿到的补偿往往很难达到合理合法的标准,个人权利也很难得到保障;从中间人“村官儿”的角度来看,很可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自以为自己是在配合进行合法征地(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是试图钻法律空子),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最终都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敲个警钟:土地犯罪万万要不得!

法律相关规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规定见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前款犯罪的单位犯罪情形也做了规定,(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除此之外,根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结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以及“村官儿”们,不管是个人私自转让、倒卖土地,还是村集体单位犯罪,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都是要承担相应的刑责的,即使数目或金额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无法定罪的,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不管是村集体,还是村干部个人,又或者是农民朋友个人,都不要抱着侥幸心理私自处置集体土地;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集体土地征收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尤其是作为村集体领头羊的村干部(们),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而不确定某些土地征收项目(行为)是否合法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或一时大意,以为自己是在配合政府工作,为村民谋福利,最后却触犯刑法,成为参与土地犯罪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