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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土地侵权,向国土局提交查处申请有用吗?
更新时间:2018-07-30 15:25阅读次数:
无论是征地过程中的违法征收行为,还是村委会擅自违法违规将集体土地出让给企业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又或者是其他与土地相关的侵权行为,除了农民朋友们通常了解的诉讼、复议等法律救济途径可以进行规束外,其实农民朋友们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法定权利救济方式可以使用,即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着重解析的“查处申请”。

实际上这个所谓的“查处申请”,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公民检举权利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职责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另第七十六条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因此,当农民朋友的土地权利遭到侵害时,或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土地违法行为时,都可以依法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局,提交查处申请,请求其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对遭遇土地侵权的农民朋友们来说,依法申请查处是有利而无害的。如果国土局依法接受申请后履行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则一方面可以有效制止土地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展,阻止侵权事态向更严重的地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侵权方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并使相关人员得到应有的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侵权行为发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则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侧面争取到谈判协商的筹码,制止征收方的单方欺压行为。

当然,实践中很多农民朋友在尝试申请查处时会无功而返,这也就是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要说的,当国土局拒不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查处职责时,农民朋友该如何进一步展开权利救济工作。

实践中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常常会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回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而是仅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转移申请人的视线,以此推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将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回复处理,则即使农民朋友对信访意见不服,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说到这里,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这种检举权利的行使与我们此前介绍过的信访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区别于信访的另一种途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212号)》的内容可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无论国土局是否以信访事项答复的形式回复处理农民朋友们提起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都不能逃避其担负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拒不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农民朋友有权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就受申请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被拆迁人在应激性地回避依法进行拆迁维权方式时首先考虑的就是“这么做有没有用”,以及“如果没有用为什么要浪费时间精力”这两点。但实践中的拆迁维权并不是打靶射箭那么简单,很多时候表面上看起来“没有用”的一步棋,很可能会起到“围魏救赵”的奇效。

京尚拆迁律师提到过的这些法律救济方式,都能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程度地对被拆迁人的拆迁维权目标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有时候在进行其中某一步时被拆迁人会遭遇挫折碰壁,但这并不代表着一定是“此路不通”。如果被拆迁人不了解这些维权方式,很可能就会错过拆迁维权路上“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转折。



农村拆迁
遭遇土地侵权,向国土局提交查处申请有用吗?
更新时间:2018-07-30 15:25阅读次数:
无论是征地过程中的违法征收行为,还是村委会擅自违法违规将集体土地出让给企业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又或者是其他与土地相关的侵权行为,除了农民朋友们通常了解的诉讼、复议等法律救济途径可以进行规束外,其实农民朋友们还有一种比较特别的法定权利救济方式可以使用,即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着重解析的“查处申请”。

实际上这个所谓的“查处申请”,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公民检举权利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职责的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另第七十六条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因此,当农民朋友的土地权利遭到侵害时,或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土地违法行为时,都可以依法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土资源局,提交查处申请,请求其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对遭遇土地侵权的农民朋友们来说,依法申请查处是有利而无害的。如果国土局依法接受申请后履行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则一方面可以有效制止土地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展,阻止侵权事态向更严重的地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侵权方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并使相关人员得到应有的处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如侵权行为发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则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侧面争取到谈判协商的筹码,制止征收方的单方欺压行为。

当然,实践中很多农民朋友在尝试申请查处时会无功而返,这也就是京尚拆迁律师接下来要说的,当国土局拒不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查处职责时,农民朋友该如何进一步展开权利救济工作。

实践中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常常会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处理,回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而是仅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转移申请人的视线,以此推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将查处申请作为信访事项回复处理,则即使农民朋友对信访意见不服,也无法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权。

说到这里,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这种检举权利的行使与我们此前介绍过的信访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区别于信访的另一种途径。

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
(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则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212号)》的内容可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处理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无论国土局是否以信访事项答复的形式回复处理农民朋友们提起的土地违法查处申请,都不能逃避其担负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如果国土资源部门拒不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农民朋友有权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就受申请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很多被拆迁人在应激性地回避依法进行拆迁维权方式时首先考虑的就是“这么做有没有用”,以及“如果没有用为什么要浪费时间精力”这两点。但实践中的拆迁维权并不是打靶射箭那么简单,很多时候表面上看起来“没有用”的一步棋,很可能会起到“围魏救赵”的奇效。

京尚拆迁律师提到过的这些法律救济方式,都能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程度地对被拆迁人的拆迁维权目标起到重要的帮助作用。有时候在进行其中某一步时被拆迁人会遭遇挫折碰壁,但这并不代表着一定是“此路不通”。如果被拆迁人不了解这些维权方式,很可能就会错过拆迁维权路上“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惊喜转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