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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村委会签的征地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8-10-17 13:17阅读次数:
当土地面临征收时,村委会或者说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处于“征收者”的位置,还是处于“被征收人”的地位,这是让很多农民朋友们深感疑惑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而说到土地补偿费时,村委会总会以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为由在把控补偿费分配问题上做文章;另一方面,实践中有很多地方案例表明,征地时与被征收人直接接触、协商签约的征收者就是村委会。

结合近期很多农民朋友的相关提问,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析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希望对有相关疑问的农民朋友有所帮助和启发。
要弄清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就要先明确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地位,也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村委会到底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则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上所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征地活动具有行政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也没有法赋的土地征收主体资格,村委会的直接地位应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征地过程中属于被征收对象。让问题变得复杂的是,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职能的组织,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者的位置上。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接下来农民朋友们要分情况确认自己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情况,如果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委托,以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名义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存在的前提下,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依法按约履行。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征收方即委托村委会作出相关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确认村委会是否确有征收主管部门的合法书面委托文件。

第二种情况,如果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地活动,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协议的,由于其依法不具有相关的职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地或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活动,在此前提下与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村民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经过以上解析,相信农民朋友们已经初步了解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并要求村民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定有猫腻。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与自己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的,一定要谨慎签字,可以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确认征地项目的性质和合法性问题,在保障自己的合法土地权利不会被侵害的前提下再签字交地,避免出现土地被强占、协议没效力、维权处处碰壁的情况发生。




农村拆迁
和村委会签的征地协议有效吗?
更新时间:2018-10-17 13:17阅读次数:
当土地面临征收时,村委会或者说村集体经济组织究竟是处于“征收者”的位置,还是处于“被征收人”的地位,这是让很多农民朋友们深感疑惑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而说到土地补偿费时,村委会总会以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为由在把控补偿费分配问题上做文章;另一方面,实践中有很多地方案例表明,征地时与被征收人直接接触、协商签约的征收者就是村委会。

结合近期很多农民朋友的相关提问,京尚拆迁律师今天就来为大家解析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希望对有相关疑问的农民朋友有所帮助和启发。
要弄清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就要先明确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地位,也就是我们上文所说的,村委会到底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则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上所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的征地活动具有行政性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也没有法赋的土地征收主体资格,村委会的直接地位应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在征地过程中属于被征收对象。让问题变得复杂的是,实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职能的组织,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名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实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者的位置上。

在以上分析基础上,接下来农民朋友们要分情况确认自己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情况,如果村委会是依法接受征收方委托,以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的名义与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在没有其他违法事由存在的前提下,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应当依法按约履行。如果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村民可以追究征收方即委托村委会作出相关签约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京尚拆迁律师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朋友们一定要确认村委会是否确有征收主管部门的合法书面委托文件。

第二种情况,如果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征地活动,或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协议的,由于其依法不具有相关的职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征地或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活动,在此前提下与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村民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举报申请查处,并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协议无效。
 
经过以上解析,相信农民朋友们已经初步了解了这个问题的答案: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并非一定有效或无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村委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并要求村民签订征地协议的,一定有猫腻。

如果有农民朋友遇到村委会与自己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的,一定要谨慎签字,可以就具体情况向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帮助下确认征地项目的性质和合法性问题,在保障自己的合法土地权利不会被侵害的前提下再签字交地,避免出现土地被强占、协议没效力、维权处处碰壁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