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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交出土地,你该如何说不?
更新时间:2018-05-28 12:33阅读次数:
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这一点一直饱受农民朋友们的诟病。但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其实都忽略了这种强制性的重要前提,那就是征收活动必须是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达到压低征地补偿、加快征地速度的目的,会使出一些表面看似合法,实际上却满是漏洞的强征手段,例如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重点解析的“责令交出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字面意思看起来很像是“(征收遇阻后)强行要求农民交出土地”,不少被征地农民曾向京尚拆迁律师表达疑惑:真的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这不是欺负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吗?
这一概念的来由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真的有权依法按规定程序要求农民交出土地的。关键之处在于,当征收方以此名义要求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时,是否真的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如果被征地农民被责令交出土地,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维权自救工作:
1)弄清楚对自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行政决定的主体是谁,是否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资格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行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管理局。如果对你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是城管部门、城建部门、拆迁办公室甚至拆迁公司,可想而知这样的“责令”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2)维权有路径,且开始进入倒计时。被征地农民要明白,并不是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通知就必须立刻无理由执行,但也要明确,紧随而来的一定是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接到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后,被征地农民是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表达自己的异议、阻拦违法强征的脚步的。今天下通知明天组织社会人员毁地拆房强行占地,这是绝对的违法行为。
3)责令交出土地的执行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执行。征收方的“官儿”再大,也不能违法自行强制执行。
4)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用白话解释来说,并不是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能想拿哪块地就拿哪块地。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土地征收活动一直是依法按规定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假如征地行为本身违法,那么责令交出土地自然也是缺乏依据的。
5)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之后,还必须再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且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交地的,才能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这关键的一步,就说明征收方在程序方面存在违法,被征收人也可以抓住这一点展开维权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一旦被拆迁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意味着维权已进入后期阶段,再不积极行动起来,房子就会被“依法强拆”;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有类似的意义。
依法进行的强征强拆确实是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强征强拆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征收人必须理性看待相关法律规定,不要将自己的消极维权后果全部推脱给“法律只维护强权不关心弱者”的错误认知。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征收拆迁进行到这一步,维权仍旧有较大的希望,被征收人没必要“破罐破摔”直接放弃维权,只是假如此时才开始行动,时间相对更加紧迫、事态相对更加紧急了,被征收人就更加不能把时间浪费在犹豫中了。只要你愿意,此时开始维权仍旧“时犹未晚”。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为了达到压低征地补偿、加快征地速度的目的,会使出一些表面看似合法,实际上却满是漏洞的强征手段,例如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重点解析的“责令交出土地”。
责令交出土地,字面意思看起来很像是“(征收遇阻后)强行要求农民交出土地”,不少被征地农民曾向京尚拆迁律师表达疑惑:真的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吗?这不是欺负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吗?
这一概念的来由实际上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真的有权依法按规定程序要求农民交出土地的。关键之处在于,当征收方以此名义要求被征地农民交出土地时,是否真的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如果被征地农民被责令交出土地,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开展维权自救工作:
1)弄清楚对自己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相关行政决定的主体是谁,是否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资格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行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管理局。如果对你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是城管部门、城建部门、拆迁办公室甚至拆迁公司,可想而知这样的“责令”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2)维权有路径,且开始进入倒计时。被征地农民要明白,并不是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通知就必须立刻无理由执行,但也要明确,紧随而来的一定是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在接到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后,被征地农民是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表达自己的异议、阻拦违法强征的脚步的。今天下通知明天组织社会人员毁地拆房强行占地,这是绝对的违法行为。
3)责令交出土地的执行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制执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必须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裁定和执行。征收方的“官儿”再大,也不能违法自行强制执行。
4)责令交出土地的强制执行必须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用白话解释来说,并不是征收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然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能想拿哪块地就拿哪块地。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是土地征收活动一直是依法按规定程序按部就班地进行的,假如征地行为本身违法,那么责令交出土地自然也是缺乏依据的。
5)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之后,还必须再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且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交地的,才能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这关键的一步,就说明征收方在程序方面存在违法,被征收人也可以抓住这一点展开维权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一旦被拆迁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意味着维权已进入后期阶段,再不积极行动起来,房子就会被“依法强拆”;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有类似的意义。
依法进行的强征强拆确实是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强征强拆都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被征收人必须理性看待相关法律规定,不要将自己的消极维权后果全部推脱给“法律只维护强权不关心弱者”的错误认知。
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征收拆迁进行到这一步,维权仍旧有较大的希望,被征收人没必要“破罐破摔”直接放弃维权,只是假如此时才开始行动,时间相对更加紧迫、事态相对更加紧急了,被征收人就更加不能把时间浪费在犹豫中了。只要你愿意,此时开始维权仍旧“时犹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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