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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大家最想知道的三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8-11-07 10:59阅读次数:
前几日,河北青年报记者讯,河北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连发9则征地告知书,征地范围涵盖保定市(周边)多个乡、村,涉及农户众多,引起网友关注。不少农民朋友开始未雨绸缪地关注征地维权相关法律知识,也有很多农民朋友向京尚拆迁律师提问到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份文件,它直接关系着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的征地补偿的多寡,也与农民朋友们失地后能否获得充分的生活保障息息相关。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析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的三个重要问题。
问题一 征补方案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用以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
征补方案的内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对每一个征地项目中的具体地块的征收价格,与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综合地价又受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区位、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
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制定受地域因素影响较多,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没有一个放诸全国皆准衡量标准,如果有被征地农民认为现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自己失地后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可以就个案情况向律师咨询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争取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
问题二 征补方案的公告和实施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只要“存在”就可以的,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具体来说,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后,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方案》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收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补方案确需修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也就是说,在这一步之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经管辖政府审批,在通过以上公告和意见征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将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及听证笔录等的征补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正式实施。
京尚拆迁律师特别要提醒被征地农民注意的是,一旦征补方案开始实施,针对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争议不会影响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参考行政复议程序)。
问题三 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征补方案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从依法公告,到被征收人意见权和听证权的行使,都旨在充分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充足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部分地方征收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意见征集、听证会组织等相关程序一笔带过,严重干扰了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而在对被征收人相关权利的蔑视背后,是无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依法应得的征收补偿的不合理削减克扣,违背了设立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概念的初衷。
对于这种情况,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主动要求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充分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对于罔顾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实施征地行为的,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予以纠正。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土地征收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份文件,它直接关系着被征地农民能够获得的征地补偿的多寡,也与农民朋友们失地后能否获得充分的生活保障息息相关。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来为大家解析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的三个重要问题。
问题一 征补方案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的,用以明确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的具体实施方案。
征补方案的内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对每一个征地项目中的具体地块的征收价格,与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综合地价又受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区位、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等多项因素综合作用。
据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制定受地域因素影响较多,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没有一个放诸全国皆准衡量标准,如果有被征地农民认为现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无法保障自己失地后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可以就个案情况向律师咨询求助,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行使自己的法律救济权利,争取合理的补偿安置条件。
问题二 征补方案的公告和实施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是只要“存在”就可以的,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具体来说,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后,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方案》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被征收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补方案确需修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也就是说,在这一步之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尚未经管辖政府审批,在通过以上公告和意见征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将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及听证笔录等的征补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正式实施。
京尚拆迁律师特别要提醒被征地农民注意的是,一旦征补方案开始实施,针对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争议不会影响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实践中参考行政复议程序)。
问题三 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方式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征补方案有异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有权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请举行听证会。
从依法公告,到被征收人意见权和听证权的行使,都旨在充分保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被征地农民能够得到充足的、公平合理的补偿。
实践中,部分地方征收过程中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意见征集、听证会组织等相关程序一笔带过,严重干扰了被征地农民的相关救济权利的正常行使。而在对被征收人相关权利的蔑视背后,是无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依法应得的征收补偿的不合理削减克扣,违背了设立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安置概念的初衷。
对于这种情况,京尚拆迁律师建议被征收人主动要求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充分行使自己的意见权和听证权利。对于罔顾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实施征地行为的,被征收人还可以通过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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