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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被征收,农民个人能拿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8-11-01 11:28阅读次数:
关于垦荒地被征收补偿归属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大家做过简单解析。通常情况下,如果垦荒者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四荒地后进行垦荒和承包经营的,征地时依法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如果垦荒者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开荒的,征地时通常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但正如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强调的,征地拆迁案件的个案性极强。即使是案由看起来十分雷同的案件,因具体案情细节不同,应采取的维权方案和可能取得的维权结果也大相径庭。

说到这里,相信诸位被拆迁人朋友已经猜到了,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解析的,就是开荒地征收案件中的一类特例——垦荒者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也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但仍旧通过诉讼途径争取到了征地补偿。

该案中,被征收人李先生于征地开始前十余年前,在本村自行开垦了两亩荒地,案涉地块一直未经村组发包,一直由李先生耕种使用。十余年间,村委会一直知晓该情况,但未对李先生的垦荒用地行为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与李先生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征地开始后,在进行征地调查工作时,《土地赔偿款清单》中也明确将案涉两亩垦荒地记在了李先生名下,征收方也确实根据该《土地赔偿款清单》向村组拨付了征地补偿款。但在村委会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却以李先生未经批准承包自行开荒,不具有案涉垦荒地合法使用权为由,拒绝向李先生分配案涉两亩垦荒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

李先生不服该分配方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侵权《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村委会在李先生用地十余年间未提出异议的行为默认了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使用事实,案涉土地登记在《土地赔偿款清单》的事实也表明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得到了认可,综上,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应得到认可。

在该案中,尽管被征收人的垦荒行为未经审批许可,也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被征收人对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仍旧得到了认可,并因此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
这个案例的情况十分特殊,其中,村委会对垦荒者开荒用地的事实一直处于知晓且默许的状态,致其在客观上存在的实际用地处分行为延续了十余年之久;同时,在进行征地调查登记时,实际调查登记结果也对其享有案涉开荒地使用权予以了确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征地补偿款划拨。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最终导向了该案中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利得到认可的结果。该案例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意义,但并不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在个案中,由于历史原因等导致确权出现瑕疵的,农民朋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但为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京尚拆迁律师并不鼓励农民朋友们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自行垦荒用地。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又第四十条之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也就是说,在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四荒地前,应依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应保证开垦土地属于土地利用总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不违反《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尽管在个案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这位李姓农民朋友确实取得了征地补偿款,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未经批准自行垦荒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更不意味着垦荒者一定能够在征地时获得土地补偿费。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各位有此类困惑的农民朋友在征地开始前就关注土地确权问题,不要让自己的辛苦耕耘成为泡影。如征地程序已经开始,农民朋友们可以就个案细节问题具体与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沟通,确认自己能否在合法前提下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益。



农村拆迁
开荒地被征收,农民个人能拿到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8-11-01 11:28阅读次数:
关于垦荒地被征收补偿归属问题,京尚拆迁律师曾为大家做过简单解析。通常情况下,如果垦荒者通过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四荒地后进行垦荒和承包经营的,征地时依法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如果垦荒者是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开荒的,征地时通常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但正如京尚拆迁律师一直强调的,征地拆迁案件的个案性极强。即使是案由看起来十分雷同的案件,因具体案情细节不同,应采取的维权方案和可能取得的维权结果也大相径庭。

说到这里,相信诸位被拆迁人朋友已经猜到了,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解析的,就是开荒地征收案件中的一类特例——垦荒者未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也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但仍旧通过诉讼途径争取到了征地补偿。

该案中,被征收人李先生于征地开始前十余年前,在本村自行开垦了两亩荒地,案涉地块一直未经村组发包,一直由李先生耕种使用。十余年间,村委会一直知晓该情况,但未对李先生的垦荒用地行为提出异议,也未要求与李先生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征地开始后,在进行征地调查工作时,《土地赔偿款清单》中也明确将案涉两亩垦荒地记在了李先生名下,征收方也确实根据该《土地赔偿款清单》向村组拨付了征地补偿款。但在村委会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却以李先生未经批准承包自行开荒,不具有案涉垦荒地合法使用权为由,拒绝向李先生分配案涉两亩垦荒地的相应土地补偿费。

李先生不服该分配方案,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侵权《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村委会在李先生用地十余年间未提出异议的行为默认了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使用事实,案涉土地登记在《土地赔偿款清单》的事实也表明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得到了认可,综上,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应得到认可。

在该案中,尽管被征收人的垦荒行为未经审批许可,也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但被征收人对案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仍旧得到了认可,并因此获得了相应的征地补偿。
这个案例的情况十分特殊,其中,村委会对垦荒者开荒用地的事实一直处于知晓且默许的状态,致其在客观上存在的实际用地处分行为延续了十余年之久;同时,在进行征地调查登记时,实际调查登记结果也对其享有案涉开荒地使用权予以了确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征地补偿款划拨。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最终导向了该案中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利得到认可的结果。该案例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意义,但并不具有广泛的实践意义。在个案中,由于历史原因等导致确权出现瑕疵的,农民朋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自己应得的补偿,但为保障权利的充分实现,京尚拆迁律师并不鼓励农民朋友们在明知违法的前提下自行垦荒用地。
 
京尚拆迁律师要提醒被拆迁人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又第四十条之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也就是说,在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四荒地前,应依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且应保证开垦土地属于土地利用总规划划定的可开垦区域,不违反《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尽管在个案中,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这位李姓农民朋友确实取得了征地补偿款,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未经批准自行垦荒的行为都能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更不意味着垦荒者一定能够在征地时获得土地补偿费。

京尚拆迁律师建议各位有此类困惑的农民朋友在征地开始前就关注土地确权问题,不要让自己的辛苦耕耘成为泡影。如征地程序已经开始,农民朋友们可以就个案细节问题具体与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沟通,确认自己能否在合法前提下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