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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村委会了解征地补偿信息?
更新时间:2018-10-22 12:15阅读次数:
对被征收人来说,对征地拆迁信息的掌握程度将从各方各面各方各面影响到维权的收效。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对于被征地农民朋友们来说,只知道自己拿到的补偿明显过低是不够的,仅知道自己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遭到了不公待遇也无法真正为被征收人提供实际帮助。
被征收人如果想要改变所得补偿过低的现状,依法争取到公平合理的高补偿,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了解并掌握以下三方面的信息和证据:第一,现有的补偿分配方案(内容);第二,现有的分配方案是由谁制定、如何做出的;第三,现有的分配方案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如何获取以上征地补偿相关信息,以及如果获取过程中遇到阻碍,农民朋友们该如何进一步开展权利救济。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可知,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也就是说,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依法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予实施,对于这份补偿分配方案,村委会应当主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果有被征收人未见到该份分配方案的,可以主动向村委会申请查询。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自己根本没有参加过相关村民会议,也没有见到过村委会公开的分配方案,甚至有被征收人在知晓自己的相关权利后向村委会提出查询申请,村委会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
对于村委会拒不公开相关依法应予公开的村务信息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权利救济。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可以就村委会不公开或公布不实村务信息的情况向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申请查处。在进展顺利的情况下,通过启动该程序,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案涉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追究有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征收人可以获取到相关村务信息,并围绕方案的合法性问题等进一步展开维权。
对于政府拒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被征收人还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向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进一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其次,对于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确实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起诉申请法院依法撤销相关侵权村务决定。
最后,如果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受权履行征地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以集体土地征收为例,对于被征地农民朋友们来说,只知道自己拿到的补偿明显过低是不够的,仅知道自己在征地补偿款分配中遭到了不公待遇也无法真正为被征收人提供实际帮助。
被征收人如果想要改变所得补偿过低的现状,依法争取到公平合理的高补偿,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了解并掌握以下三方面的信息和证据:第一,现有的补偿分配方案(内容);第二,现有的分配方案是由谁制定、如何做出的;第三,现有的分配方案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为大家解析的,就是如何获取以上征地补偿相关信息,以及如果获取过程中遇到阻碍,农民朋友们该如何进一步开展权利救济。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可知,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对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也就是说,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依法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予实施,对于这份补偿分配方案,村委会应当主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及时向村民公布。如果有被征收人未见到该份分配方案的,可以主动向村委会申请查询。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反映,自己根本没有参加过相关村民会议,也没有见到过村委会公开的分配方案,甚至有被征收人在知晓自己的相关权利后向村委会提出查询申请,村委会都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
对于村委会拒不公开相关依法应予公开的村务信息的情况,被拆迁人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权利救济。
首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农民朋友们可以就村委会不公开或公布不实村务信息的情况向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举报,申请查处。在进展顺利的情况下,通过启动该程序,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案涉村委会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并追究有违法行为的相关人员的责任,被征收人可以获取到相关村务信息,并围绕方案的合法性问题等进一步展开维权。
对于政府拒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被征收人还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就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向上一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进一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
其次,对于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确实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起诉申请法院依法撤销相关侵权村务决定。
最后,如果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受权履行征地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行为,侵犯了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直接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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