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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难拿征地补偿:村委会侵权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7-10 13:30阅读次数:
很久以前京尚拆迁律师就在提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时明确阐释过“出嫁女是否享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这个问题。本文不再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展开叙述,京尚拆迁律师仅在此对哪些情况下出嫁女有权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做个简单总结:

对于出嫁后户口仍在原村集体的出嫁女,仍未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常享受包括参与征地款分配在内的各项土地权利及其他成员福利;

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出,但未在婆家参与任何形式的土地利益分配,未加入城镇社保的出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仍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实践中部分村集体或村委会干部成员常常忽视法律法规对出嫁女多种情况的规定,抱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心理,拒绝出嫁女(通常是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参与本村土地权益等村民福利分配,尤其是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村委会乃至村民大会会将出嫁女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范围之外。

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管村民是否是“出嫁女”,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对象,都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且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村委会和出嫁女之间存在这样的矛盾分歧之时,这部分依法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出嫁女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有效争取到相应的权益,就是必须优先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俗来说,它并不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部门。
有村民在维权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仅仅是一知半解,由上认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规制村委会,就将目光简单移向政府,认为政府既然依法承担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责任,就应当督促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

被拆迁人的这种朴素认知看起来似乎因果清楚、没有任何逻辑问题,但在实践中却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尽管《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这仅仅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直接作为具体的被诉对象。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实践中被拆迁人常常由于对相关程序规定的认识空白,主观选定起诉的对象,导致维权错位。如在找对责任人时弄错了法律依据、找对了法律依据时又在程序方面存在硬伤。

这些问题非常复杂,且与个案联系紧密,在此先不展开讨论。对于出嫁女(或其他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被侵权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从以下角度入手维权,更加有效。

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被侵权出嫁女可以通过起诉村委会侵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达到撤销既成侵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重新依法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效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受权行使行政管理行为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出嫁女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被拒之门外,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最后,不管在征地过程中遭到侵权的农民朋友是不是“出嫁女”,只要认为村委会在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都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查询或要求村委会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

村委会违法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村民还可以向乡、民族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举报,由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令改正。如果政府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的,农民朋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京尚拆迁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时候并不是这些维权法律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没有作用,而是被拆迁人没有掌握其中的技巧,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过多“错位”的情形,给了拆迁方推责、脱罪的空子。

如我们上文中提到过的,村委会到底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上级政府究竟是否承担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村委会侵权,上级政府到底能不能告?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不是唯一的。

虽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讨论”这句话看起来很空泛,但拆迁维权往往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如果有被拆迁人正面临拆迁侵权问题,或在拆迁维权过程中碰了壁,一定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请教,修正自己的维权路线。法律场上,乱拳是很难打死老师傅的。




农村拆迁
出嫁女难拿征地补偿:村委会侵权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7-10 13:30阅读次数:
很久以前京尚拆迁律师就在提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时明确阐释过“出嫁女是否享有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这个问题。本文不再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展开叙述,京尚拆迁律师仅在此对哪些情况下出嫁女有权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做个简单总结:

对于出嫁后户口仍在原村集体的出嫁女,仍未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正常享受包括参与征地款分配在内的各项土地权利及其他成员福利;

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出,但未在婆家参与任何形式的土地利益分配,未加入城镇社保的出嫁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仍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
实践中部分村集体或村委会干部成员常常忽视法律法规对出嫁女多种情况的规定,抱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心理,拒绝出嫁女(通常是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人员)参与本村土地权益等村民福利分配,尤其是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村委会乃至村民大会会将出嫁女排除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范围之外。

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管村民是否是“出嫁女”,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补偿对象,都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且应当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村委会和出嫁女之间存在这样的矛盾分歧之时,这部分依法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出嫁女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有效争取到相应的权益,就是必须优先考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俗来说,它并不属于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部门。
有村民在维权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仅仅是一知半解,由上认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规制村委会,就将目光简单移向政府,认为政府既然依法承担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责任,就应当督促村委会改正违法行为。

被拆迁人的这种朴素认知看起来似乎因果清楚、没有任何逻辑问题,但在实践中却是行不通的。

一方面,尽管《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这仅仅是一种行政指导行为,并不能直接作为具体的被诉对象。

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实践中被拆迁人常常由于对相关程序规定的认识空白,主观选定起诉的对象,导致维权错位。如在找对责任人时弄错了法律依据、找对了法律依据时又在程序方面存在硬伤。

这些问题非常复杂,且与个案联系紧密,在此先不展开讨论。对于出嫁女(或其他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被侵权的问题,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从以下角度入手维权,更加有效。

首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被侵权出嫁女可以通过起诉村委会侵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达到撤销既成侵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重新依法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效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也就是说,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受权行使行政管理行为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出嫁女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时被拒之门外,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最后,不管在征地过程中遭到侵权的农民朋友是不是“出嫁女”,只要认为村委会在征地补偿款分配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都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查询或要求村委会公开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

村委会违法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的,村民还可以向乡、民族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举报,由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责令改正。如果政府未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的,农民朋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京尚拆迁律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有时候并不是这些维权法律程序的启动和进行没有作用,而是被拆迁人没有掌握其中的技巧,在维权过程中存在过多“错位”的情形,给了拆迁方推责、脱罪的空子。

如我们上文中提到过的,村委会到底能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上级政府究竟是否承担对村委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村委会侵权,上级政府到底能不能告?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不是唯一的。

虽然“具体情况需要具体讨论”这句话看起来很空泛,但拆迁维权往往是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如果有被拆迁人正面临拆迁侵权问题,或在拆迁维权过程中碰了壁,一定要及时向专业拆迁律师请教,修正自己的维权路线。法律场上,乱拳是很难打死老师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