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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村民的这些基本需求必须被满足
更新时间:2018-01-30 09:36阅读次数:

虽然我们经常说到“征地维权”这个词,但是很多朋友不知道究竟维的是什么权,道理又在哪里。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一不小心就成了众人眼中的钉子户,最后落得“四邻”埋怨;一切听从组织安排的,稀里糊涂就拿了比别人少的多的补偿,正常生计都得不到保障。

京尚拆迁律师曾看到很多人留言道,所谓征地就是政府联合村官儿、村霸整治普通村民的黑心举动,敢不听领导的,分分钟给你搞个家破人亡,普通老百姓想说理没地儿说,还不如老老实实地让干啥干啥,好歹保个平安。

我们不愿去猜度这会不会是“五毛”、“美分”或者“键盘侠”试图吓退想求个公道的老百姓的通稿,在这里京尚拆迁律师只想告诉所有不愿意受压迫的同胞们,征地维权并非无法可依,普通失地农民的权利应当受保护,征地发生时,村民的以下这些基本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首先,必须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第七款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明确指出,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决定》中同时提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如补偿费用综合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总而言之,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是当地政府在征地时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农民朋友可以先吃一颗定心丸,国家和法律要求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征收补偿,且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现实生活中由于征地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水平直线下降,生活窘迫的情况,是国家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被征地农民因此确需维权的,不要给自己太多心理压力,并不是主张维权就该背上“钉子户”的戏称。

其次,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同时,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并不仅仅是几千元或几万元“买断”失地农民土地这么简单,而是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有长久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地纳入相应的就业和社保体系,给被征地农民上一道“双保险”,保障这些长期从事体力劳动、除农耕技巧外很少有其他生存技能的普通农民能够有可以适应的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最后,必须保障征地补偿分配公平公正。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到被政府农民的切身利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分配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征地农民遇到的困惑并不完全是国家给的征地补偿过低或不足,而是自己应得的补偿费用被某些“关系户”侵占了,此消彼长,自己同样面积甚至更大面积的土地最后获得的征收补偿远低于某些人。这是实践案例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但也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事实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并不是某些“村官”可以随心所欲的,而是应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如有被征地农民遇到了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远低于同村某些村民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积极主动展开维权,不要将自己原本应得的补偿拱手让给某些“关系户”。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自己呆的村子“天高皇帝远”,即使自己想要维权,也会输给无法无天惯了的“村霸”,最后不但扳不倒坏人,反而容易遭到报复。但有些时候并不是忍气吞声就能换来安稳的生活,你越是退让,在别人眼里越是好欺负。这次征地吞你一部分补偿款,下次村里有什么好事没你的,坏事照样轮到你头上——谁让你是公认的“冤大头”。

因此,在征地中受到欺压的普通村民应该有意识地联合起来,适时适当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小“苍蝇”们知道普通老百姓也不是可以随意欺负的,只有让他们吃到苦头、知道收敛,普通村民才能有真正的好日子,不用一直活在少数人的欺压下。

涉及征收维权,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大家了解,京尚拆迁律师也会在未来和大家一起分享、解析。很多时候我们将征收维权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时,也会遇到类似将例题中的基本理论应用到试题中时一样的困难,再加上法律程序也是维权过程中必须慎重考虑和应对的一环,因此被征收人发现实际维权比理论上要难得多这是再正常不过的。

被征收人应当相信,即使征收维权困难重重,也不代表就没有成功维权的可能。只要被征收人有足够的信心和毅力,找对方法,提高征收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不可实现的妄想。如果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挫折,也欢迎随时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


农村拆迁
农村征地,村民的这些基本需求必须被满足
更新时间:2018-01-30 09:36阅读次数:

虽然我们经常说到“征地维权”这个词,但是很多朋友不知道究竟维的是什么权,道理又在哪里。不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一不小心就成了众人眼中的钉子户,最后落得“四邻”埋怨;一切听从组织安排的,稀里糊涂就拿了比别人少的多的补偿,正常生计都得不到保障。

京尚拆迁律师曾看到很多人留言道,所谓征地就是政府联合村官儿、村霸整治普通村民的黑心举动,敢不听领导的,分分钟给你搞个家破人亡,普通老百姓想说理没地儿说,还不如老老实实地让干啥干啥,好歹保个平安。

我们不愿去猜度这会不会是“五毛”、“美分”或者“键盘侠”试图吓退想求个公道的老百姓的通稿,在这里京尚拆迁律师只想告诉所有不愿意受压迫的同胞们,征地维权并非无法可依,普通失地农民的权利应当受保护,征地发生时,村民的以下这些基本要求必须得到满足

首先,必须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六、第七款有明确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明确指出,要“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决定》中同时提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如补偿费用综合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总而言之,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是当地政府在征地时必须主动满足的最基本要求。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农民朋友可以先吃一颗定心丸,国家和法律要求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相应的征收补偿,且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现实生活中由于征地失去经济来源,生活水平直线下降,生活窘迫的情况,是国家和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被征地农民因此确需维权的,不要给自己太多心理压力,并不是主张维权就该背上“钉子户”的戏称。

其次,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同时,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并不仅仅是几千元或几万元“买断”失地农民土地这么简单,而是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有长久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基本保障,将失地农民恰当地纳入相应的就业和社保体系,给被征地农民上一道“双保险”,保障这些长期从事体力劳动、除农耕技巧外很少有其他生存技能的普通农民能够有可以适应的新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最后,必须保障征地补偿分配公平公正。

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到被政府农民的切身利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分配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被征地农民遇到的困惑并不完全是国家给的征地补偿过低或不足,而是自己应得的补偿费用被某些“关系户”侵占了,此消彼长,自己同样面积甚至更大面积的土地最后获得的征收补偿远低于某些人。这是实践案例中经常会发生的情况,但也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

事实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并不是某些“村官”可以随心所欲的,而是应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如有被征地农民遇到了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远低于同村某些村民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积极主动展开维权,不要将自己原本应得的补偿拱手让给某些“关系户”。

很多被征收人认为,自己呆的村子“天高皇帝远”,即使自己想要维权,也会输给无法无天惯了的“村霸”,最后不但扳不倒坏人,反而容易遭到报复。但有些时候并不是忍气吞声就能换来安稳的生活,你越是退让,在别人眼里越是好欺负。这次征地吞你一部分补偿款,下次村里有什么好事没你的,坏事照样轮到你头上——谁让你是公认的“冤大头”。

因此,在征地中受到欺压的普通村民应该有意识地联合起来,适时适当地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小“苍蝇”们知道普通老百姓也不是可以随意欺负的,只有让他们吃到苦头、知道收敛,普通村民才能有真正的好日子,不用一直活在少数人的欺压下。

涉及征收维权,还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大家了解,京尚拆迁律师也会在未来和大家一起分享、解析。很多时候我们将征收维权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时,也会遇到类似将例题中的基本理论应用到试题中时一样的困难,再加上法律程序也是维权过程中必须慎重考虑和应对的一环,因此被征收人发现实际维权比理论上要难得多这是再正常不过的。

被征收人应当相信,即使征收维权困难重重,也不代表就没有成功维权的可能。只要被征收人有足够的信心和毅力,找对方法,提高征收补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不是不可实现的妄想。如果被征收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和挫折,也欢迎随时联系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