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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签字后被拿走修改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8-09 14:40阅读次数:
被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拆迁方还要将协议“拿去指挥部/政府/某办公室盖章”,这是很多被拆迁人曾有过的真实遭遇。在被坑多了以后,很多被拆迁人不禁疑惑:“我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协议又被拿走,这样合法吗,会损害到我的利益吗?”

关于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已经在谈及拆迁协议陷阱时提过不少次,今天就再进一步说一说,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拆迁方要将协议原件全部拿走的要求,以及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改动后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首先,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相对安全的方式应当是,拆迁双方(实践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将协商约定的所有条件落实到协议纸面上,由各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这样是为了保证被拆迁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避免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迁人想要围绕拆迁协议展开权利救济时缺乏证据支持。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将被拆迁人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甚至要求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事后再根据拆迁方的单方需要修改填充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形成的拆迁协议文本很可能与当初拆迁双方“协商一致”的拆迁补偿条件等约定内容相去很远,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并会对被拆迁人后续的维权工作造成阻碍。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强调,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无法阻拦拆迁方将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协商一致内容的相关证据。

京尚拆迁律师曾经手过不少维权案例,其中有很多都是拆迁方以“将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带回盖章,盖章完毕后会将协议送回”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协议再回到被拆迁人手中时,心细的被拆迁人就会发现,其中有些条款和自己当初签订时有所不同了。

由于协议此时表面上来看已经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那么在司法机关确认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方依法有权根据协议条款中的约定要求被拆迁人履约交房搬迁。正如京尚拆迁律师说过的那样,一旦房子被拆,被拆迁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维权筹码和谈判先机,这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

如果被拆迁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改变协议被带走的事实,也一定要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如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并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对于协议主要条款乃至补偿条件条款都没有写明具体内容的“空白协议”,出于安全考虑,被拆迁人还是要坚持拒绝签字的。
如果拆迁方因此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应有的威逼利诱手段,被拆迁人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制止其违法侵权行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张自己依法应得的损失赔偿。

最后,如果拆迁协议已被修改,被拆迁人也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协议被拿走、被修改,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形成的协议并非自己在清楚、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够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的。
 
清《初刻拍案惊奇》中有语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字面上来看说的似乎是邪恶永远比正义的道行要高。但实际上,它指的却是人要不断克服前进路上层出不穷的障碍,不要松懈,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这与被拆迁人的处境是非常相似的。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作为弱势一方,总是处于被欺压的被动状态,反而是做出违法侵权行为的无良拆迁方气焰颇高。但实际上,只要被拆迁人能够在维权路上坚定踏实地往前走,不管拆迁方出多少幺蛾子,被拆迁人都能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利用法律武器打击侵权者,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和补偿。
 

农村拆迁
拆迁协议签字后被拿走修改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8-09 14:40阅读次数:
被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后,拆迁方还要将协议“拿去指挥部/政府/某办公室盖章”,这是很多被拆迁人曾有过的真实遭遇。在被坑多了以后,很多被拆迁人不禁疑惑:“我在协议上签字之后协议又被拿走,这样合法吗,会损害到我的利益吗?”

关于这个问题京尚拆迁律师已经在谈及拆迁协议陷阱时提过不少次,今天就再进一步说一说,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拆迁方要将协议原件全部拿走的要求,以及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改动后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权的问题。

首先,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相对安全的方式应当是,拆迁双方(实践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将协商约定的所有条件落实到协议纸面上,由各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这样是为了保证被拆迁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避免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迁人想要围绕拆迁协议展开权利救济时缺乏证据支持。

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会将被拆迁人签字后的协议全部带走,甚至要求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事后再根据拆迁方的单方需要修改填充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形成的拆迁协议文本很可能与当初拆迁双方“协商一致”的拆迁补偿条件等约定内容相去很远,无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并会对被拆迁人后续的维权工作造成阻碍。

因此,京尚拆迁律师再次强调,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其次,如果无法阻拦拆迁方将协议带走,一定要保留协商一致内容的相关证据。

京尚拆迁律师曾经手过不少维权案例,其中有很多都是拆迁方以“将被拆迁人签字的协议带回盖章,盖章完毕后会将协议送回”的理由将协议原件全部从被拆迁人手中“骗走”。等到协议再回到被拆迁人手中时,心细的被拆迁人就会发现,其中有些条款和自己当初签订时有所不同了。

由于协议此时表面上来看已经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那么在司法机关确认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前,拆迁方依法有权根据协议条款中的约定要求被拆迁人履约交房搬迁。正如京尚拆迁律师说过的那样,一旦房子被拆,被拆迁人就失去了重要的维权筹码和谈判先机,这对被拆迁人的维权是相当不利的。

如果被拆迁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改变协议被带走的事实,也一定要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如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在大段空白处注明此处无内容等,并对已经签字的协议进行拍照录像,对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签约内容的过程进行录音取证等,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

当然,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被拆迁人的是,对于协议主要条款乃至补偿条件条款都没有写明具体内容的“空白协议”,出于安全考虑,被拆迁人还是要坚持拒绝签字的。
如果拆迁方因此对被拆迁人采取不应有的威逼利诱手段,被拆迁人也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制止其违法侵权行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张自己依法应得的损失赔偿。

最后,如果拆迁协议已被修改,被拆迁人也可以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协议被拿走、被修改,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形成的协议并非自己在清楚、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够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的。
 
清《初刻拍案惊奇》中有语云:“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字面上来看说的似乎是邪恶永远比正义的道行要高。但实际上,它指的却是人要不断克服前进路上层出不穷的障碍,不要松懈,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这与被拆迁人的处境是非常相似的。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作为弱势一方,总是处于被欺压的被动状态,反而是做出违法侵权行为的无良拆迁方气焰颇高。但实际上,只要被拆迁人能够在维权路上坚定踏实地往前走,不管拆迁方出多少幺蛾子,被拆迁人都能在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利用法律武器打击侵权者,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