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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的,“拆违”与“拆迁(房屋征收)”这两个本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概念如今总是相伴出现。与一般的拆迁补偿条件过低不同的是,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拆迁人面临的就不仅仅是补偿低的问题,而是很可能直接没有补偿。
近来有农民朋友留言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自己在自家宅基地上盖的临时房算不算“违法建筑”;拆迁方的人说这些房子是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
结合这位农民朋友提出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简单为大家解答关于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的几种常见情形哪些在拆迁时依法是有补偿的,哪些依法可能没有补偿。
经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搭建的临时建筑
对于这个“临时建筑”,大家可以简单理解为“有存在期限的建筑”。在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的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被依法拆迁的,拆迁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房屋重置价×剩余期限÷批准期限=补偿价;已经超过批准期限的,根据地方法规一般不予补偿或出于人道主义考量给予少量补偿。
如《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中明确,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经批准在自家宅基地上盖建但施工尚未完成的房屋
大家都知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拟征地公告发出,被征收人再在原有基础上开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变动部分是不予补偿的,按照相关规定,这些行为也是不允许的。
但是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在实践过程中,有些农民朋友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依法经批准开始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子,但房子还没盖好,一纸征收公告下来,自己的房子到底还能不能接着盖呢?有没有拆迁补偿呢?
对于这个问题,参考各地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办法可以知晓的是,通常情况下,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地通知/告知)发布后,即使农民朋友已经依法取得用地、建房相关批准文件,只要房主还没有盖完,都应当立即停止建设。至于对这类建筑实际给予多少补偿,可以参照经批准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土地使用权基价,具体由双方协商议定。
较少数情况下可能出现农民朋友符合当地住房建设申请条件或已取得建房批准但未来得及动工的,拆迁时具体也可依据地方法规,参考符合申请/批准条件的人数/面积来计算并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为满足家人居住需要自行加盖/接盖的房屋
老百姓根据自己的朴素认知可能会认为,自己的房自己的地,自己花钱在原有基础上接盖个两层小楼或加两间配房是自己的事,拆迁时就应当直接给予补偿,但是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即使是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也要依法经过审批。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村民建房,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也就是说,即使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加盖房屋的,也要经过审批批准,否则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拆迁时将不予补偿。对此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被拆迁人的房子满足补办手续条件的,可以先补办手续,给房子一个“合法身份”,这样在拆迁时就能够依法获得补偿了,当然,在补办手续时是有可能会受到处罚的。
以上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中最常见的几种涉及宅基地自建房的情况,补与不补还要参考具体案情和地方规定,而补多补少除了依据地方出台的规定、办法之外,与拆迁双方的沟通协商也是密切相关的。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了自建房拆迁补偿困惑的,可以先自行查找相关的地方规定了解,或直接向专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依法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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