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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施行:被拆迁人请善加利用,理性信访
更新时间:2018-05-15 14:22阅读次数:
在接触大量被拆迁人的过程中,京尚拆迁律师发现,相较于复议、诉讼等看起来“火药味”更浓的法律维权方式,被拆迁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信访这种带有倾诉性质的方式作为维权切入点。

就如同小时候被同学欺负,我们会想要“告老师”,并期待老师对恶作剧的小朋友施加应有的惩戒和教育,当被拆迁人初初遭遇侵权时,也会本能地想要寻求行政机关的庇护,并期待具有公信力的政府行政机关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自2018年4月1日起,作为司法部第139号令(修订)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开始正式施行了。为了帮助被拆迁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访维权渠道,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走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看看《办法》中都规定了哪些和老百姓信访维权息息相关的内容。

一 再次明确多种信访形式

根据《办法》规定,老百姓进行信访主要可以通过三种形式:
一是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二是口头形式,由老百姓口头提出投诉请求,由司法行政机关记录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和信访事项内容;
三是走访形式,也就是老百姓直接带着有效身份证件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信访投诉,但对同一信访事项进行走访的信访人数不能超过五人,超过的要推举代表进行。

 明确信访事项分流处理方式

很多被拆迁人可能认为,信访就是老百姓和“当官的”面对面把事情说清楚,“当官的”听完后拍板替老百姓出头解决问题。对于老百姓的这种带有误解的认知,《办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信访机构只是负责上传下达的“分流室”!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向职责部门进行转交/交办的“分流”处理,如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涉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转送或交办给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也就是说,信访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被拆迁人或其他信访事项的当事人将问题通过信访机关反应给相应部门后,由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解决。
 
三 明确公职人员责任

《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严格禁止的违法违规情形,并明确对于存在其中情形的责任人将进行严厉追责。
存在“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这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存在“1)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3)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打击报复信访人”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明确了对信访工作处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

与《信访条例》不同的是,《办法》特别明确了法律专业素养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其中第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同时,《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这样既能调动信访相关公职人员依法高效处理老百姓的信访请求的积极性,又对信访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工作要求,杜绝了信访只是摆设的可能性。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信访不是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假如被拆迁人盲目将大量时间都耗费在信访过程中,是有可能会错过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维权的时效期间的。

且被拆迁人应当明白,信访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是互相分离的,《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因此,正如京尚拆迁律师此前一直在反复强调的,信访并不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最有效方式,更不是应对拆迁侵权的单一有效方式,被拆迁人不要轻易尝试将其作为唯一的维权途径“死磕”。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将信访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使用,借此促进拆迁双方谈判平台的搭建,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更直接有效的维权路径上。





农村拆迁
新规施行:被拆迁人请善加利用,理性信访
更新时间:2018-05-15 14:22阅读次数:
在接触大量被拆迁人的过程中,京尚拆迁律师发现,相较于复议、诉讼等看起来“火药味”更浓的法律维权方式,被拆迁人往往更倾向于选择信访这种带有倾诉性质的方式作为维权切入点。

就如同小时候被同学欺负,我们会想要“告老师”,并期待老师对恶作剧的小朋友施加应有的惩戒和教育,当被拆迁人初初遭遇侵权时,也会本能地想要寻求行政机关的庇护,并期待具有公信力的政府行政机关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自2018年4月1日起,作为司法部第139号令(修订)的《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开始正式施行了。为了帮助被拆迁人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访维权渠道,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和大家一起走近《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看看《办法》中都规定了哪些和老百姓信访维权息息相关的内容。

一 再次明确多种信访形式

根据《办法》规定,老百姓进行信访主要可以通过三种形式:
一是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二是口头形式,由老百姓口头提出投诉请求,由司法行政机关记录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和信访事项内容;
三是走访形式,也就是老百姓直接带着有效身份证件到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进行信访投诉,但对同一信访事项进行走访的信访人数不能超过五人,超过的要推举代表进行。

 明确信访事项分流处理方式

很多被拆迁人可能认为,信访就是老百姓和“当官的”面对面把事情说清楚,“当官的”听完后拍板替老百姓出头解决问题。对于老百姓的这种带有误解的认知,《办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信访机构只是负责上传下达的“分流室”!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根据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在15日内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向职责部门进行转交/交办的“分流”处理,如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涉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转送或交办给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也就是说,信访本身并不能解决问题,被拆迁人或其他信访事项的当事人将问题通过信访机关反应给相应部门后,由具体的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解决。
 
三 明确公职人员责任

《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过程中严格禁止的违法违规情形,并明确对于存在其中情形的责任人将进行严厉追责。
存在“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的;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3)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4)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这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存在“1)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2)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3)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打击报复信访人”这四种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明确了对信访工作处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

与《信访条例》不同的是,《办法》特别明确了法律专业素养在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其中第八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加补助等方式,组织律师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复杂疑难信访事项。
同时,《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这样既能调动信访相关公职人员依法高效处理老百姓的信访请求的积极性,又对信访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工作要求,杜绝了信访只是摆设的可能性。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信访不是行政诉讼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假如被拆迁人盲目将大量时间都耗费在信访过程中,是有可能会错过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进行维权的时效期间的。

且被拆迁人应当明白,信访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是互相分离的,《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法律服务执业投诉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
因此,正如京尚拆迁律师此前一直在反复强调的,信访并不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最有效方式,更不是应对拆迁侵权的单一有效方式,被拆迁人不要轻易尝试将其作为唯一的维权途径“死磕”。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将信访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使用,借此促进拆迁双方谈判平台的搭建,将更多时间和精力放在更直接有效的维权路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