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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以租代征”这种违法用地行为开始泛滥,很多农民朋友的神经就进入了高度敏感状态,最近有农民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提问,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是一个概念吗?土地征用是不是以租代征?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帮大家揭开“土地征用”的面纱,带大家一起了解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之间的异同。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其中土地征用具体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在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意外的土地权项如使用权等收归国有。
而土地征收则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经法定征收程序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后,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归为国有。
也就是说,土地征用的概念是依法存在的,并非只有土地“征收”才是合法的。两者都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前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区别在于征收是直接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也就是“买断”;征用则是仅将土地使用权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还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征用结束还需归还给农民,白话来理解确实类似于“租用”,但是它与“以租代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通常情况下,征用土地的目的不能是日常建设,只能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紧急用地或临时用地时,可以在依法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合理补偿和安置的情况下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中提及的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及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这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
说到这里,京尚拆迁律师还要老生常谈地向大家强调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先行用地。
大家都知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先办妥一系列前置审批手续,按部就班地进行,该有的文件一个都不能少,该有的公告也必须到位,农民朋友们在交地前应当已经得到征地补偿和安置。
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存在一些例外,如上文我们所说的因抢险救灾急用土地时,因情况紧急可能来不及先行办理一系列前置手续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先用地再补办征收程序也是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其中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将土地交换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则需要在灾情结束后六个月内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不管是哪种情形,只要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都应当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有的补偿安置。
综上所述,京尚拆迁律师来为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第一,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性质直接发生了改变,由集体所有转化为国有;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土地仍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是使用权等权益转移到国家手上,待征用事项结束,应将土地恢复原状,归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土地征用有可能涉及到先行用地的问题,并非所有情形下先行用地都是违法的,但是合法的前提是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且只要占用了农民土地,该有的补偿安置是不能少的。
第三,土地征用和以租代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实践中可能出现打着征用土地的旗号违法租用土地的情况,农民朋友们如果遇到要求签订合同(或由村里统一签合同)交出土地,每年给XX租金的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自己无法区分是合法征用土地还是违法“以租代征”的,千万要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
国家对农民、对集体土地尤其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一直持高度重视的态度,但难免会有人看中其中有利可图就试图钻空子,从农民手中“骗”地,京尚拆迁律师衷心希望大家明白,投机者绝不代表法律,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农民朋友们要相信法律,并学着了解法律、正确运用法律,只要大家有勇气和决心,就一定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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