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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我不同意,村委会说了算吗?
更新时间:2018-06-11 15:05阅读次数:
最近有农民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咨询,自己的耕地正面临征收,但是自己不同意,村委会直接以村里大多数人签字了为由进行强征,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村委会能否因为大多数人同意就强行征收自己的土地。
京尚拆迁律师相信还有很多农民朋友有类似的疑问,因此今天特别将这个问题拿出来进行分析解答。希望能给有同样困惑或正面临同样遭遇的农民朋友一些启发。
首先,农民朋友们在面临土地征收时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征收你土地的到底是谁。《土地管理法》中有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由此可以明确的是,有权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的部门只有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公告和实施,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会进行具体的征收活动,村委会也会受托完成一些辅助工作。
但是村委会是无权“自说自话”地征收土地的,也不能随意回收已被分配承包的土地。关于村委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京尚拆迁律师在此前的推送中有过具体解释,在此不再赘述,需要了解相关内容的朋友可以通过历史消息查找翻阅。
因此,在得到土地要被征收的信息时,被征地农民朋友们可以先确认是否有相关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等,并检查确认是否有相关的征地批文,以及是谁在主导土地征收。
如果确实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组织的征地,被征收人是不能拒绝的,但如果是村委会为了进行土地交易违法回收农民土地,农民朋友们是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进行举报、申请查处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在受权进行征地拆迁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其次,农民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村委会、村民大会和征地行为、征地补偿款分配之间的联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我们上文所说的,如果土地征收行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取得了相关审批文件后依法组织实施的,那么该征收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农民朋友是无权拒绝的,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朋友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此时关于征地补偿的分配,就需要村委会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如果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则可以施行。某个或部分村民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村民会议决定,重新进行合理分配。
最后,关于农民个人对征地补偿方案中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不满该如何维权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已经做过具体解析,简单来说,农民朋友可以在拟征地公告发出时(征地方案报批前)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促使土地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合理修改调整;也可以在征地补偿方案经报批准后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或裁决(复议)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随着征地范围越来越扩大、征地活动越来越频繁,如今地方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常会有“先斩后奏”或者由不具备征收权限的主体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出现,让农民朋友们不堪其扰、苦不堪言。对于这些违法征地行为,农民朋友们是有权拒绝并依法进行举报并维权的。
如果有被征收人有与本文相关的更具体的问题,或其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难题需要帮助和解答的,可以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京尚拆迁律师会持续为大家整理征地拆迁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和问题解答,希望能对被拆迁人朋友们有所帮助。
京尚拆迁律师相信还有很多农民朋友有类似的疑问,因此今天特别将这个问题拿出来进行分析解答。希望能给有同样困惑或正面临同样遭遇的农民朋友一些启发。
首先,农民朋友们在面临土地征收时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征收你土地的到底是谁。《土地管理法》中有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由此可以明确的是,有权对征地和农用地转用进行审批的部门只有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完成审批手续后,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进行公告和实施,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征收主管部门会进行具体的征收活动,村委会也会受托完成一些辅助工作。
但是村委会是无权“自说自话”地征收土地的,也不能随意回收已被分配承包的土地。关于村委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回土地,京尚拆迁律师在此前的推送中有过具体解释,在此不再赘述,需要了解相关内容的朋友可以通过历史消息查找翻阅。
因此,在得到土地要被征收的信息时,被征地农民朋友们可以先确认是否有相关的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等,并检查确认是否有相关的征地批文,以及是谁在主导土地征收。
如果确实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组织的征地,被征收人是不能拒绝的,但如果是村委会为了进行土地交易违法回收农民土地,农民朋友们是有权拒绝,并可以向当地国土部门进行举报、申请查处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也就是说,如果村委会在受权进行征地拆迁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可以直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其次,农民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村委会、村民大会和征地行为、征地补偿款分配之间的联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我们上文所说的,如果土地征收行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取得了相关审批文件后依法组织实施的,那么该征收行为是具有强制性的,农民朋友是无权拒绝的,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民朋友应当获得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此时关于征地补偿的分配,就需要村委会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会议)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如果分配方案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则可以施行。某个或部分村民对分配方案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村民会议决定,重新进行合理分配。
最后,关于农民个人对征地补偿方案中明确的补偿安置标准不满该如何维权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此前已经做过具体解析,简单来说,农民朋友可以在拟征地公告发出时(征地方案报批前)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促使土地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合理修改调整;也可以在征地补偿方案经报批准后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或裁决(复议)的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随着征地范围越来越扩大、征地活动越来越频繁,如今地方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时,常会有“先斩后奏”或者由不具备征收权限的主体进行土地征收的情况出现,让农民朋友们不堪其扰、苦不堪言。对于这些违法征地行为,农民朋友们是有权拒绝并依法进行举报并维权的。
如果有被征收人有与本文相关的更具体的问题,或其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难题需要帮助和解答的,可以留言或致电京尚拆迁律师咨询求助。京尚拆迁律师会持续为大家整理征地拆迁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和问题解答,希望能对被拆迁人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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