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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农村征地是否合法?你需要了解的有这些
更新时间:2017-10-25 11:46阅读次数:

由于涉及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多而繁杂,提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有很多农民朋友都有些云里雾里。而京尚拆迁律师平日里所说的简单判断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农民朋友们往往也不知道该从何入手,以及该了解的程序和材料都有哪些。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从程序角度切入,教大家如何对农村征地是否合法做基础性的判断。

一、拟征地公告与第一次听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之前实际上还有一项重要的公告,即拟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村委会或小组张贴书面公告,将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向被征收人予以通告。同时,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将一律不予补偿。

二、一书四方案与征地审批

集体土地征收事关农民最根本利益,征收前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45条的规定向有权限的行政部门进行报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正式实施,也就是必须取得我们日常所说的“征地批文”,只有经过征地审批并通过的征地行为才满足合法的基本前提。

而进行征地报批的主要文件内容即我们所说的“一书四方案”,具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尽管“一书四方案”的编写与审批不会直接呈现在被征地农民的面前,但这些文件材料都是合法征地必须具备的。

三、征收土地公告

与征地报批前的拟征地公告不同,这次公告是批准手续下来后第二次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的农民朋友就可以拿着权属证件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了。

四、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第二次听证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政府审批,并向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安置农业人口等相关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等。

大家都明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补偿安置条件是否合理,能否满足被征收人在失去土地后还能够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以说,对被征地农民来说,补偿安置方案关系的是农民朋友最切身的利益。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正是涉及到补偿安置条件的多寡,因此,被征收人一定不能忽视。

京尚拆迁律师再次提醒被征地农民朋友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其享有的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以上的程序和法定文件只是合法证地的最基本要求,满足以上程序和文件并不代表着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但是如果连以上最基本的法定要求都不满足,那么征地项目一定是存在问题的。被征收人可以据此作出最简单最基础的判断,但涉及违法之处具体存在于哪里,又该怎样抓住这些违法点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更加深入和复杂的问题了。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专业判断来得出更具体的结论。

 


农村拆迁
想知道农村征地是否合法?你需要了解的有这些
更新时间:2017-10-25 11:46阅读次数:

由于涉及的程序和法律规定多而繁杂,提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有很多农民朋友都有些云里雾里。而京尚拆迁律师平日里所说的简单判断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农民朋友们往往也不知道该从何入手,以及该了解的程序和材料都有哪些。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从程序角度切入,教大家如何对农村征地是否合法做基础性的判断。

一、拟征地公告与第一次听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正式的土地征收公告之前实际上还有一项重要的公告,即拟征地公告。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村委会或小组张贴书面公告,将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用途向被征收人予以通告。同时,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农民朋友们注意,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将一律不予补偿。

二、一书四方案与征地审批

集体土地征收事关农民最根本利益,征收前必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4、45条的规定向有权限的行政部门进行报批,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才能正式实施,也就是必须取得我们日常所说的“征地批文”,只有经过征地审批并通过的征地行为才满足合法的基本前提。

而进行征地报批的主要文件内容即我们所说的“一书四方案”,具体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尽管“一书四方案”的编写与审批不会直接呈现在被征地农民的面前,但这些文件材料都是合法征地必须具备的。

三、征收土地公告

与征地报批前的拟征地公告不同,这次公告是批准手续下来后第二次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这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的农民朋友就可以拿着权属证件在指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了。

四、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第二次听证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政府审批,并向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需安置农业人口等相关情况;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等等。

大家都明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人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补偿安置条件是否合理,能否满足被征收人在失去土地后还能够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有持续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以说,对被征地农民来说,补偿安置方案关系的是农民朋友最切身的利益。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正是涉及到补偿安置条件的多寡,因此,被征收人一定不能忽视。

京尚拆迁律师再次提醒被征地农民朋友们,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同时应该告知被征收人其享有的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权利

以上的程序和法定文件只是合法证地的最基本要求,满足以上程序和文件并不代表着征地行为就一定合法,但是如果连以上最基本的法定要求都不满足,那么征地项目一定是存在问题的。被征收人可以据此作出最简单最基础的判断,但涉及违法之处具体存在于哪里,又该怎样抓住这些违法点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更加深入和复杂的问题了。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专业判断来得出更具体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